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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企鹅欧洲史·中世纪盛期的欧洲
哪怕没有民众代表请愿,也可以颁布法令。绝大多数法令似乎都是国王与领主们讨论协商后颁布的。比如,在13世纪70年代,爱德华一世发起了从私人手中收回王室权利的运动。他要求相关权利(比如控制地方上王室宫廷收入的权利)的持有者出示爱德华一世或之前国王的特许状或授权令。显然,很多人是没有特许状的。这些人称,自己的特权是在诺曼征服或之后的时期经口头授予获得的(在多数情况下这确实是事实),既然他们长期以来都是这些权利的善意持有者,就不应要求他们出示更多证据。我们完全可以感受到这些人的不满。 借由1290年颁布的《特权责问法令》( Statute of Quo Warranto)国王和特权持有者们达成了妥协。在该法令颁布之前,通行的法律原则是“时间不制约国王”,也就是说,无论个人持有特权的时间有多长,只要这一特权原本属于王室,那么王室就有权收回,除非特权持有者出示决定性的证据,证明王室让渡了这一权利。即使个人长期持有某项特权,这项特权也是应当归国王所有的。1290年的这项法令则规定,在1189年“狮心”理查加冕前就持有特权并能证明自己善意持有的个人可以继续保有正当权利。用法律术语说,1189年成了法律追忆期限(limit of legal memory)。新法令并没有违背时间不制约国王”的原则,只是说适用新法令的时期始于1189年。引自 第15 章 北方诸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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