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的肉体
- 章节名:犯人的肉体
福柯首先举例1757年的一次公开处决和1837年的一份“巴黎少年犯监管所”作息时间表,这代表两种不同的惩罚方式。这显示出这样一种变化: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
在这种转变中有两个进程:作为公共景观的惩罚消失,惩罚将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
因此公开处决的消失标志着对肉体控制的放松。而现代处决仪式证实了这一双重进程:示众场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这种趋势影响了欧洲各种法律体系。
但应当补充的是虽然到1840年多数变革已经实现,惩罚机制也相应地采用了新的运作方式,但是这一过程远未完成。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酷刑”的痕迹从未完全抹掉,而是逐渐被非肉体刑罚体系包裹起来。
福柯引出马布利的总结“ 既然对象不再是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 ‘’。法官开始审判罪行之外的东西,即罪犯的“灵魂”。 他们开始做判决之外的事情, 今天的审判者,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当然就不只是在“判案”了。
最初,人们求助精神病学专业知识时是为了对罪犯的自由在其犯罪行动中所起的作用得出“真的”解释。现在这种知识则被用来为对罪犯的“医学一司法治疗”提供处方。 引自 犯人的肉体 福柯旨在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一法律综合体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础、证明和规则,扩大了自己的效应,并且用这种综合体掩饰自己超常的独特性。
福柯同时指出其研究遵循的4个原则:1.将惩罚机制置于其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积极效应。2. 惩罚视为一种政治策略 ,而非单纯的立法结果。3. 考察刑法史与人文科学史是否都出自同一个“认识一司法”结构过程。4. 试图发现灵魂进入刑事司法舞台以及一套“科学”知识进入法律实践是不是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方式发生改变的结果。
我们必须摆脱那种错觉,即认为刑罚主要是(即使并非绝对地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手段,奴隶制经济中,惩罚提供了奴隶;封建制度下,肉体惩罚增多(肉体是可触动的财产);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强制劳动纷纷出现。
随即福柯开始讨论能否以肉体为背景来撰写惩罚史?(惩罚制度声称以掌握罪犯的灵魂秘密为自己的目标)
提出有一套肉体的政治技术学 。肉体是直接卷入某种政治领域,权力关系直接控制它
这种对肉体的政治干预,按照一种复杂的交互关系,与对肉体的经济使用紧密相联;肉体基本上是作为一种生产力而受到权力和支配关系的干预;但是,另一方面,只有在它被某种征服体制所控制时,它才可能形成为一种劳动力(在这种体制中,需求也是一种被精心培养、计算和使用的政治工具);只有在肉体既具有生产能力又被驯服时,它才能变成一种有用的力量。 引自 犯人的肉体 施加于肉体的权力不应该是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
29页
我们也应该完全抛弃传统的想象,即只有在全力关系暂不发生作用的地方知识才能存在,只有在命令,要求和利益之外知识才能发展。 我们应该抛弃那种信念,即权力使人疯狂,因此弃绝权力乃是获得知识的条件之一。 相反,我们应该承认,权力制造知识,不仅仅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一种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 因此面对这些“权力——知识关系”的分析不应该建立在“认识主体相对于权力体系是否自由”这一问题的基础上,相反,认识主体,认识对象和认识模态应该被视为权力——知识的这些基本连带关系及其历史变化的众多效应。 引自 犯人的肉体 31页
国王的肉体具有双重性质,既包含有生有死的暂时因素,又包含一个不受时间影响的不变因素。后者需要受到维护,因为它是国王的物质的但又无形的依托物。 引自 犯人的肉体 施加在罪犯被征服的肉体上的过剩权力不也造成了另一种复制物。 ——即非肉体,灵魂。由于权利的运作,它不断地在肉体的周围和内部产生出来。由人们建构的概念组成:心理,主观,人格,意识。围绕它,科学性的技术和话语以及人道主义的道德主张。
32页
但是,我们不要产生误解,不要以为一种现实的人——认识、哲学思考或技术干预的对象——取代了神学家幻觉中的灵魂。人们向我们描述的人,让我们去解放的人,其本身已经体现了远比他本人所感觉到的更深入的征服效应。有一种“灵魂”占据了他,使他得以存在——它本身就是权力驾驭肉体的一个因素。这个灵魂是一种权力解剖学的效应和工具;这个灵魂是肉体的监狱。 引自 犯人的肉体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