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这两段文字来自美国和法国在立国建邦中最具纲领性的文件--《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可以看出,两部具有人权代表性的文件都从很大程度地继承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思想,在《社会契约论》这部篇幅短小精悍的著作中,卢梭不断强调和论证 “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的观点。
卢梭要论证的道理包括两点:第一是自然权利论,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第二是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而在这两大点之下,卢梭又通过四卷的内容进行论证,在卷一中,作者讨论了人类是如何以及为什么要从自然自由的状态转变到社会自由的状态,同时作者也提出了社会公约的含义和条件是什么;卷二作者讨论了有关主权、公意、法律和立法权的问题;卷三中作者列举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并进行分析;卷四则是在卷三的基础上继续探讨了其他政治制度的种类。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几个核心概念:自由、契约、主权、众意、法律和政府。关于自由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没有任何东西比自由更加重要。所以在书中他也提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卢梭对奴隶制的存在无法理解,他否认亚里士多德的“有些人天生就是作奴隶”的看法,他认为以往会有这样的想法,是因为大家都生于奴隶制度之下,他们连枷锁是什么都不知道,他们没有摆脱这样枷锁的愿望,甚至会有人爱自己作为奴隶的状态。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它们是互相排斥的。卢梭对自由的定义,并不是人类原始而自然的自由,人类想要享受自由,必须要放弃人作为动物的天然自由,只有放弃无知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自由和他所享有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前者的自由是以人的力量作为界限的,是依据强力或者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而后者是被公意所约束者的,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因此,人们要制定新的社会统治关系,“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也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关于契约,卢梭认为社会公约的核心就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包含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体现在,如契约社会中,任何人拒绝服从公意的,全体将会迫使他服从公意。因为这是所有公民的祖国,代表着所有公民的利益。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社会约定的内容可以成为合法的约束,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只会招致暴政和滥用。
契约中重要的主体就是主权者,其所享有的主权是完全绝对而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是不可转让的,但是主权的范围不会超过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产生的自有财富和自由。主权者基于契约而拥有的主权并不能侵犯到其他公民,也就是主权者不能对一个公民要求得比另一个公民要多,如果这样,主权就就变成了个人权力,权力也不存在了。主权者的意志整体称为公意。在这里,作者强调了“公意”和“众意”的区别。“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由此可见,公意是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但是众意不同,众意知识个别意志的总和,是着眼于私人的利益的。所以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哪怕所有人民都赞成某项决定,这个决定也不一定就是代表公意的。卢梭认为,虽然人们总是追求着幸福,但是人民却不一定总看清幸福,因为人民会受到欺骗,从而愿意要不好的东西。所以,想要得到公意,就需要在主权者共同体中消除派系的存在,因为派系多考虑私人团体的意见而忽略了整体的共同意见。公意要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需要在它的本质上和目的上都要是公意,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最终也是对全体人民适用的,如果它倾向于个别、特定的目标,就会丧失其公正性。
当公意产生后,就需要一定有强制力的,能被公意所接受的规范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力,由此法律产生了。法律的对象是普遍的,它只考虑的是公民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不考虑个别的某个公民的行为。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是它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选定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
根据作者的观点,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让主权者在表达公意的同时也收到公意的束缚制约,为了达到这种目的,需要有一个中间体来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这个中间体就是政府。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主权者们的赋予,所以政府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只是代执行主权者们的权力。当人民对政府的作为不满的时候,就可以将其推翻替代。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在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但是这样的民主制条件非常苛刻,作者也认为民主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全书中,卢梭用反复的语句来强调政府是主权与公民间的中间体,代表了主权者所要进行的行政行为,并且始终是执行法律且维护政治自由的。
有人批判卢梭所描述的自由平等的社会不过是他眼中的理想国,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的,针对这些质疑卢梭在前言中也有提到,他更多的是从理论层面对未来进行规划设计,而不是完全基于现实社会的考量,那么卢梭的设想的意义是什么呢?我认为是为人类社会寻找到一个方向,一个追求目标,只有我们心怀美好,才能有动力不断完善现实的不足。正如罗素所言,“我们追求的世界是一个充满了创造精神(creative spirit)活力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洋溢着欢乐和希望的开拓性事业将主要建立在建设性的激情上,而不是依赖于企图保留我们所占之物的欲望,或企图抢取他人所占之物的野心。这个世界必会让爱心自由地抒发;这个世界必会从爱情中洗除掉统治的本能;这个世界必会铲除残忍和嫉妒,令构成生活乐趣的一切天性与本能得以无拘无束的发展,并且在幸福的生活中注入精神世界的欢乐。这样的世界是有可能实现的,它唯一期待着的是:人类应该抱有创造这个世界的理想。而与此同时,我们侧身期间的现存世界却另有企图。然而,现存世界必会消亡,它将陷入由它自己的欲望所点燃的熊熊烈火之中,被付诸一炬。但从它的灰烬中会涅槃出一个焕然一新、朝气蓬勃的世界。这个世界充满了新鲜的希望,眼前展露出一派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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