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优化
- 章节名:民主的优化
(1)民主不可能生成一个完整的政治制度,民主必须与保证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法治相配合,否则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优势。中国传统的“好社会”标准即“治乱”标准是一种非常优越的社会评价标准,一个社会如果是好的,首先必须是治世,然后才谈得上各种价值取向,如果是乱世,无论什么样的价值都将土崩瓦解,没有什么原则能够幸免于乱。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和专制所产生的政治效果将同样差。所以说,能够保证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法治是民主生效的前提条件,法治能够有效地预防失控的民主给个人带来的灾难性伤害,同时预防民主可能导致的社会动乱。
(2)民主至少由两方面制度构成:公议制度(公共领域)和投票制度。一般地说,投票制度用于形成利益分配方面的公共选择;公共领域用于形成观念意见方面的公共选择。对于公共领域,意见的决胜标准是符合普遍价值和遵守公正的表达和辩论程序,多数原则并不适用;对于投票制度,表决标准是多数原则。如果没有健康的公共领域,民主将是糊涂和误导性的,因此,公共领域比投票制度更为基本,只有当公共领域持续一贯存在,才能保证意向清楚的投票。
(3)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民主制度设计虽然各有优点,但都仍然不能有效地减少民主所可能导致的对少数人的伤害以及对高尚观念的伤害,所以都并非最优民主。要改进民主制度就必须引入两条减灾性的基本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分别用于改进投票制度和公共领域的运作。在某种意义上,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可以看作是中国传统的“仁爱”原则和“和谐”原则在民主问题上的一种具体实现。尽管中国传统思想中确实没有民主观念,但却对发展民主理论有所帮助。
以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为基本精神的民主设想可以看作是关于民主的一种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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