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页 各阶层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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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等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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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许多私营矿冶户因承买矿场被称作“佃户”,但是他们之间的经济力量却有着较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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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矿冶户的身份很少是单一的,他们除经营矿场的采掘冶炼外,往往还拥有大片的农田、山林等生产资料,有些人甚至同时兼营商业或其它手工业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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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矿冶户是封建统治政权的社会基础,他们除拥有经济实力好地方权势外,还可以籍此进入政府职能部门,获得低级官职。早在北宋前期,政府就已制定了承买矿场者可以补官的规定。这一作法,被后继帝王代代沿袭下来。宋神宗时期虔州的矿冶户齐之才,因“自备才(财)力,不惜官本,赍到净利”,以佐国用,而“依格补官”为承信郎。南宋前期,为鼓励矿产开采,政府屡次修改坑冶户补官的标准。
宋高宗、宋孝宗时期之所以一再降低矿冶户的补官标准,主要是因为当时矿业生产急剧衰落,矿课锐减,政府希冀通过补官法鼓动百姓投身矿业生产,以挽救衰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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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等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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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中等户拥有一定数量的家产和土地,能够承买小型矿场(坑)进行开采,或者设置型制较小的炉冶进行冶炼。一部分富裕者,可以全部雇募人工生产,另一部分的中等户,除雇募少量人工外,其家庭成员也要参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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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矿冶户的经济力量虽然有限,但他们为开发宋代4矿产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凡矿苗微细、官府不愿置场之地,大都由这些中等户来承买。从福州各类炉户和众多承佃坑场的“佃户”数目上看,中等户在矿冶总数中的比例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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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等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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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等矿冶户在宋代矿冶业总人口中占比例最大。下等矿冶户这一名称既包括那些仅凭微薄土地难以养家糊口、必须借助挖矿冶炼以补贴日用的当地贫困主户,也包括大批四处流徙、受募于官私矿场的客户,即坑丁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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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募的坑丁冶夫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本地无私有地的佃客,他们在向地主或国家租佃农田的同时,还从事采冶业劳作。例如南平军广会监,“所用铁炭皆取于炉户,而于所佃田上捐其租税”,说明这里不少炉户还佃耕着官田。另一类坑丁冶夫的情况更为复杂,不仅包括孑然一身从外地来此谋生的“四方游手”,其中不乏“逋逃群盗”之人;也包括在每年的农闲时节除外采矿的短期生产者。在宋人的记载中,受募于官营矿场的人常常同样被称为“坑户”,可以向官府预借本钱,从事采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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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官营矿场甚至私人承买场地由官府设置武官、派兵驻守,行使监督与警备之职。宋神宗时期还以保甲法编排矿冶户。但这些禁令并不能阻止劳动者们的反抗斗争。元丰年间,福州宁德县车盂场“私铸之民相聚为盗,吏民无敢呵者”。南宋时期,兴国军“大冶县三山产铁,为私铸窟穴,奸盗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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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以来,战乱频仍,社会局势动荡不定,坑冶兴少废多,国家却还一意搜刮矿产品,科扰人民。有的地区只要发现有矿苗,即不加勘验“而遽行之”,结果“冶户以亏额坐深文,鬻产以偿者数百家”。官府的买矿本钱也常支遣不敷,采矿者“工役之费卒不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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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冶户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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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天圣年间,登州地区个体淘金户同时背负着二税和各项差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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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早在宋高宗绍兴五年已下令免除矿冶户的身丁差使,但后来又被恢复了。在产铜场地,只有常年纳铜数量多的矿冶户才可以屡次免除差役。至于宋孝宗乾道二年四月重新发布旨令免除差役后,各地是否坚决执行,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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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冶户和社会商品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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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矿冶业普遍推行召募制、承买制等生产经营方式,国家或私人经营者以货币直接支付雇值或收买矿产品,遂使货币流通活动在矿冶户的经济生活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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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矿产地出现以货币形式交纳矿产课额的现象。
福州产铁之地货币税兴盛:1>福州地处东南沿海,与“自来不产铁”的两浙沿海海路交通十分便利;2>自北宋徽宗政和以来,福州铁矿生产兴盛发达,仅溪县就有41处。福州的铁矿直到南宋淳熙年间,仍“矿脉不绝”。在当地铁产量大增之时,官府的需求有限,于是福州铁产品有一部分允许由矿冶户自由贸易。这是福州货币税兴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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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在宋神宗元丰时期已出现民户以货币形式交纳坑冶净利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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