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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朝廷采用了“村坊制”的新形式来加强对基层的控制。“乡村户”和“坊郭户”反映的是“城乡经济分工”问题,是“城乡相分”的重要依据,也是“城乡交相生养说”生成的基础,它反映着中国古代由“四民分业”向“城乡分业”的转化。
“村坊制”的动机与“团貌”一样,与比和稳定户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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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实行“村坊制”有一个重要的社会背景:当时仍然强调的是“士农工商,四人各业“,特别是那时的工商业者尚不属自由民,他们都有别籍和士、农相区别。“工人”属官户,奴役性质十分明显;商人有“市籍”也颇受社会歧视,商业活动也大都限制在城中的“市”内。因此,从经济方式上讲,那时并没有城市和乡村之分,城郭居民和村民一样受田,一样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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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的“村坊制 ”虽为以后的城乡分离作了铺垫,但实际上二者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唐王朝建立后,吸取隋炀帝施政失败的教训,尊重当时的城村各居的事实,推行了村自村、城自称的以土断之的管理方法,有效地维护了政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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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是历史上明确确立户等制的开始。隋初建,就开始“大相貌阅”和“输籍定样”;唐“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 户等制的加强所体现出的不仅是皇权专制下的中央集权的加强,而且从中可以看到:富民阶层对政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自隋开皇十年(590)废除乡正的“专理辞讼”权和唐贞观十五年(641)废除乡长、佐后,充当乡官的乡长(正)、里正、坊正、村正们,已逐渐失去了“官”的色彩。在化富民责任的方面,到唐代已十分明显。唐政府让富户承担了多种色役,这些色役都有一定高风险性,因为一旦造成官府钱物的损失,就必须由他们连本带利来赔偿。
在唐开元年间,富户与官人勾结降低户等的现象十分突出,迫使唐明皇不得不下诏对此情况加以制止,“开元十八年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后如有嘱请,委御史弹奏。”到代宗时,先时选拔乡官的办法已彻底无法推行。选任里正的做法被迫改为和其他色役一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更至宣宗以后,就连科差也出现了困难,选任里正等人又改为了”轮差“制。到宣宗时,唐代充当乡治主体的里正、村正等完全由旧制的乡官沦为户役了。到五代时,还明确规定了充当乡治主体的村长、耆长等必须为”有力人户“。后周时,”显德五年十月,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至此,乡治主体已与富户统一起来。
赵宋建立以后,把富户与乡治联系得更密切。一方面解除了唐以来让富户辇运官物、督驿等杂役,“建隆三年(962),旧制凡有课役皆出于民户。郡国辇运官物,率以侨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台、省、监、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及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民自相纠举;京百官补吏,须不得碍役,乃听。”另一方面,重新完备了乡治制度,“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 。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从表面看,宋初的乡治方式十分类似于汉时的乡官制,但实际上二者已有了显著的不同。宋代的乡治主体,诸如里正、户长、耆老等已不同于汉时的乡官,已演变为职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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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宋初乡治方式从乡官到户役的变化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变化反映了秦汉以来的国家控制社会的方式正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变化:弱化基层的政治权力,强化中央对地方行政的高度集权。这一弱一强变化的背后反映的却是隋唐以来的统治集团,为提高行政效果,不断寻求扩大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与降低行政成本间的最佳均衡点的极大努力。
宋以后,国家权力直接达到县一级。作为最直接的亲民官,宋代的县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开创了由中央官员知县事的先例,中央集权由此也到了空前的加强。但同时乡里基层国家权力的弱化,为此时因科举制而生成的乡绅提供了发挥空间。皇权与绅权的相融与相离成为宋以后乡治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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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作为民间代言人一级的“里父老”成为官方代言人“三老”的社会基础。
因里父老在里中的精神领袖地位,里民的举动而唯父老的马首是瞻,父老和里民的人身、利益关系紧紧联系在一起,故以谷川道雄为代表的一批日本学者将其称作“里父老共同体”。三老为官方代言人,其和县令的属僚负责部乡的廷缘勾搭为奸,损害里民的利益。
里父老共同体兴盛的黄金期在《周礼》时代,它以井田制为存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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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祖刘邦为了取得王者所必须的绝对支配,选择了与里父老相联结的手段,由此迅速获得了建立所必需的广大的社会基础。建国后,刘邦集团上升为统治集团,与父老势力层的关系由过去的合作变为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父老阶层由礼制时代统治集团的成员变为帝制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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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以后乡村的农户贫富均衡状态被打破,再次出现了董仲舒所描述的战国末期“富者田连千亩,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富民们“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他们被称为“豪族”。西汉乡官中以三老为首,国家对其选任标准是品行和才能。而让这样一个群体去负责管理贫富已巨大分化的乡村时,豪族势力是不会轻易就范的。当掌权者与财富者在各自所希图需求的财富不对等时,就必然产生交易。这种交易就是经济学上所讲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导致吴思先生所言的“潜规则”出现。“潜规则”对国家政治制度的“正式规则”起着很大的腐蚀作用。
三老与富豪势力对国家与民众利益的双重侵犯,对国家和社会都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对国家来说,对三老的选任逐渐走上与富豪势力相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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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隋唐乡村的长正专控与父老参政
自汉帝国瓦解以来,饱受社会矛盾、天灾、战乱等等威胁的民众,依附于地方上拥有势力的豪族,以谋求生活的安定,形成了由乡村民望等支配的豪族共同体,彻底改变了之前父老控制乡村社会的局面。六朝时代,乡村社会的名门望族支配是当时贵族门阀政治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中世社会的重要特征。六朝末期的南北朝阶段,门阀制度日渐衰落,江南的刘宋政权和北魏文明太后——孝文帝执政时代,为重建专制——集权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削弱门阀士族的势力的改革。其中尤以南朝的“土断”政策和北魏“三长制”的建立最有效,它们重新明确了秦汉以来的乡里制。南北朝末期,将政治与社会交织在一起的门阀制度已走到了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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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再建立之初,曾恢复了乡里父老的设置。《通典》卷33职官15“乡官”载:“大唐凡百户为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一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
乡“耆老”对县令吏的约束,表现在县令吏的升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老的舆论。而县令为了升迁获得乡老的好评,就必须做到起码不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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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政府用造“父老簿”的形式,对父老进行了存档式的规范管理。
官府把“父老簿”与“乡官簿”一起作为重要档案存放,标志着到唐代对乡村控制的政治和教化体系日臻完善。唐代父老制度融合了礼制下的父老制度与政治下的三长制的长处,充当“父老”之人,由官府遴选那些耆年有威望、并能宣化当权者意志之教者为之。他们执行的是汉时“三老”的教化只能,有利于国家意志的宣扬;同时又因是“耆年有德者”被民众公认为权威,起着精神领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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