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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层面上决定日耳曼人生活的自然共同体,是氏族。它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甚至是报仇雪恨者。直到在以文字确立法律的影响下,日耳曼部落原先那些一直口头流传的对法律的理解,才写进法律文件或书籍之中。西日耳曼部落最早的法律,是以拉丁文写成的《萨利克法典》,强烈地反映了日耳曼部落的社会生活。人们能够在其中分辨出三个不同的社会等级: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隶。奴隶被作为物品;半自由人被绑定在自由人的土地产业和庄园中,但拥有个人自由;庄园主是自由人,在自由人中还包括一个作为贵族的上层。
乡村社区——自由男性的集会——拥有最高的权限,有关战争与和平的事务,都会在自由人的集会上加以商讨。每个自由人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日耳曼人的主要武器是长矛、斧头和剑。除了一些个别部落——如萨克斯(森?)——拥有一部民主的宪法,其余的部落则由诸侯掌控。有民主宪法的部落,会在战时选举一个公爵作为将领,率领氏族内服兵役的士兵冲锋陷阵。
日耳曼人生活在农村孤立的农庄或小的村落里,基本的经济来源是农业。他们种植一些在今天已很普遍的谷物,如大麦、小麦、黑麦和燕麦。除此之外,还种植亚麻以获取油料,并且为朝气蓬勃的麻纺织业提供原料。日耳曼人也从罗马人那里学会了种植葡萄和其他类水果。在从事土地耕种的同时,养殖业也占有很重的经济地位,那时已经有了今天饲养的所有家禽和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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