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界定
- 章节名:罪的界定
夏都承德——满族气概(狩猎操练)、江南风格(园林)、中亚外交活动(对喇嘛示好——控制蒙古西藏)
《源于南方的罪恶》
信息是一种权利与力量,但也与安全有关。 引自 罪的界定 掩盖信息,是发生于皇帝与官僚之间的一个严重问题。 引自 罪的界定 弘历——山东信息(各省耳目);山东巡抚富尼汉——朝廷信息(眼线)➡迅速作出报告免于欺君罔上的罪名
《发生在山东的案例》
蔡姓与靳姓乞丐因剪人发辫被捕,富尼汉于衮州衙门亲自审讯。供词——第一次揭露主犯身份;政府镇压行动基础
1.蔡廷章初识魂魄之力
僧人通元(迷药)——浙江仁和县术士(张,王,僧人吴元)迷药剪辫叫魂➡吴元集合十六同党(地下网络)➡谋财
蔡乞丐入伙,邹县饭铺迷郝国坦失败,被捕,通元失踪
2.靳贯子路遇算命先生
算命先生张四儒(刀,迷药)——安徽宿州石庄镇青龙寺僧人玉石割发叫魂➡谋财
靳乞丐入伙,章丘县商镇肖庄集迷拐鸡奸幼童靳玉子,7.1峄县剪幼童李狗儿发辫,后被捕
谋财➡公众混乱、谋反(富尼汉观点)
维护公众秩序正是《大清律例》中禁止妖术的明显原因 引自 罪的界定 山东乡村地区剪人发辫案增多,五人被捕——引出五个江南术士
3.韩沛显拜请术士为师
江苏明远和尚(五百大钱,迷药)——“障眼法”,迷药剪辫叫魂➡造万魂桥
韩沛显与法孔入伙,韩于6.7、6.13莱芜县、7.19泰安县剪三人辫,被捕
4.李绍舜沦于妖人为奴
江南汴桥刘术士——迷药割辫
李雇工被迷入伙,与刘(路上热死)被捕
道士张成化——一道士雇他迷药割辫
乞丐张玉——被迷剪辫
乞丐胡瘸——一和尚雇他割辫
剪人发辫者(蔡、靳、韩)➡处于中间的术士(通元、张四儒、明远)➡大术士(吴元、玉石、?)
《《大清律例》中有关妖术的条款》
礼法的首要使命既是要确证清廷是因上承天命而得以统治天下的,也是要在所有层次上使得清廷的国家权力神圣化。 引自 罪的界定 1.“十恶”条款下的妖术
不道
“采生折割人”
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个人而非国家为对象的阴谋活动。 引自 罪的界定 2.礼律条款下的妖术
祭祀(神灵交流)
国家关注中心——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在清廷看来,凡未经授权便与神灵发生交往便是对于公众秩序的一种威胁。 引自 罪的界定 仪制(礼仪行为)
禁止术士居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并从事预卜活动,尤其禁止预言“干涉国家之事”
3.刑律条款下的妖术
残忍罪行➡妖术法规处置
虽说显然仍然有人相信为这一条款所禁止的妖术行为上存在的,但这种行为已不再是官员们在审案时会加以考虑的问题了。 引自 罪的界定 4.国家与超自然力量
国家与妖术对抗时目标模糊不清的情形,反映了他在对待超自然力量的问题上的立场暧昧不明。 引自 罪的界定 困境:很难全盘否认人神联系(官方崇拜);不能公开与其他崇拜竞争(会承认他们与神存在联系,提高地位)
妖术活动目的——惑众加入非法团体或参与谋反
一个没落王朝若是失去了天命,其信号便是民间的动乱。 引自 罪的界定 真正作数的应是百姓对于妖术的反应。 引自 罪的界定 某些罪行是如此不人道,以至于人间已无合适的手段能对之予以惩罚了;但这些罪行仍需受到惩罚。(纽伦堡悖论) 引自 罪的界定 尽管帝制时代中国的执法者们曾一再对此予以否认,他们其实相信,某种卑鄙龌龊的事情是有可能在人与神灵之间发生的。这种人与神灵世界之间未经官方批准的交流对国家安全和社会道德基础都是一种威胁。(《大清律例》中保留妖术条款) 引自 罪的界定 弘历大肆反妖术的行动是不能简单地归之于“政治安全”的考虑便了事的。 引自 罪的界定 《对“叫魂”应如何处置?》
类比套用——在法律罚则未能涵盖某一特殊罪行时
对叫魂事件的起诉定罪没有留下任何判决记录
调查要既严密又慎重,以免使民众产生惊恐情绪。 引自 罪的界定 妖术危险——【普通百姓】超自然危险(国家因而有责任保护普通百姓免遭罪恶邪术之害)➡采取行动(直接威胁百姓个人);【皇帝】政治性危险(因妖术而导致的公众歇斯底里具有爆炸性)➡谨慎行事(公众动乱的潜在危险威胁政权安全——弘历对削发问题保持沉默,与官吏的秘密通信亦如此)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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