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页 解释主体:立法解释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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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立法解释的几个原因:
1.不当的扩张的立法权——“为了实现良法之治,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立法解释与法治原则不符合,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应当属于司法权的内容”
2.立法解释容易和司法解释混淆:
a.从理论上说,法律本身的含义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是不可能区分的。
b.在现实的操作上,最高法和两高都有权对某个法律进行解释,那么是司法解释越权还是立法解释过限?
c.从法律的规定上,立法解释完全可能解释应有两高进行解释的问题
3.立法解释很可能被滥化成一种人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是否过大了呢?
4. 从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看,刑法与立法者根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求立法机关作出某种解释,实际上是想让类推解释合法化“
霍尔斯布雷勋爵1902发表观点:我认为,解释的最佳人选永远不会是负责该制定法起草之人。”在理解法律真正含义时,最不应当去垂问的人,就是立法者本身!“(《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
【我去写危机公关作业啦,今天就读这一点点了】
【有一个问题:如何从程序上对立法解释的正当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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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解释主体:立法解释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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