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页 18章
平中要 (卧阑惊铁树,花开一片心)
在读 麦考莱英国史·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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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意义上的“公司”,与诞生于封建时代的公司,简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组织形态。简单地说,中世纪的“公司”,确切地应该称为“法人团体”(法团),其本质性的组织形态,依旧是中世纪诸多习惯法团体的自发秩序,这些习惯法团体首先出现在宗教领域,随即扩展到司法、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商人的法人团体,从时间上看,要早于现代国家。或者可以说,中世纪的商人法团,依旧是封建时代的遗产,它保留了自发秩序的“种子”,法团内部和相互之间使用习惯法调节行为。
从东印度公司以及更早的荷兰商人法团身上,可以看出:第一、自发秩序的扩展已经溢出欧洲的范围,遍及已知世界的大部分地区;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自发秩序在非母体环境中是如何继续运行的。而这个历史过程展开,对于汉语世界读者来说,就是所谓的“殖民化”。我没有自信可以一己之力将某些汉语读者从两个“奥吉尔斯牛圈”中解脱出来,只是在稍微干净点儿的地方展开我的劳作。
可以从东印度公司,以及新英格兰这样的法团身上看出,这些法团已经具备了一种封建主义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我要反对那种叙事,即“这些团体已经具备了现代国家的雏形”之类的说法,在我看来,这种说法就像说“父亲长得像儿子”一样的倒置。中世纪的法团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关系,甚至不能说前者诞生了后者,也就更不存在说前者像后者云云。所谓的现代国家,如果以欧陆的理性主义方式来看,现代国家本身就意味着对封建资源的枯竭开发和反动,我大概在别的地方说过,现代国家的诞生建立在对中世纪以来的诸多习惯法团体的谋杀之上。如果从演化论的角度来说,现代国家的产生,以及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现代世界”,是大灭绝的产物,是对中世纪繁荣的自发秩序的大灭绝。中世纪的法团和现代国家,根本就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进化路线,前者为恐龙,后者为人类。
所谓“封建主义特征”,实质上依旧是自治团体、习惯法团体,东印度公司在与英国政府、印度王公、满清皇帝的交涉中,很难区分这是一种商业行为还是一种外交,实际上,按照封建主义的标准,两者是无法区分得非常清楚的。习惯法组织间的交涉,不像今天的国家之间,具有鲜明的外交性质,因为后者有着本质上的属地性;而习惯法组织是非属地性的,彼此之间的互动,符合自发秩序网络化的路径积累。
属地和非属地性,是区分现代与中世纪的一个标准,在中世纪,一块土地上可能附加着种种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就是诸习惯法的遗产,但是,几乎看不到一种类似于罗马法那样的针对土地的排他性权力(这同样是相对而言,罗马法相较普通法有着强烈的属地性,但是,相比欧洲以东的地区,无疑有着更多习惯法基因)。现代国家的产生,也是从“土地”到“领土”的转变,是从多权力汇集点的土地,到单一、排他性领土的转变(与之相伴随的是,从封建主义下的“人”到“人民”的转变,这个转变同样是从多权力、多身份的汇集点的人,到单一身份的某一国人民的转变)。从这个角度看去,无疑,那些越早拥有土地,并完成属地化的法团,就要比那些越晚属地化的法团,更有利于进化到现代国家。新英格兰的成功,很大程度取决于土地的辽阔;工部局的失败,就是没有可供扩展的土地。
现代国家的诞生,也就是法团的谢幕,今天,你可以在西方国家的公司身上,隐约看见封建时代投下的影子;而在汉语世界,公司则是“白手套”和“肉猪”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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