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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洗冤集录译注
若是处女,劄四至讫,掜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指甲,用绵札。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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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便流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淹水身死。
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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