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由的现实化
ever (bete und arbeite)
I 对黑格尔的指控和辩护
1. 概念及其现实化类似于罗尔斯对概念和概念化的区分。
2. 理想化的乌托邦式的自由生活观念 &.对有机的、奋斗的、社会组织的和有死的历史性存在者来说,自由的生活是什么样子。
3. 对黑格尔的指控:(1)反-个体主义的指控;(2)历史实证主义的指控,使所发生的事情的神圣化,仿佛是由神圣的天意颁布的。
4. 为黑格尔辩护:(1)伦理实体是一个理念;(2)只否认极端的自我持存或者自我意志的个体概念,诉诸私人良心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3)神圣性是人类的自身的神圣性,而不是与我们分离的仁慈的上帝;(4)《精神哲学》第482节对自由和个人价值的肯定。
II “现实性”概念的重要性
1. 法哲学要以逻辑学为基础:“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在本书中是从逻辑学而来并以之为前提的”(第21页)
2. 理念、概念和现实化:“哲学的法学以法的理念,即发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第18页)
3. 对“现实化”的错误理解:将“现实化”问题引入哲学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有没有发生在现实世界或者在现实世界是否有实例。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黑格尔似乎在限定他的实践哲学,要么将哲学局限于分析,要么对已经存在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进行理性的重建,或者在历史上什么是应该发生的、什么是实践上可能的、什么是“现实的”。
4. 黑格尔对“现实化”的表述:(1)法哲学的表述:“它自己给予自身这种现实性”(第18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完善地相互渗透”(第19页);(2)历史哲学的表述:“精神只是它通过自己的活动将自己造就成的东西”(第33页)
III 黑格尔的概念理论
1. 什么是黑格尔的概念理论:黑格尔的概念理论是一种关于规范和规则的“应当”的理论,这些规范、规则告诉我们如何做出范畴性的区分,支配质料推理的,规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的原则等等。他的主要问题是对“规定”的概念性内容和规范性权威做出说明。概念理论等于规范性理论和自我立法理论。
2. 如何理解概念赋予自身以现实性:曲行的思维需要使用概念的能力,需要谓述的能力。为了区分概念的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我们需要对概念的规定性进行说明:凭什么我们能够理解这个概念是指这样,而不是那样(例如公正和不公正;质和量;自然和精神)?凭什么一个推理步骤是合法的,另一个不是?为了能够判断某物是什么,为了归属任何谓词,我们必须能够以谓述的方式来区分这样一个主词是什么和不是什么;我们必须能够在原则上解释什么使得这些谓述是正确的和错误的,而黑格尔认为逻辑学的构想部分上是对作为规范的概念规定性可能性问题的全面回答。
3. 黑格尔逻辑学对康德问题的继承和转换:
3.1 继承:(1)黑格尔赞同康德的洞见,概念的统一是统觉的统一,本质与概念的统一表明概念内容或规定性问题,而概念和我思的统一的等式表明概念非经验性的起源或者自我设定是通往自由的桥梁。(2)概念内容的规定性或确定的内容涉及到一种独立于经验的活动,这种独立是规范性上的独立,即不完全以经验性内容为基础或者理由。因此,一切判断都建立在排除和推理的关系上,这些关系通过规范地限制着“我们应该思考什么”的方式,而非心理学的倾向或限制的方式,约束着我们可理解地思考和表达的东西。这种地位已经指向宽泛意义上的自由问题(尽管不是选择的自由),因为这种规范权威不可能来源于经验或者现实的断言。对推理的依赖与关于这种内容的存在论主张无关,就好像世界的存在取决于这种活动;这种依赖关系仅仅关注世界上承载内容的断言拥有的唯一可能的意义(或理由)。因此,最大的问题显然是这种规范性的来源,尤其是规定性规范的来源。
3.2 转换:(1)黑格尔对康德先验版本观念论的局限性的攻击。先验哲学的结果,无论是“前进的”还是“回溯的”,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相对的。关于对象概念结构的断言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是有根据的,比如数学作为先天综合真理的体系,或者对我们这样的经验者来说,尤其是对我们这样直观形式的生物来说,才是客观上有效的。但是黑格尔很清楚,逻辑学所展示的概念性、判断性和推理性的能力不能给理解为“我们”产生可理解性、给出说明的方式。耶拿现象学的部分任务就在于“概念的演绎”,是为了证明我们可以免除“我们”、“主观的”、“有限的”先验哲学的资格,即使我们不需要放弃关于这种“自我授权”概念的“现实性”的主张。康德的语言——知性的纯概念被证明具有客观有效性——被转化成概念具有现实性的含混观念,黑格尔认为这个观念可以通过展示一个概念如何被说而得到解释。真正客观的哲学科学的对象是理念,即概念在其现实性中,或者概念随同其现实性。(2)“现实性”指的是现实的或有效的(客观上有效的)规范性地位。(3)康德也这样理解,纯粹概念是形而上学演绎的结果;理念是现实化的概念,图型化的范畴或原则,即在与现实对象客观联系中得到理解的概念。(4)概念的现实性和自由的关系:“我们应该把古代哲学家设想为这样一些人,这些人完全处于感性直观中,除了头上的天空和周围的大地,就不再有任何前提,因为神话的观念已经被抛在一边。在这种客观的环境中,思想是自由的和回到自身的,是摆脱一切材料的和纯粹独自存在的。这种纯粹的独自存在就是与自由的思维,属于到太空航行,在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在我们上面和我们下面,我们只是孤独地伫立在那里”(百科全书逻辑学,第86页)。
IV 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
1. 可能存在的问题:
1.1(1)逻辑学:麦克道维尔“无摩擦的空转”问题以及黑格尔认为他避免了对现实性或者客观有效性的“强加”或者“创造论”的解释。(2)法哲学:我们对理性断言的回应不是将这些断言的权威性视为理性意志对顽强的感受性的强加,也不是将其等同于我们经验性、感性的本性,理性仅仅发挥工具性的作用,以确保这种满足或者幸福得到尽可能的满足。逻辑学的论证表明,如果我们既不将这种对理性的回应视为强加,也不将这种对理性的回应视为对“实践所予”非反思的屈从,我们首先要以非-标准的方式,理解概念和现实性之间的关系。
1.2 和匹兹堡学派的比较:(1)塞拉斯:对概念的客观掌握不过是精通语词的正确使用。(2)布兰顿:任何客观的内容都与我们断言、推理和证成的实践结构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们对任何个别对象理解的可能性都与我们对单个术语的理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是后者的功能;我们对可能事实的理解取决于我们对命题所能断言的东西的理解;我们对自然律的理解是我们对反-事实推理理解的功能。
1.3 问题的解决:(理性权威性的自足)理性并不将这种规范上立法的权威归于较高或较低的权威,而仅仅归结于自身。要点是规范性领域的自主,在理论和实践哲学的语境中都是如此。正因为如此,黑格尔完全没有被科学决定论的威胁困扰。对大脑的新发现与我是否应该相信有关大脑的论断没有关系;演化论社会维度的新发现与我是否应该控告邻居他的果树延伸过长没有关系。这不是关于理论需要(正如康德在《奠基》第三部分提到的思想没有原因的自发性)的论断,而是关于理性空间自身的论断,以及在黑格尔意义上可不可以“逻辑地”与之相关的论断。
1.4 黑格尔并没有分开处理规定性和合法性的问题。
2. 规范性的来源:(1)时间性-这种权威是确立起来的、建构起来的,而不是发现的,并且是通过经验在漫长的时间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实践是不可能拒绝这种权威的。(2)社会性-概念的结构等于自我意识的结构,而自我的结构是一个社会的结构,主体的自由必然涉及社会维度最终实现的相互承认状态。说概念的结构和自我意识的结构是一样的,就是说任何概念规范性的权威都是同类型的社会制度或者集体-自我立法的问题,而这些是我要想具有主体-能动者地位所必需的。概念的合法性并不是通过以某种方式与世界挂钩,而是通过以正确的方式建立和维持它来确保的。
3. 自我立法和集体立法
3.1 自我立法的悖论:在我们服从它之前,并没有约束性的法律,这似乎意味着这种服从本身是没有法律或者前-法律的;存在一个原初的没有法律的状态,它必须受到约束,就像规范性从这种前-规范性领域中产生一样。
3.2 解决:黑格尔试图表明,自由的立法权并不是任意地或主观地实施于与非概念的杂多、或者其他自我规定的主体上的。在某个点上可以达到和解,在那里这种对主体性的怀疑和区分权力和权威的困难将被克服。
V 黑格尔对康德的继承;黑格尔的规划和方法
1. 康德版本的现实性问题:在实践哲学中,康德版本的现实性问题是纯粹理性(或对纯粹实践理性最高原理的承认)是否真正“是实践的”,是否真正决定意志。在康德那里,这被认为是“通过一个事实,在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这里表明自己实际上是实践的”(5:42)。这似乎是某种实践上的不可否认性的主张,康德认为它可以通过诉诸“健康的常识”(5:105-106)而确立起来,但这本质上涉及构思一个没有经验性利益、具有完全理性普遍性的的行动原则。康德声称,这种可能性确立了它实践的实在性。从实践的或者第一人称的视角来看,我认识到纯粹构想的实践理性的命令的可能性,证明我不能否认我受到这条法则的约束,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在康德的版本中,这并不能证明我在某种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实际上是这种原因(理性无法回答这类问题),只是我不得不这样构想我自己,否则我将尝试做“没有理由的理由”的事情。因此,对这一概念的“阐述”确立了它的现实性(5:46),并且,在他最思辨的表述中,道德法则的现实性既不能从哲学上,也不能在经验上确立,但它“仍是自身确定无疑的”(5:47)。自由的范畴“是自由选择的规定性”,并且这些概念“可以不为了获得意义而期待直观,而且是出自这一值得注意的理由,即它们是自己产生出它们与之相关的东西的现实性(意志的意向)的”(5:66)。当然,这完全符合通过理性对它自身权威的自我授权,我们曾将这种方式解释为,知性或者更高的心智能力应该被理解为一种“从自身中产生表象的能力”(A3/B7)。
2. 黑格尔版本的现实性问题:黑格尔也试图提供一种哲学知识的解释,它独立于经验,也不依赖于传统的、认识论上令人换衣的理性主义假设,但它可能不仅仅要求“概念的知识”(关于内容的先天知识或者规定概念必须具有这样一种内容和规范性力量的论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所有这些既涉及一般内容可能性的理论(概念在判断上的使用和规范权威的断言如何成功地被拣选出来,并正确地重新被识别为现实的一个部分),又涉及对特定的、普遍的、非经验性的判断(经验中一切可能的内容都必须符合某些条件)的有效性的先天论证。正如康德那样,黑格尔的关注点在于判断内容的可能性,而这个主张是,可以为某些判断必须具备的那种内容提出案例,而这些案例不依赖于解除我们与世界的感官接触或者我们碰巧欲望的东西的断言。
3. 黑格尔和康德的异同
3.1 同:康德和黑格尔在回答关于心灵与世界关联,或者理性和感性利益关联的本质的哲学问题中共享一个决定性的转变。对康德和黑格尔来说,客观性的问题或者现实内容的问题不再是正确(清楚明白)地掌握或者拥有一个观念或者表象的问题,而是宽泛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即我们受到某些规范的约束,它们阻止我们以其他方式进行判断。因此,客观性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作为真实性的世界或者观念或者意义的问题,转向这种内在规范性约束的来源问题,转向我们服从一条有关我们应该判断或者不应该判断的规则的问题。因此,康德和黑格尔观念论的共同纽带涉及他们对这些问题富有争议的回答的共同承诺:任何判断中基本规范约束性的来源必须在我“我们”,要么是康德知性和理性的本性,要么是我们自己“自我限制”活动、我们的立法、“设定”和自我约束(被费希特和黑格尔采纳的方向)的结果。
3.2 两个决定性的转折点:(1)精神自身的一般概念的地位(这一概念本身有何种内容,我们为什么相信任何这样假定的内容,或者这一概念有何种有效性,它们为什么不能被自然地解释,等等);(2)这一精神存在的“客观的”实现,《法哲学》中“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
4. 黑格尔的两个步骤:(1)证明概念、精神的客观有效性或确定自由是可能的;(2)证明人受制于“权利”的具体要求,而这个观念最终必须具有确定的内容,才能发挥规范性的作用。
5. 黑格尔的方法:证明程序从概念上的必要条件和逻辑预设转移到对某些先前自我施加的规范性权威的尝试的片面性的说明(在《现象学》中,他说明了这些片面性的经验和鲜活的含义),以及客服这些片面性所需的随后的发展和重新表述。
VI 自然和精神;自由的现实化
1. 在我们的解释和证明中,诉诸自然的不充分性在于什么,以及对这种不充分性的理解如何有助于我们理解精神赋予自身以现实性。
2. 《精神现象学》:在精神现象学中,他试图展示自然欲望的满足是什么样子的,一旦在冲突中经验到与他类似的欲望-满足者,它是如何被经验的,或者这种想象的“为生存而斗争”如何只有通过一方的死亡才能“自然地”解决(因而保存自然的或动物性的满足),或者在冲突的情况下产生一种新的欲望(“对他人欲望的欲望”),或者针对这种挑战提出权利的要求(因而要求这种权利的承认)。这种经验的出现不能被理解为自然倾向的展现,因为我们必须建立什么才被算作这种要求的满足。没有特别的理由将某些自然事实,例如超绝的勇气和力量,作为这种权利的保证,除非有理由以规范的方式来考虑这些性质。黑格尔试图证明,提出和接受理由最终需要一种相互关系,一些真正权威的主张,因而具有普遍可接受性,这在原始的主奴关系或者后来的展现中是不可能的(悖论:主人被一个他不承认的人所承认,因而陷入僵局,不能立法保障他权利主张的规范,仅仅作为这样一个主人会破坏他自身的统治。)黑格尔设想,这是一种集体立法的尝试,它将成功地实现个体在他欲望和偶然的生活史中的特殊性,以及普遍地,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权利获得这样的满足,类似的单方面紧张或者无法解决的冲突都以一种发展的形式出现,试图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表现出越来越大的成功。
3. 《百科全书》:黑格尔声称,在复杂性的某个阶段,人类不再能理解自己,协调自己的活动并相互负责,只能援引自然的解释范畴(最初是一种等级分明、目的连贯的自然;后来,作为物质,出于时间和空间中,受制于因果律;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诉诸一种命运或者不自由或者必然性),而是最终诉诸实践理性、理由和责任(这些在自然的语境下是不合适的)来解释自己、使自己承担责任。在百科全书最后一段,黑格尔写道:“自知着的理性分裂为自己的精神和自然”,“理念之自我分割为这两方面的现象”。问题不是我们对某种实在的本体论的分裂的把握,而是我们在彼此交往过程中建立或者建构的这种规范的区分。这意味着精神是一种自我强加的规范,是我们建立和维持的自我立法领域,它只有通过建立和维持才能存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客体和绝对精神发展的故事被理解为一种集体的历史性成就,人类越来越有能力理解集体自我规定的要求(或减少对自然的依赖和诉诸自然),更好地理解他们正在做的是什么,从而扩大通过诉诸理性、理由和规范可以融贯地和集体地调节和指导的内容。因此,以这种方式理解的精神并不是出现了一种非自然的实体,而是反映出仍然处于自然界的存在者越来越成功地发展出一种规范性和真正自主的类思维能力。
4. 自由的现实化意味着越来越多地被理性所规定。
VII 如何理解概念赋予自身以现实性
1. 什么是概念赋予自身以现实性:在假设自然的自我理解的形式实际上不适合于复杂行为协调性和可理解性的情况下,主体必须开始以建立规范性的约束和理想,并以各种方式使自己保持在约束和理性之下,给出其规范现实的权威。正是通过建立和保持,它们才能作为规范发挥作用,才是现实的。它们规范性的权威不是自然的表现,而是自我调节的独立形式的功能。因此,这些概念赋予自身以现实性,它们构成自己调节的规范性领域。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我们可以发现并试图公正对待的领域,正如不存在一个我们发现并试图接近的理想的游戏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概念作为一种自我教育的结果给出它自身的现实性。
2. 黑格尔方案的优越性:康德和黑格尔都认为概念给予自身以现实性(康德的自我立法),但在康德的例子中,悖论甚至更深。在有约束性的律法存在之前,一个主体的理念创造律法然后服从它,这是非常难以想象的。似乎总不能想象这样一个主体会这样做,除非他已经受到某种律法的约束,这种律法规定他应该服从自己,这使的自我服从的观念的悖论更加清晰。从这个原初的问题——道德自身关系的逻辑——出发,到费希特和黑格尔的计划是复杂而棘手的,即便也是紧密约束和不可或缺的。但清楚的是,黑格尔从一开始就做得比较好,因为他并不相信这样的律法存在单一的形式,并且不试图通过分析或者演绎的方法从理性存在者的概念中确立律法,我们必须服从这样一种律法。他的发展的进路,或者对我们对彼此持有的东西的回溯性重建,以及我们如何改变这些规范,将产生上面提到的问题(规范性vs.纯粹的历史性),但他比康德更清楚地表明,我们如何集体地、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约束我们纽带的“创作者”,而不需要任何关于规范-制度的“时刻”的暗示。但是,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关于替代性方案的基本假设是相同的,这证明了两个人物本质上是现代的。自然在道德上不再是迷人的,它对我们自我指引的生活相关的东西来说并不意味着任何东西,我们所拥有的只是我们的想望、意欲和激情以及我们对它们做出的限制。我们独自(集体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对指导我们生活的规范负责,并因此决定约束或者选择满足这些冲动。但是,与康德的希望相反,以这种自律的形式,理性地指引我们的生活的理念并不能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也不允许我们理解为什么我们会被这样一个理想束缚。如果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指导理性地自我指引意味着什么,在何种意义上我们将服从这种规范,而不仅仅是如其所是地承认它,这种演绎的程度不允诺更大的成功。
VIII 对自由的三种构想
1. 对自由的第一种构想:一种行动方案将会满足一种利益,或者满足某种先前的“动机集合”的要素,这显然可以提供理由,但对于康德主义传统来说,这种做法只是让重要的问题后退了几步。如果在我看来,这样一套利益和欲望是操纵、胁迫、有限的信息或者仅仅是偶然的,就是没有吸引力的。康德和黑格尔都坚持要有能力对我碰巧想要的或意欲的东西进行分离和评价,因为对我来说,去做某事的理由是实践理性的功能。
2. 对自由的第二种构想:
2.1 实践理性:康德把注意力集中于无条件约束的规范上,承认它给出主体行动的理由,确实决定了意志,实际上是实践的。
2.2 动机:但他也意识到这样的回答是不完整的,因为这个主体作为纯粹理性存在者并不是这种律法的对象。如果律法给我的行动提供了义务,恰当的解释必须考虑到“我”,因为我感性的利益、幸福的欲望、偶然的承诺和理想等等,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外在于我的,或者只是附着在某种理性的内核上。它们是“我”。考虑到这些,在为现实性提供更充分的解释时,康德陷入浑浊的水域。尽管他诉诸普遍理性的事实来证明纯粹理性是实践的(我们在实践上不能否认它们规范性的权威),但他接着讨论我们必须具备的“动机”,我们出于应当去行动,正如我们也是感性的生物。对道德法则的承认有一部分是真实的,它确实为我们提供了理由,它涉及一种复杂的痛苦体验,那就是对我们自爱的满足的限制,还有一种伟大的自尊感,那就是能够感受和超越这种痛苦。此外,感性的满足和它(自尊)提供的“动机”,尽管自身并不是理性在道德上以适当的方式(就好像为了拥有这种体验)行事的主要原因,但仍然没有被康德视为边缘性的,而是对回答我们所提出来的黑格尔问题(什么使得规范成为“现实的”?)的回答来说不可或缺的。
2.3 目的:康德并没有止步于此,对律法的承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由,创造了一个理性的动机,只有在我也能预见到的终极成就上,才不仅仅是道德上正当的实现,而且是“最高善”的实现,即德福一致。为了使者成为律法现实性的一个要素,我还必须假定各种“实践理性的公设”,尤其是存在一个仁慈的、正义的上帝和不朽的灵魂。甚至这也不是故事的结束,因为律法真正的现实性还需要复杂的人格理论、教育、公民共和国的实现,以及有效的、理性的宗教。
3. 对自由的第三种构想:黑格尔的替代物,即对所有这些动机性、帮助性的考虑,是亚里士多德对伦理共同体在个体形成和存在中所起到的原始的、不可缺少的作用进行更多的思考。对我们讨论过的所有理由来说,在黑格尔那里,正如在康德那里,我只服从我在某种意义上创作的律法。但是,这种律法的创立并不存在于某种自相矛盾的选举的单独时刻,在这种情况下本体的个体被选举为最高的统治原则,或者作为生活的策略服从道德法则,或者服从自爱及其满足的优先性。这种对规范约束的自我服从的形成是渐进的、也是历史的。此外,这种服从的现实性考虑并不是次要的,仅仅作为动机的援助问题。理性的主张只有在共同的伦理生活中才能成为“现实”,不仅因为黑格尔认为原则本身是自我立法,并绝对地构成规范性的领域,而且因为只有当那个社会的形成机制本身是理性的时候,我作为它的产物才真正将别人的主张经验为我行动/不去行动的理由。这涉及现代家庭的合理性的具体案例(个体伴侣在爱的基础上选择彼此,家庭养育的结束是孩子独立的开始,它们离开私人的世界进入公共领域),涉及现代私有财产制度,代议制国家,涉及对个人责任的道德观念以及抽象的权利观念的正确承认,正如社会制度本身(例如法律)反映的那样,也涉及一种可辩护的历史叙事,它恰当地解释了对自由的诉求在现代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因为我们不是作为单独的、独立的、本体的存在者,而是作为处在历史进程中(作为现代主体)、与他人有着不可分割的社会和伦理联系的主体,面对规范性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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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的现实化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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