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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夜全市停电 (要黑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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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了,才算是讲理的。注意,这一点不仅对仅讨论学理问题的学人有用,对律师其实也可以用。律师通常从一开始就确定了立场,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就此而言,他必须坚持自己的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应朝着自己想要的结果裸奔,那一定会变成胡搅蛮缠,没理搅三分。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可能会有人觉得惹不起而躲着你;但在法律文件写作上或是在法庭辩论中,这不会真的起作用。写作的基本前提是讲理,自己要讲理,受众也要讲理,并且要讲、要听双方的理。而如果能从对方的视角看到自己的证据不充分,比方说,在此案中根本无法做无罪辩护或无过错辩护,就应及时改变自己的主张和诉求,重新界定自己可以达到的目的,重新界定成功,这并不丢人,而是正派和体面,而且这也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死磕”并不能得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结果。基于理性判断的诉求和目标调整,其实是律师必须具备的应变能力。
因此,与许多人对法律人的想象相反,法律人写作并不是法条导向,而必须是事实导向的,当然法条也是法律人面对的事实之一。只有了解了事实或有关事实的众多信息甚至相关信息,法律人才知道哪些法律可能与此案或此事或其中可基须感的析人念动避才的某个问题有关,哪些事实与某个法条中的某个概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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