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页 楊樹達《古書疑義舉例續補》卷二 “所”作“意”義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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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訓“意”,顏師古、王先謙在個別例子上已經說過,楊氏一開始沒有引這兩家,在後面不顯明的位置才提到(如把顏注“‘自從其所’,猶言自出其意也”放在小字注裏、王說“‘酒所’爲‘酒意’”放在此條最後),且有時重點在批評其說不妥之處(甚至把顏注“此(‘非不足君所乎’)豈不由我意,於君有不足乎”歸入“皆非”的行列,實際上顏注把“所”解爲“意”,這一點就是楊氏此條的主題)。凡此均有掠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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