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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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古代印度庙宇中的神妓,19世纪英国的维妓,现今曼哈顿繁华市区的妓女,全都被称做娼妓,但她们既无共同的生活方式,也无相同的自我意识,且为自己行为所赋予的意义也极不同。
B)从纯粹经济交换的角度,就可以像女权主义者那样,将已婚女性定义为娼妓,她们用性、子女和家内服务,从男性那里换得经济保证。
C)有人反对把娼妓仅仅当做道德沦丧的证据,认为她们不是单个的罪人,而是社会不公的牺牲品,这种不公正存在于男女之间和社会阶级之间。于是,娼妓以罪人和牺牲品的双重身份,成为19世纪末政治经济斗争中的重要人物。
D)自20世纪初年始,男性嫖妓的频率持续下降。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至少有过一次嫖妓经验的男性占到全体男性的60%~70%。但二次大战后,不但嫖妓频率持续下降,而且有嫖妓经历的人所占比例也开始下降。
E)由于卖淫是赚钱的生意,在它周围形成了大量以男性为主的机构,他们靠娼妓的收入过活。虽然靠“不道德”的收人过活是犯罪,但的确有大量罪犯和一般人至少部分地靠娼妓谋生。
另一个受益于卖淫业的部门是法律部门,包括假释官、辩护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法庭书记员、监狱看守和典狱长。卖淫的非法性质,保证他们得到稳定的收入,收入方面来自国家控制卖淫活动的经费,另一方面来自想继续卖淫的娼妓。
来自制裁卖淫业的非本意但仍从卖淫业获益的是道徳改革家。如果没有道徳堕落者,道德改革家的道徳义愤就会无人问津。
除了道徳改革家和出版商外,还有一些专门行业,也在无意中从卖淫业获益:为妓女治病的精神病专家,研究卖淫现象的性研究者,治疗性病的医生,同情并想帮她们从良的社会工作者。
F)如果把卖淫看做一个经济事业,对于人们并不想改变卖淫现象,就不会感到意外了。如果将卖淫当做犯罪加以严禁,前述的大多数人就难以从中谋利了。犯罪分析表明,这些人通过卖淫业大谋其利,大多数钱财流进了那些“极可尊敬”的大人物口袋里。
G)这个亚文化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和价值观,大多同合法社群的价值观相对立。由于卖淫使人声名狼藉,妓女只能在这个亚文化中找到朋友,他们不会把她当做畸形、不道德或危险的人物。多数人都愿意同经历相似的人相处,他们能理解并善待自己,娼妓也如此。娼妓接触的社会成员只有嫖客、奉的一套价值观、职业规则和独特的人际关系准则。这个社群的力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征集和训练新成员,另方面防止其成员脱离这个职业。
H)卖淫生涯使她们日益远离正常的谋生机会,伴之以一套蔑视正常谋生手段的价值观,养成了一种高消费和量伏夜出的生活方式。由于她们的市场价值转瞬即逝,又极少会精打细算,大多数妓女都发不了财。她们当中也有人猛干几年,理智又谨慎地攒钱,然后从良,有这种机会的人不多,因为警察、犯罪团体、律师和皮条客,都在干方百计地盘剥她们。即使能够精打细算,妓女也存不下什么钱。
I)卖淫是妇女运动最棘手的问题。妇女运动不能支持卖淫,因为它使女性身体商品化,而且主要是屈从于男性的利益。此外,卖淫现象的存在,反映了社会中少数民族妇女和贫困妇女的经济地位,正是这一地位使她们堕入犯罪的生活方式之中。然而,妇女运动也不支持禁止卖淫的立法,认为它限制了女性掌握自己身体的权利。困难在于保持与卖淫对立但不与妓女对立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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