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
《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一文的发表背景是1898年的“德雷福斯事件”(Dreyfus Affair),其在“六个月以来造成了这个国家的严重分裂”。涂尔干参与到论辩之中,试图在原则层面上,在“国家主义”(法兰西民族利益和国家安全)与“个人主义”(捍卫人权)的对立之间做出其选择。而涂尔干在这篇文章中站在了“个人主义”这一边,在它看来,不仅肯定和保护个人的正当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而且更重要的是,从这场争论中生发出来的以国家主义反对个人主义的“圣战”有着摧毁社会真正道德意识基础的危险[1]。
涂尔干首先澄清个人主义的含义,指出其区别于狭隘的追求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而是卢梭和康德式的个人主义:
……这种个人主义没有把个人主义当作人的行为目的,所以它恰恰要在所有的个人动机中发现恶的根源。根据康德的看法,只有影响我的动机与我置身其中的特殊环境无关,而与我作为抽象的(in abstract)人的品格有关,我才能确定自己的行为是适当的……它构成了一种非个人的平均标准,而将所有个人的考虑排除在外……对这两位思想家来说,道德行为的唯一形式是那些平等地适合于所有人的形式,也就是说,是那些暗含于普遍的人这一观念中的形式。 引自 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 也就是说,真正的个人主义关注的远不是私人的利益和经验上的个性,而是一种带有宗教性的对于人格的信仰,亦即一种“人性宗教”。涂尔干要进一步阐述的是这种“个人主义”与他神圣的“社会”之间的关系究竟何如。
涂尔干指出,在康德(及其影响者费希特、黑格尔和马克思)、卢梭乃至唯灵论者这里,他们所信奉的个人主义事实上与所谓社会主义、民族团结这些强调集体权利的观念达成了一种协调。在涂尔干看来,这种看似矛盾的折中其实原则上是可以达成的,也就是说,个人主义与所谓“集体主义”,是有可能在同一社会中达成协调的:
今天,最明显的事实是,所有这些个人主义理论家对集体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同样敏感。没有人会比康德更为强调道德和法的超个人性质。康德把道德和法看作一整套人们必须服从的律令,因为它们是强制性的,根本无须讨论;如果人们有时谴责他过分强调理性的自主,那么人们同样也可以说,他把他的伦理学建立在非理性的信仰和服从行为之上。 引自 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 这其实也很好理解,如果个人主义只是是强调每个人自己的所谓独特个性,那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而不可能达致一种普遍的理性。但正因为真正的个人主义在于,人性在剥离所有外部条件之后,有着共通之处,这种个人主义是一种普遍分布于所有人之中的人性,是对普遍个人的赞美,因而其有可能用于达致共同体的构建,在这个意义上,个人主义与集体权利(社会)是协调统一的:
如今,为了实现团结一致的目的,社会的所有要求,就是让社会成员紧盯着同一个目的,团结于同一个信仰;但是这种共通信仰的对象根本不必与个体的人分离。简言之,如此理解的个人主义并不是对自我的赞美,而是对普遍个人的赞美。它的动力不是利己主义,而是对具有人性的一切事物的同情……难道这不是所有具有良好愿望的人们共同构建共同体的途径吗? 引自 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 而对个人主义的质疑在于,各种自由的意见如何达成和谐而非无政府状态?涂尔干指出,“个人主义要求的是每个人有权认识他可以合法认识的事物,它并不认可对不能胜任之事的无限权利”,理性需要相互的了解、考虑,然后才有进一步的遵从和反对,理性要求找到服从他人权威的理由,而不是盲目服从或反对一切权威。事实上,涂尔干认为个人主义不仅有别于无政府主义,而且是能够保证国家道德统一的唯一信仰体系。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和不断的变迁及社会分工的发展,人越来越分化,心智越来越不同,而唯一共通的地方即在于人格的观念,因此也只有以这种一直的对人性的信仰为基础,才有可能达致一种统一的道德,进而维持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待补充)
[1]王楠.现代社会的道德人格——论涂尔干的道德教育思想[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6,14(04):3-20+185.
忽如远行客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
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
-
在桑斯公立中学的演讲
确实,为了天才而想方设法去牺牲大众的做法,是与自然相对立的。不过,另一方面,为了大众而...
-
作为科学的社会学领域
涂尔干批评了齐美尔形式社会学的构想,认为社会的内容和形式是无法截然分开的,社会的内容也...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