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页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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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与规范经济学常常被混同,而且也容易混为一谈。就一般理解以及我在这里的用法来看,3功利主义认为,应当依据 个行动、做法、制度或法律推动的“社会”的各种居民(在有些类型的功利主义那里,是所有有知觉的物体)的总和幸福(“减去痛苦后的快乐之剩余”(4り的效果来评判其道德值( moral worth),而这个社会也许是一个民族或整个世界。规范经济学认为,应当根据一个行动所推动的社会福利效果来评判该行动,这里的社会福利常常界定得很宽,乃至几乎就是功利主义的幸福概念的同义词,只是一般说来,社会福利的概念中不包括非人类存在物的满足。其他因素也强化了经济学同功利主义的等同,例如经济学倾向于用“效用(uti)作为福利的同义词,(s)比方说“效用最大化”的说法;还有许多杰出的功利主义理论家,例如边沁、埃奇沃斯( Edgeworth)和约翰·斯图加特·密尔,都是杰出的经济学家。雪上加霜的是,还有许多“福利经济学”(规范经济学的最通常说法)的从业者也把自己的活动说成是实用功利主义。(6) 引自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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