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页 第九章 民族国家的衰落与人权的终结
- 章节名:第九章 民族国家的衰落与人权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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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情况使犹太人在讨论难民和无国籍问题时有突出的地位。《和平条约》中创造的“无国籍者”(Heimatlose;apatrides)最初大多用于犹太人,他们来自继承国,不能够或不愿意在原住国的新少数民族保护法之下安身。直到德国迫使德国犹太人向外移民和失去国籍时,他们才构成无国籍者中人数相当多的一部分。但是在随后几年里,随着希特勒成功地迫害犹太人,所有的国家都开始考虑驱逐少数民族,而且很自然地首先向“真正的少数民族”开刀,它是唯一的一个除了少数民族制度之外别无保护的民族,而这个制度现在也已成了笑柄。 无国籍主要是犹太人问题,这个观念只是各国政府的借口,它们试图用视而不见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政治家们谁也没有意识到,希特勒对犹太问題的解决方案是先将德国犹太人贬低成为德国社会中一个不受承认的少数民族,然后将他们当作无国籍者驱逐出境,最后再将他们从世界各地运回来,送进死亡集中营,这无疑十分有力地向全世界显示如何真正地“清除”关于少数民族和无国籍的一切问题。战后,被认为是无法解决的犹太人问题结果解决了——其方法是先殖民后征服一块土地——但是这既未解决少数民族问题,亦未解决无国籍问题。相反,就像本质上属于我们这个世纪的一切问题一样,犹太人问题的解决反而产生出一个新种类的难民,即阿拉伯人,因此使无国籍、无权利者人数另增了70万至80万人。而在巴勒斯坦这块最小领土上发生的几十万人的问题,在印度重复出现时却牵涉到规模更大的几百万人。自从1919年和1920年的和平条约签订以来,难民和无国籍者像诅咒一样附着在按照民族国家的形象创建起来的地球上一切新建国家身上。 对于这些新国家,这种诅咒带着致死的病菌。因为一旦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被打破,民族国家就不能存在。若无这种法律平等(legal equality)(它原先注定要取代封建社会的旧法律和旧秩序),民族就瓦解为一群特权过多和毫无权利的个人组成的无政府群众。并非对众人皆平等的法律转变为权利和特权,这与民族国家的本质是矛盾的。越是清楚地证明它们没有能力将无国籍者当作合法的人,越是靠警察力量扩大恣意统治的范围,国家就越难抵抗一种诱惑——剥夺一切公民的合法地位,用无所不能的警察来统治他们。 引自 第九章 民族国家的衰落与人权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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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页 第九章 民族国家的衰落与人权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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