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页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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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欲在很大程度上将经济物资生产交给私人间的自主构建来实现的话,就必须保证这一自主构建不会因限制竞争而阻碍甚至是部分地消灭竞争这一构建手段的功能。这一任务国家可以完全接管,但此时,国家可以行使高权制度下的各种不同的手段。比如,它可以宣布限制竞争的约定普遍无效,即限制私法自治的范围,并把所有的事都交给法院。它也可以设立特别机构,并赋予其干预和监督的权力。此外,它还可以规定处罚威胁以及采取很多其他的措施。 引自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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