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页 第四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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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教条方面二者也有明显的类似性,但是同样也有自然地出自神学分歧的歧异。简言之,总的说来,佛教否定积极个性的意义,而基督教则鼓励之。举例来说,源于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的欧洲哲学,在基督教建立一千六百年之后,更加重视经验的单个主体,将其视为具有种种经验变迁的持续实有,于是它重新总结了自己的问题。如果欧洲在希腊时期之后遵奉佛教,那么哲学的风气便会向另一个方向变化……宗教的最终原理是:在事物的性质中存在着一中智慧,从该智慧中涌现了我们实践的方向,以及我们对事实进行理论分析的可能性。”基督观念认为人生来便有罪恶,就“恶”来说也体现着基督与佛的不同,后者是立足于现实的悲观主义,前者是把“恶”作为通往积极(意义)救赎的必经之路,信念是很重要的,同时更重视现实经验的单个主体,从实在事物寻找信仰的启示;佛教观念反而更接近于形而上学第一原理,注重个体的心灵,为脱离苦世寻求精神上的超脱。
关于宗教的原理,我是有分歧的,我认为事物的智慧是由我们的信仰获得启示的,单从认知上看,(某种意义上来说我是个康德主义者),信仰(无宗教意识形态)使我们认知显得有了某种合理性。然而我看到这里也不是很清晰地能理解作者的一些神学观念...有的地方有不少抽象词语的堆砌,又没有论证过程,看的有点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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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最初的假定“(1)直接表象,以及在表象上是直接的那些实有之间的诸关系,构成了唯一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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