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页 惩罚的温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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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文,惩惩罚艺术必须建立在一种表象技术学上。这 项工作只有在成为某种自然机制的一部分时才能成功。“有 秘密的力量就像物体引力作用一样水远远驱使我们追求我们的 幸福。这种推动力仅受制于法律所设置的障碍。人类全部纷 繁迷乱的行动都是这种内在倾向的后果。”寻求对一种罪行的 适当惩罚,也就是寻求一种伤害,这种伤害的观念应能永远 剥夺犯罪观念的吸引力。这是一种操纵相互冲突的能量的艺术,一种用联想把意像联系起来的艺术,是锻造经久不变的稳定联系的艺术。这就需要确立对立价值的表象,确立对立力量之间的数量差异,确确立一套能够使这些力量的运动服从权力关系的障碍一符号体系。“让酷刑刑和处决的观念永远存在于意志薄弱者的心中,制约着驱使其犯罪的情感”( Beccaria119)。这些障碍一符号应该组成新的刑罚武库,正如旧的公开处决是围绕着一种报复标志系统而组织的。但是,它们要想正常运作的话,就必须遵守几项条件。 引自 惩罚的温和形式 1,不带任意性。
“刑罚应该尽可能地与犯罪性质一致,这样,对惩罚的恐惧就会使人的思想脱离有利可图的犯罪诱惑( Beccaria,119)。最理想的惩罚应该是直截了当地针对所惩罚的罪行。这样,对于期待它的人来说,它将绝对无误地是它所惩罚的罪行的符号。而对于试图犯罪的人来说,犯罪念头将足以唤起惩罚的符号。这有利于实现这种联系的稳定,有利于计算犯罪与惩罚之间的比值和从数量上读解利弊。还有一个好处是,由于惩罚在形式上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后果,就不会显得像是某种人世权力的武断后果:“根据惩罚排定违法行为,是使惩罚与犯罪相称的最佳手段。如果说这是正义的胜利,那么这也是自由的胜利,因为刑罚不再出自立法者的意志,而是出自事物的本性。人们再也不会看到人残害人了”( Marat,33)。在相似的惩罚中,实施惩罚的权力隐蔽起来 引自 惩罚的温和形式
在这些相似的刑罚中尽管有令人联想到“I日制度”酷刑的残忍因素,但起作用的毕竟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机制。在场实力的较量中不再用恐怖来反对恐怖;这种机制不再是对称的报复,而是符号对其所指的东西的直接指涉了。在惩罚戏剧中需要建立的是一种能够被感官直接领悟的、可以作为一种简单计算的基础的关系,即一种合理的惩罚美学。“不仅在美术中人们应该忠实于自然;而且政治制度,至少是那些显示智慧和持久性的政治制度,也应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 Beccaria,114)。惩罚应该继犯畢而来;法律律应该显得是一种事物的必然性,权力在运作时应该隐藏在自然的温和力量背后 引自 惩罚的温和形式 2,应该干预暴力机制,减少人们使犯罪变得诱人的欲望。 3,时间调节方法。无期限的刑罚仍旧是酷刑,是无意义的。 4,刑罚是关于符号、利益和时间的机制。
4.对于犯人来说,刑罚是一种关于符号、利利益和时间的机制。但是,犯人仅仅是惩罚的目标之一。因为惩罚首先是 针对其他人的,针对潜在的罪犯。因此,这些逐步铭刻在犯 人观念中的障碍一符号应该尽快和更广泛地传播。它们应该 被所有的人接受;它们们应该形成每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话语, 让所有的人用这种话语来彼此制止犯罪,让这种真币在民众 头脑中取代犯罪的虚假利润。 为此目的,应该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惩罚不仅是理所 当然的,而且是符合他自己的利益的;应该让每一个人都在 惩罚中看到对自己的好处。不应该再有大张旗鼓但毫无效用的刑罚,也不应再有秘密的刑罚。惩罚应该被视为罪犯对每一个同胞的报偿,因为犯罪伤害了他们大家。刑罚经常公之于众,“能够带来一般和特殊活动的公共功利”( Dufriche deValaze,346)。这种观念的宗旨是使囚犯成为某种可租用的财产:为大家服务的奴隶。社会为什么要消灭可以占用的生命和肉体呢?让他“以苦役的形式为国家服务”,不是更好吗?“这种苦役应根据他的犯罪性质而有所延长。”法国有许多无法通行从而阻碍商业活动的道路。盗贼也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可以把抓获的盗贼用于修整道路。“把这种人置于众目睽暌之下,剥夺其自由,强迫他用自己的余生来弥补他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其做戒作用”远比死刑更明显( Boucher dArgis,1781,139)。 在旧体制下,犯人的肉体变成国王的财产,君主在上面留下自己的印记和自己权力的效果。现在,他将是社会的财产,集体占用的有益对象。这就是为什么改革者几乎总是主张将公益劳动作为最佳刑罚之一。在这一点上,他们得到陈情书”的支持:“让那些不够判死刑的犯人为国家做公益劳动,其时间长短依罪行而定。”"(2)公益劳动包含着两个含义,一个是指惩罚犯人的集体利益,一个是指惩罚的可见性和可证实性。因此,犯人是双重的付出,一方面是通过他所提供的劳动,另一方面是用他所产生的符号。在社会的核心部位,在公共广场和大路上,犯人是利益和意指作用的汇聚点。人们所看到的是,他在为每一个人服务;但是,与此同时,他使得犯罪一惩罚符号偷偷溜进一切人的头脑。后一方面是次要的、纯道德的功利,但也是更现实的功利。 引自 惩罚的温和形式 5,宣传经济学。
5.于是便产生了一套颇有讲究的宣传经济学。在肉体酷刑中,儆戒作用的基础是恐怖:有形的恐惧,集体恐慌,令观众刻骨铭心的形象,如犯人脸上或胳膊上的烙印。现在,儆戒作用的基础是教训、话语、可理解的符号、公共道德的表象。维系惩罚仪式的不再是君主权威的可怕复辟,而是符码的活化,是集体对犯罪观念与惩罚观念之间联系的支持。在刑罚中,人们不是看到君主的存在,而是辨认出法律本身。法律将特定的罪行与特定的惩罚联系起来。只要犯罪发生,惩罚就随之而来,体现法律的话语,展示既与观念相联,又与现实相联的符码。这种本文(text)中的直接联系,在行动中也应该是直接的。「请想一想关于某些恐怖行动的消息开始在城市传播的情况。居民们如同遭到雷击一般,所有的人都惶恐不安且义愤填膺。……这正是惩罚犯罪的最佳时机:不要让罪恶溜掉,赶快证实它、审判它。赶快搭起行刑台,立起行刑柱,把罪犯拖到公共广场,大张旗鼓地召集民众。你会听到他们把你的判决当作和平与自由的宣告而热烈欢呼。你会看到他们争睹这些恐怖的行刑场面,如同参加庆祝法律的盛会」。公开惩罚是直接重新灌输符码的仪式。 法律被重新塑造:它承担起自己对付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另一方面,罪犯则脱离社会,遗弃社会,但不是在「旧制度」的那些意义暧昧的节日中ー一民众不论站在犯罪一边还是站在处决一边,都必然要参加这些节日一一而是在哀悼仪式中。社会重新发现了自己的法律,但失去了违反法律的公民。公开惩罚应该显示这双重的隐忧:一方面,某个公民可能会无视法律,另一方面,人们可能被迫使自己与某个公民分手。「把行刑台与最令人感伤的仪式联系起来。让这可怕的一日成为全民的哀悼日。让这普遍的哀伤到处化为醒目的文字。……让佩戴黑纱的司法官向人民宣布罪行以及合法报复的无奈。让这种悲剧的各种场面耸动人们的听闻,惊扰人们温柔纯朴的感情」。 这种哀悼的意义应该对每一个人都是明白无误的。其仪式的每个因素都应能揭示和重申罪行,使人想起法律,显示惩罚的必要性,证明惩罚的适度性。应该散发和张贴告示标语和象征物,让每一个人都能了解其意谓。关于惩罚的宣传不应具有肉体恐佈效果,而应是打开了一本供人阅读的书籍。勒·佩尔蒂埃建议,让民众每月参观一次犯人,「在悲慘的囚室里,他们将看到门楣上的醒目文字,即犯人的姓名、罪名和刑罚」。几年后,贝克松根据简单的军事化的帝国仪式,设想了一整套刑罚标志:「押送死刑犯赴刑场的囚车,将裹上或涂上黑红二色;如果他是卖国贼,他将穿着前胸后背都写着「叛逆」字样的红袍;如果他是弑父或弑君者,他的头部将被黑纱罩住,他的村衫上绣着他行凶用的比首或其他凶器;如果他是投毒者,他的红色衬衫上则绣着毒蛇和其它有毒动物」。 这种形象易懂的教训,这种仪式化的符码灌输,应该尽可能地经常重复。惩罚应该成为一个学校而不是一个节日,成为一本永远打开的书而不是一种仪式。时间的持续能使惩罚对犯人生效,也对观众有教益。后者应该能够随时查阅这本关于犯罪与惩罚的永久性词典。秘密的惩罚是事倍功半的惩罚。应该让儿童参观执行刑罚的场所。他们在那里会学到公民学。成年人应定期重温法律。让我们把惩罚场所设想为星期日供家庭游览的「法律公园」。「我认为,如果不时地向民众的头脑灌输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关于惩罚的效用的话语,无论成人还是儿童都会走向矿山和工厂,并默默思索那些犯人的可怕命运。这种朝圣会比土耳其人到麦加朝圣更有裨益」。勒·佩尔蒂埃也认为,这种惩罚的能见性是新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某些特殊时刻,民众的出现往往会使犯人感到羞愧,因犯罪而处于悲慘境地的犯人的存在会给予民众的心灵以有益的教训」。早在罪犯被视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之前,他就被视为一种用于教育的资料。过去,人们对犯人做慈善性探视,分担他们的痛苦(这种做法是在17世纪兴起的,或者说是重新兴起),而现在,人们则主张让孩子们去了解法律制裁犯罪的益处一一这是秩序展览馆中的生动课程。 引自 惩罚的温和形式 6,扭转关于犯罪的传统话语。
因此,人们应该设想一个惩罚之城。十字路口、公园、正在修的道路或桥梁两侧,将会有数以百计的小型惩罚剧场。每一种罪行都有针锋相对的法律,每一个罪犯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惩罚将是公之于众的,具有解释、自我证明和昭示罪行的作用。告示、有标记的各种颜色的帽子、标语、象征物、文字读物等,不断地重复着有关的符码。背景、立体性、视觉效果、逼真图像有时放大了这种场面,使之比真实情况显得更可怕,但也更清晰。从观众的位置看,可能会认为那里有某些残忍的事情,而实际上却没有。但是,关键问题在于,根据一种严格的经济学,不论惩罚是真的还是想像中的那般严酷,它们都应给人们一个教训,任何一个惩罚都应是一则寓言。 此外,在与高尚的楷模直接相对的另一端,人们应每时每刻都能见到邪恶者不幸的活生生场面。看到这些道德「表象」后,小学生会向老师靠拢,成年人会学会如何教育自己的后代。那种盛大的公开处决的恐怖仪式逐渐地让位给这种严肃的戏剧一一后果的场景丰富多彩,更具有说服力。而且,公众的记忆将会以传闻的形式复制法律的严峻话语。但是,在这些众多的场面和记叙之上,或许有必要放置针对最恐怖的罪行的惩罚的重要符号,作为刑法大厦的拱顶石。韦梅伊就就曾设想了一种高于所有的日常惩罚活动的绝对惩罚场景:这是人们唯一不得不追求无限的惩罚的场合。在新的刑法体系中,这种惩罚相当于旧体系中杀父者所受的惩罚。犯下这种罪行的人,应该被剜掉眼睛,关在一个铁笼中,悬挂在公共广场的高处。他的衣服应被剥光。应该用铁圈套住他的腰,把他锁在铁笼的栏栅上。临死前,只喂给他面包和水。「这样,他将饱受严酷的气候之苦,有时他被冰雪蒙面,有时他被烈日烤灼。正是从这种与其说是延长了生之痛苦不如说是延长了死之痛苦的、威力不息的酷刑中,人们将真正认识到,这种恶棍应该饱受自然之苦,他应被判定再也不能仰望他所亵渎的苍天,再也不能生活在他所玷污的大地」。这个铁蜘蛛高悬在惩罚之城上空;根据新刑法而受到这折磨的罪犯是弑父者。 引自 惩罚的温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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