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彰彰鱼 (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斯考契波明确地提出了国家既不是简单的统治阶级的工具,也不仅仅是保证社会竞争能公平进行的裁判,国家集团有着自己的利益,国家有着自身的结构和性质以及与这些结构和性质相应的行为方式,因此我们必须把国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结构来看待和研究。时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发展研究中涌现的国家理论和革命研究中发展起来的国家理论渐渐合一,斯考契波的著作也在国家理论的上升过程中获得了牢固地位。故事不正确但理论意义鲜明是大多数西方社会学的重要特色,也是他们的工作不能引起历史学家重视的原因。 威权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仍需面对两个相互关联的结构性问题: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政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简单地说,威权国家往往有政体(国家的性质)和政府(一个具体的国家领导班子)合一的倾向,且其合法性一般都建立在绩效之上。在政体和政府合一的情况下,对政府的挑战同时就是对政体的挑战,并会立即导致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很难容忍社会对国家最高领导和最高决策的公开批评,社会危机比较难以通过政府重组而得到解决,而种种从政府角度来说是不得不采取的压制政策却可能使社会矛盾以更强的形式表现出来。 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解决常常在大众,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精英心中盘桓的一个问题:为什么某些人能统治国家而另一些人不能。在资本主义和现代民族国家兴起之前,国家的合法性一般都建立在传统、神授以及精英与国家联盟的基础上。随着现代民智的提高和通讯的便利,权威失去了神秘性魅力,国家权力无法再以传统作为唯一基础。在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一般是基于意识形态、民主选举或(和)绩效这三个层面。早在20世纪初,勒庞就曾经预言意识形态合法性是极不可靠的。现代意识形态所承诺的东西太具体,国家一旦不能兑现意识形态承诺,就会因此而产生合法性危机。 同样,将国家的合法性置于绩效基础之上的政权从根本上说也是不稳定的。国家的绩效合法性共有三个维度:经济表现、道德表率和国家防御 (Zhao 2001)。经济的高度发展将会提高人们的预期,但没有任何一种经济体能够一直保持高增长。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之上,经济一旦出了问题,人们马上就会要求国家负责。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道德表现上也存在很大问题。这并不是说国家的领导人就不应该讲道德,而是说,一旦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领导人的道德表现上,国家领导表现的道貌岸然久而久之大家就会觉得他在作秀,而一位领导一旦做出一些在大众眼中的不道德行为(比如贪污),将引发的就不是经济和法律问题而是政治危机,从而有可能引起整个国家的合法性危机。无论一个国家的政治性质如何,以法律为依据的镇压是任何国家解决社会动乱的重要手段。但德治国家的百姓往往会把道德置于法律之上,将事实正确和道德正确置于程序正确之上。在这样的国家中,法律规则和程序对于处理许多危机来说作用不大。德治国家的百姓不但习惯于从道德上衡量一个政权,并且习惯于用道德话语来挑战政权。此类挑战一旦形成气候,国家的镇压手段即使有法律依据,在大众眼里也会是非道德的。在这种情况下,运用镇压手段只会进一步削弱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在战争时期,保卫国家显然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在和平时期,要强调国家的防御合法性,政府就必须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和制造国家危机意识。而民族主义的目标一旦被激发出来,就需要实现。被激发起来的民族主义情绪会因此而给政府带来巨大的压力,并使国家朝十分危险的道路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和德国就是前车之鉴。 总而言之,当一个政权将其合法性置于绩效之上时,它就必须努力兑现一些现实的承诺。这是任何以绩效为基础的政权必然要背负的沉重负担。西方代议制民主有很多缺点,但从社会稳定角度来讲,它的最大特点就是把政体与政府分离了,并且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一个对大多数百姓来说其最终结果都不甚了了的选举上。任何一个现代政府都必须以它在经济和道德上的表现,以及它保卫国家的能力来获取人民对它的直接支持,但一个国家的根本合法性却不能建立在绩效上。怎么把国家的根本合法性建立在虚处而不是在实处是任何威权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引自 第六章 国家与社会运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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