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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杀死一只知更鸟
先生们,我会简要地说,不过我想利用和诸位在一起的剩余时间,再次提醒大家,判定这个案子并不困难,不需要对复杂的陈述事实进行严密塞选查证,但它确实需要你们能够超越合理怀疑再判定被告有罪。首先,这个案子根本就不需要上法庭。这个案子像黑白一样简单分明。控方拿不出丝毫的医学证据,来证明汤姆·鲁滨逊被指控的罪行发生过。相反,这些指控都建立在控方两位证人的证言上,而他们所提供的证据,不但在交叉询问时漏洞百出,而且收到了被告的断然反驳。被告无罪,但今天出庭的某个人却有罪。 我对控方的主证人只有满怀的同情和怜悯,但是,我不能因为怜悯而把一个人的生命置于死地,而她极力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摆脱自己的罪恶。 我说罪恶,先生们,是因为罪恶激发了她。她没有触犯法律,她只是违犯了我们社会由来已久的固定法则。这种法则非常严格,不管是谁违犯了它,这个人就要被我们的社会驱逐出去。她是极度贫困和无知的受害者,但是我没法可怜她,因为她是一个白人。她完全清楚自己是胆大妄为,但是她的欲望强烈到了要去违犯这个法则,她执意要去违犯它。她执意妄为,而且她后来的反应我们大致也知道了。她的做法类似与孩子的行为——她想转移自己犯罪的证据。但这个案子里,她不是想把偷来的赃物藏起来的小孩:她是要抹杀她的受害人——不得已,她需要把他处理掉,她需要把他从她眼前,从这个世界上除掉。她须要销毁自己犯罪的这一证据。 她犯罪的证据是什么呢?就是汤姆·鲁滨逊,一个大活人。她须要把汤姆处理掉。因为汤姆的存在,让她每天都会想到自己做下的事。她做了什么呢?她勾引了一个黑人。 她是个白人,却勾引了一个黑人。她的行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是令人不齿的:她吻了一个黑人。不是一个黑人老伯伯,而是一个年轻力壮的黑人。她在违犯之前并不在乎什么法则,但是过后却被它击垮了。引自 第二十章oh no ,这一段最终辩护感觉很震撼,是有理有据又十分礼貌 具有感染力的陈述 想亲手打出来,但打到这里发现字数比自己想象中的要多就在第二十章结尾处,读过的应该都印象深刻 自己去看吧。。
oh no ,这一段最终辩护感觉很震撼,是有理有据又十分礼貌 具有感染力的陈述
想亲手打出来,但打到这里发现字数比自己想象中的要多
就在第二十章结尾处,读过的应该都印象深刻 自己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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