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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pheus (洋装瘪三,自己烧饭)
读过 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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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权力集于一身的中央政府,主要需要完成两项基本任务:一是为广大百姓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维持政权的长期稳定;二是保证下放给行政代理人的权力不被滥用,中央的政令能够畅通无阻。这两项任务本质上是冲突的
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矛盾
有效治理以弱化一统体制的正式制度为代价的
仪式性活动(务虚)在日常生活中延续和不断强化了一统体制的象征性意义
政治动员是组织机制失败的重要应对机制
国家要保持“纠偏”的能力和任意性,一方面需要组织上的政治动员能力,另一方面需要为这种自上而下的干预提供观念基础:执行灵活性、观念制度仪式化和运动式治理
韦伯:任何权力都不能持久地建立在强制或暴力基础之上,而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权威即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权力。传统、法理、卡里斯玛权威
三种支配形式:官僚制、家长(产)制和卡里斯玛制
官僚组织是建立在法理权威基础之上
中国官僚体制不是建立在法理权威基础上的,而是国家支配形式的一个组成部分,依附于君主专断权力之下。
中国官僚体制的合法性来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权”,集中表现在“向上负责制”
官僚体制作为一个等级有序、稳定运行的组织,发展起其内在机制和规则制度来处理日常事务、应对危机和安身立命。皇权面对着整个官僚体制的束缚与抵制
官僚体制断然不可真正制度化,因为这样将极大削弱甚至否定君主的专断权力
卡里斯玛权威需要用政绩(即韦伯意义上的“奇迹”)来证明它的超凡禀赋
中国1949-1976年间的国家当属原初意义上的卡里斯玛权威
在中国,作为最高权力中心的党与官僚体制之间仍然是主从关系
克里斯玛国家与官僚间的主从关系较之历史上君主与官僚间特为尤甚
话语垄断权是维系卡里斯玛权威的关键所在
中国的官僚体制从未建立在法理权威基础之上,而是来自自上而下的授权,即官僚体制依附于皇权或最高领袖克里斯玛权威之下,其权力通过君主专断权力以各种形式加以节制
委托方只关注市环保局是否完成政策目标,但将实际实施的权力和激励分配权交给市环保局,使得后者可以按照其需要行使激励机制
运动型治理机制是针对常规型治理机制失败而产生的(暂时)替代机制或纠正机制
中国官僚制度下的组织行为;官员趋于规避风险
执政党继承了中国传统上的卡里斯玛权威,并将这一权威常规化的组织基础放在执政党的党务系统上,与“政府系统”的常规型治理机制交织,形成了常规与运动机制双重权威并存的日常组织结构
官僚制组织的一个特点是非人格化(impersonal),即按章办事,不徇私情
基层政府间的共谋行为或许可以解释为中国政体演变过程中对中央集权制约、平衡的一个制度安排。
基层政府的官员行为趋于短期方案而不是长期目标。一 方面,干部流动政策规定了主要领导在当地或部门的任期都是短暂的,所以他们没有关注长期目标的动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需 要应对各种任务负荷和相互矛盾的官僚制逻辑,很难按照自己的目标从长计议
政府官员关心的是他们在任期期间的政绩,因为这是影响一个人职业生涯最为关键的因素;而对短期政绩的追求是导致突破预算约束的激励机制
政府官员趋于使用资源密集型的政绩工程来发出信号
这种政府行为常常是上级部门所默许或鼓励的;所以上访活动对这类行为的约束力也是微小的。
短期任职”的预期意味着, 当这些决策的问题最终暴露时,他已经离开了这个岗位,不必承担决策的责任:责、权、利分离
在 21 世纪的第一个 十年后,大量资源集中于中央政府,以至常规的资源分配渠道机制 难以应对,因而推行“项目制”来进行资源招标分配;而各级地方 政府忙于自下而上地“跑项目”
村村通资源动员的第一个来源来自赊账,第二个来自镇政府的积极参与 (挪用退耕还林项目资金,生态文明村奖金)
地方官员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帮助他们中意的候选人当选,以期将来在工作配合上得心应手。地方官员的另一重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
取消农业税和其他税 费摊派意味着镇政府不再需要依赖村干部在其村庄中贯彻执行最为艰巨困难的税收任务,“社会稳定”成为 各项任务之首
工作单位的激励恰恰鼓励个人通过特权和特殊关系而不是集体行动来追求个人利益
在中国,公共领域 和私人领域间的界限并没有明确区分开来
社会主义国家 垄断公共物品,将民众置于其组织统制之下,从而否认个体利益的 合法性。这一做法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在国家控制之外的任何行为 都被视为对国家的挑战
在法理权威基础缺失的情况下,国家权力官僚化,与历史渊 源深远的官僚体制上下联手融为一体,走向官僚专制的支配形式, 而不是建立在(韦伯意义上)法理权威之上的官僚制支配形式。
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将权力和利益分而治之。其二是减少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 的一些管理功能,缩小“有效治理”的范围,以社会机制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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