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页 普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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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独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动,而围绕这种必要的非法活动产生了一系列矛盾。下层层社会的这种活动被视为犯罪。在司法上甚至在道德上,很难将非法活动和犯罪这二者区分开。从偷税漏税到非法风俗,走私、抢劫、武装反抗政府税收官吏,再到反对政府军队,直至叛乱,这里有一种连续性,很难区分其中的界限。流浪生活(按照法令应受到严厉惩罚,但实际上从未做到)常常伴有偷窃、抢劫乃至凶杀。对于无职业者、因非正常原因离开雇主的工人、逃离主人的佣人、受虐待的学徒、逃兵以及所有逃避兵役或劳役的人来说,这种流浪生活使他们如鱼得水。这样,犯罪活动就融入了范围更广的、社会下层赖以为生的非法活动。反之,这种非法活动成为造成犯罪增加的一个永恒因素。由此就产生了民众的二重态度。一方面,罪犯,尤其是走私犯或逃避领主苛捐杂税的农民,获得人们自发的同情,他的暴力行为被视为直接继承了原有的斗争传统。另一方面,当一个人在民众所认可的某种非法活动中犯下伤害民众的罪行时,如一个乞丐进行抢劫和凶杀,他很容易引起特殊的义愤,因为他的行为改变了方向,危及了作为民众生存条件之一的本来就不受保护的非法活动。因此,围绕着犯罪形成一个褒贬交织的气氛。民众有时提供有效的帮助,有时则心怀恐惧,这两种态度只是咫尺之隔,但是人们却从中可以感觉到是否有犯罪发生。民众的非法活动包含着一系列犯罪因素。这些因素既是非法活动的极端形式,又是对非法活动的内在威胁。 引自 普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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