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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更广泛意义上的暴力控制和残暴行为情境非常相似:胜利者在局面上压制住落败者。在这些情境中,冲突更加极端,但其中涉及的情绪和非对等的情绪沉浸机制却都是相似的。在残暴行为中,这一机制并不是体育赛事中的胜利和失败,而是得意洋洋的凶手在无力反抗的受害者面前汲取能量,而受害者则陷入无能为力的震惊与沮丧中,彻底被对方的情绪所压制。这看起来似乎是非理性的,并不符合受害者的个体利益,然而这却是几乎存在于任何残暴行为中的事实。在此,社会科学中所说的“责备受害者”(blaming the victim)现象并不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一切。当然我并不是说受害者就能理性地作出不同的选择,从而给加害者制造麻烦。冲突的本质并不是作出独立的、理性的决定,例如在脑海中清晰地预演自己的行动。在双方正式接触之前,这种决定还是可能的。然而一旦陷入冲突,双方便进人了共通的情绪场域。这种情绪是具有传染性的,不仅会传染同阵营的伙伴,也能跨越阵营。正是这种具有传染性的情绪决定了双方究竟是否会发生冲突、程度会有多激烈、是否会发生和局,以及哪方会赢。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情绪场域会转变成为一方对另一方在精神和肉体上的绝对支配,进而导致残暴行为。狂热的胜利者那不必要的杀戮与受害者的软弱无力,是同一种互动情绪的一体两面,两者相辅相成。这一点无法用个体特质来解释,而是需要应用到暴力互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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