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表示含义的可归责性
善意问题
相对人对其要理解的表示含义的善意( guter Glaube),至少在该表示含义系可归责于表意人的范围内,是受到保护的。不过,如果相对人已经理解了表意人的原意,那么若他再主张不需要理解那个已然被其所理解的含义,就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了。 引自 第三部分 表示含义的可归贵性 拉伦茨意义上的“误载不害真意”
对于指向特定相对人的表示,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原意优先于被双方客观理解的、可归责于表意人的含义。 引自 第三部分 表示含义的可归贵性 补充性解释与“真正的”解释
补充性解释是一种使个案实现“它的”正义的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如果人们非要把补充性解释与“真正的”解释相对立,那么人们应该有理由认为二者之间的本质性区分特征在于:“真正的”解释试图查明单个具体的意思表示的含义;而补充性解释除此之外还查明整体行为的含义,这个整体行为以多个意思表示为基础,并可能具有比诸个单个的意思表示更为广泛的含义。诚然,比这种区分更为重要的是,解释一一包括补充性解释一一与补充之间的界定。这里我们可以与词语含义联系起来。我们把对某种含义关联(Bedeutungszusammenhang)的解释理解为对该关联的“拆一开”( Aus-einander-legung),对其内隐含之物的“展一开”(Ent- Wicking)“,对其至少已“暗一示"( an-ge-deuteten)之思想的“明一示”(Ver- deutlichung)。此种思想不需要被言说出来,而是可以作为“不言自明的结果”(, selbstverstaindlicheFolge“)从关联中产生。但此种思想必须始终在既存的含义关联中被一并表达,必须被包含于其中。这就是说,它必须从该关联之中,且经由该关联而可被理解。诚然,这种应被补充的思想所要求的不仅是逻辑学或心理学上的权衡,而且还有法律上的权衡。因此,只要从法律行为的关联中以当事人可理解的方式,根据减实信用,能够并且必须推导出待补充的规定来,补充性解释便应延伸至此范围。而这个如此扩张的含义也必须是可归责于表意人的,即对于表意人而言是可理解的。表意人必须能够意识到,该法律行为依其目的且在公平地权衡所涉利益后,需要这一规则。 引自 第三部分 表示含义的可归贵性 法律适用的两种功能:解释和补充
所以,解释和补充是法律适用的两种不同功能,但二者却服务于同一个目标:对个别化的法律关系作“正确的”规定,亦即作合乎事实的、与目的相符的、公平的规定。二者的终极尺度都在于“顾及交易习惯的诚实信用”的要求之中。二者都要求一种目的论的和规范的方法。但是,二者是以不同的方式来服务于其目标的。解释,是从案件的具体情事出发,从诸当事人的个别化理解可能性出发,从他们的生活关系、他们的语言习惯、他们其他的相互联系的特殊之处出发,力求査明某一个别化表示的个别化含义。补充,则与之相反,更多地考虑一个案件的典型性,我寻对该案作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并且要么在某项特别的制定法规范中,要么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中发现这种规定。解释仅仅针对具体案件,同一个词语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有不同的解释相反,补充则想要对其他诸案件提出一个有效的规。 ...... 法律适用的这两种功能通过相互交织,共同服务于法律这个“客观精神”(objektiven Geistes)世界中生机勃勃的整体的后续发展。因为,对于某种特定的公平性裁判( Billigkeitsentscheidung)逐渐形成特定的标准后,这一标准便有能力被制定法所固定,并转化为一项解释规则,甚或一条任意性规范。而在这些制定法规范的实存之上,法官的法律意识渐次产生,同样地,这些制定法规范也会反作用于该公平性裁判。所以,归根结底,“公平之法”的理念,必须引领法官从事法律行为的解释活动和补充活动。 引自 第三部分 表示含义的可归贵性
308人阅读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