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第3节 无效合同(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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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 2020-02-26 15:58:57
一、概述
(一)含义: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其效力。合同无效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只是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效力。
(二)特征: 1.当然性:合同当然无效,无需经特定程序使其时效。合同无效无需当事人起诉或申请仲裁,非因争讼而无效,裁判仅有宣示性质。无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当依职权宣告无效,驳回请求。 2.自始性:合同自成立之日即不按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 3.确定性:无效合同不因时间或法律法规的变动而转变为有效合同。
(三)分类 1.无效的原因:(1)全部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全部,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2)部分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一部,其他部分不受影响,前提是合同的可分性。例如: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0年,超出20年的部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无效的效果范围:(1)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2)相对无效: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主张者应当被严格限制,例如只有因恶意串通受有损害的第三人才得主张。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概述:《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的规范当然适用于合同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前三项规定属于列举性规定,第4、5项属于概括性规定,应按照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适用规则进行适用。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立法目的是制裁和预防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保护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应当适用第4项规定。
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而不应当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引自 第三节无效合同 (二)虚假行为无效
1.虚假表示:表意人明知其表示的内容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而作出的意思表示。(1)仅基于单一的虚假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2)基于双方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一方为虚假,另一方则为真实。属于真意保留或单独虚假意思表示;(3)虚假同谋的意思表示:一方为虚假,另一方明知或双方串通。
本条仅指因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因为双方均没有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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