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第十二章第三节
仅有证言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物证。证词从根本上来说只是辅助性的,物证才是根本的。仅有证言而没有物证,是不能给人定罪的。在缺乏物证的情况下,仓促给人定罪,极有可能会出现冤案。冤案对自由来说,是个莫大的威胁。因为冤案可能降临到每一个公民的头上,从而使每一个公民的自由都面临着威胁。 引自第94页 是故,仅凭言辞证据不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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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第十一章第四节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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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第十二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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