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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只有在最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会依附于父亲,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一起,那就不是自然的了,而是志愿的,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约定来维持。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如果战争根本就没有赋予征服者以屠杀被征服人民的权利,那么使人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别人对之并没有任何权利的生命,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了。一个由战争所造成的奴隶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好是被迫服从而外,对于主人没有任何义务,所以奴役权是不存在的。 社会公约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假如个人保留了某些权利的话,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判者,那么自然状态便会继续下去,而结合就必然会转变为暴政或者空话。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他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力,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 公意当其具有个别的目标时,也就轮到他自己变了质,也就不能再作为公意来对某个人或某件事做出判决了。 主权的行为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桩有利的交易,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到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 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 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政府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 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任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这种政府名之为民主制。政府仅限于少数人手里,称为贵族制。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利,就叫做国君制。 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为反比,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每一种好政府并不是同等的适宜于一切民族。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没有别的政府像民主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 有三种贵族制: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第一种只适合于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 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断的继承性。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便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一切大臣以及差不多一切国王所共有的准则,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要采取与他们前任相反的措施。 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 确切说来,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 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 炎热的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双重剩余。 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的最多的就确实无疑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就会收缩,这本来就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为乌有。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民主制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蜕化为寡头制,王政蜕化为暴君制。 加入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 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在古代的共和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 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利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个契约的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的契约。 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 人民不会有那么多的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把全体人民德意志与派系的叫嚣区别开来,也正是在这种义务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因为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 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与我相反的意志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 每一个政治社会之上都奉有一个神,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彼此相异的而且差不多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戴同一个主人的,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就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 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君主以及公民的法律,结果这种双重权力就造成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得基督教的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也永远无从知道在主子与神父之间究竟应当服从哪一个。 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宗教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祀、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他有自己的教条、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然而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当它变成为排他性的与暴君制的时候,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毫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唯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 基督教是违反社会精神的,仁爱越是扩大,就越会松弛,我们在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是自己的兄弟时,我们就无法划清他们和我们的同胞公民之间的重大界限了,因此,基督教的体系之有利于人类普遍的社会,要更有甚于它之有利于特殊的社会,而基督徒之具有世界性也更有甚于他的爱国心。基督徒在尽自己的责任,然而他是以一种深沉的、绝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只要他自己问心无愧,无论世上的一切是好是坏对他都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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