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页 第一章 费城:1775-1776
- 章节名:第一章 费城:1775-1776
- 页码:第73页
从5月底到6月初,通讯员在威廉斯堡和费城之间往返,把杰斐逊为本州拟写的新宪法送交议会,并在大陆会议回报在弗吉尼亚州议会上的辩论情况。6月12日,弗吉尼亚州议会全体一致通过了乔治·梅森(George Mason)拟写的序言,包括下列文字:“所有人都是生来自由、独立和有若干内在的自然的权利……其中包括有获取和占有财产、追求和获得幸福与安全的手段,以享受生命和自由。”梅森的序言在威廉斯堡通过的当天,《宾夕法尼亚公报》(Pennsylvania Gazette)就刊登了梅森的文章。杰斐逊具有相同思想的《独立宣言》的起草比这晚了一周,而且我们知道他认为在弗吉尼亚发生的事情比费城的事情更加重要,邮差带来的信息能够让他了解到最新的进展,因此,不可否认梅森的语言对他写作的影响。
这就解释了那个贴切的短语“对幸福的追求”是怎么得来的了,梅森自己或许是从众多资料中获得的启发。但并不能解释清楚杰斐逊为何将“财产”一词删去,而这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及的第三种常规权利。难怪此举饱受争议。这种选择是他个人所为,他或许意识到梅森的说法已经引起弗吉尼亚种植园主的反对。他们担心这样的表达暗示着对奴隶制的否定。他们坚持对文字做一点修改,通过增加一个限定语把那些“已经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奴隶排除在外。这一切表明,杰斐逊可能意识到了他自己的自然权利哲学和根深蒂固的奴隶制之间的矛盾。去掉了对“财产”的任何形式的指称,他就将这一矛盾模糊化了。这就能够很容易回答那个有意思的问题,为何这一论题在大陆会议上没有引发争议,而此前在弗吉尼亚州议会则是完全相反。或许关于奴隶贸易条款的争议也同样是为了弱化矛盾。
35人阅读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