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页 论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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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论赏罚
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在任一案件中惩罚的权利或权力究竟是从哪里来的?
在建立国家时,每一个人都放弃了防卫他人的权利,但却没有放弃防卫自己的权利……不过立约帮助主权者伤害另一人时,除非是立约者自己有权去伤害,否则便不是赋予他以施行惩罚的权利。
根据惩罚的定义做出的推论:
第一,私人报复或对私人进行侵害,正式说来都不能称为惩罚,因为它们不是来自公共当局。
其次,在来自公家的优惠中被忽视或未优先授予不是惩罚,因为这样做并没有使任何人遭受新的不利。而只是保留原状。
第三,公共当局事先未经公开定罪而施加的痛苦不能称为惩罚,而只是一种敌视行为。
第四,篡权的权力当局和没有主权者的权力为根据的法官所施加的痛苦不是惩罚,而只是一种敌视行为。
第五,不是为了是罪犯从法律或是使其他人通过罪犯的事例服从法律的目的或者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一切痛苦都不是惩罚,而是一种敌视行为。
第六,有些行为可能自然地连带发生各种造成损害的后果……因之便是一种天罚;但从人这一方面说来,却不包括在惩罚这一名义之下,因为这不是根据人的权力施加的。
第七,如果所施加的损害比犯罪后自然产生的利益或满足为小时,便不属于这一定义的范围。
第八,如果惩罚在法律本身中已有明确规定,而在犯罪之后又施以更重的惩罚,那么逾量之罚便不是惩罚而是敌视行为。
第九,对禁令制定前所犯行为施加的损害不是惩罚而是轻视行为。
第十,施加于国家代表着身上的损害不是惩罚而是敌对行为。
最后,对于公敌所施加的损害不属于惩罚范围。
神的惩罚和人的惩罚
人的惩罚:1、体刑 2、财产邢 3、名誉刑 4、监禁 5、放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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