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亚里士多德和政体形式
“万事不可过分”,自荷马时代以来,这就是希腊伦理的最主要原则。在被亚里士多德(正如早得多的梭伦一样)应用于政体形式之后,这一信念成了亚里士多德及其学派在秩序观上的主要贡献。其表现载体便是亚里士多德的中道观[有时被称为“黄金中点(Golden Mean”)。 引自 亚里士多德和政体形式 / 086 罗马的力量是圣保罗所谓的那种“阻遏性力量”——阻遏完全失序的状态或者基督教谓为敌基督统治的无政府状态。 引自 罗马人古老的高尚品德 / 100 根据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民法,罗马人享有免受独断权力侵害的权利以及财产受保护的权利,这在古代世界是罕见的:不管其如何严厉,罗马人的共同体明白有秩序的自由的真谛。 引自 罗马人古老的高尚品德 / 100 三次布匿战争消耗掉了一半以上的罗马农民,其中英勇战死的数以几十万计,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征战回到罗马的农民士兵已经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 引自 罗马人古老的高尚品德 / 100 西塞罗认为,罗马衰退的原因可以追溯到这两个不利因素:除非大多数公民具有良好的德性,否则良善的共同体无法形成;当政治混乱和腐败之时,罗马公民很难坚守旧有的道德。罗马人古老的高尚品格的退化有物质性原因,同时,德性的衰败也加速了共同体政治解体的过程。 引自 罗马人古老的高尚品德 / 100 因为西塞罗是有关“有秩序的自由”理论的代言人,而当时的美国人正试图实现有秩序的自由。他的作品被纳入美国人所接受的教育体系之中; 引自 西塞罗与自然法 / 108 一直到罗马掌控意大利其他地区,罗马人只知道适用于土生土长的罗马公民的民法(civil law)。它是一套复杂的习惯法体系……很像许多世纪以后的英国的普通法…… 引自 西塞罗与自然法 / 108 司法官们不得不探求能够适当地应用于这些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案例的正义原则——也即那些基于伦理规范、人类的普通观念、理性人的特质之上的原则。这就发展出了第三套法律体系:自然法(natural law),以区别于习惯法(无论是民法还是万民法)和成文法(或由民众正式立法且由元老院认同的实证法)。 引自 西塞罗与自然法 / 108 换一种说法就是,自然法是对习惯法或实证法的基于普遍伦理原则的诠释。自然法不是成文的法典,而是以人类普遍规范为参照实现正义的手段。在英国法中,这种方法被称为“衡平”(equity)…… 引自 西塞罗与自然法 / 108 法律是内置于自然中的最高理性,它规定什么该做、什么该被禁止。一旦在人的思想中获得稳固的位置和充分的发展,这种理性就是法律。……从根本上看,法律是有关人类伦理规范的知识。 引自 西塞罗与自然法 / 108 西罗马将在公元5世纪被蛮族入侵,不过,帝国东部——那里希腊化和亚洲化的程度高于罗马化的程度——接着又延续了一千年。 引自 有人居住的废墟 / 128 在12世纪,经由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里的法律博士,被查士丁尼编成法典的罗马法又成功地传回中世纪的西方。H. A. L. 费雪(Fisher)说:“罗马法所体现的是比中世纪初期的西欧更文明和更成熟的社会的观念。这个社会发育出某些非常清晰的有关私有财产和财物、家庭权利以及合同的神圣性的观念,并将法律视为适合人类整体需要的一套理性明晰的体系。 引自 有人居住的废墟 / 128 让我们败坏腐化的原罪的本质是什么?奥古斯丁借用保罗的话回答说是骄傲——人类企图让自己成为宇宙中心的想法。在罪的捆绑中,身体支配着灵魂,上帝为人类设计的秩序被颠倒过来。 引自 生活在罪恶的秩序之中 / 163 实际上,格列高利的领导将东西罗马帝国间尚存的政治联系割断了,也促使基督教信仰和文化向北传给条顿人。在格列高利的派遣下,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到英国促使异教的盎格鲁人和撒克逊人改信基督教。........中世纪的西欧开始成形,罗马将成为其灵性的中心。 引自 这是由两股力量统治的世界 / 174 基督教有关正义、仁爱、共同体和义务的观念可能会在不急速改变政府架构的情况下转化一个社会。 引自 这是由两股力量统治的世界 / 174 拥有绝对权力的中央权力,加上由单个个体组成的”沙堆“:这就是霍布斯的社会模式。这与中世纪不断增长的多样性相比正好是两个极端,因为中世纪具有复杂的社会组织和自我管理的社团与共同体。霍布斯的体系让人有逃离教会、乡镇、行会和地方当局的自由,不过代价是被利维坦奴役。比起17世纪,这些观念在20世纪更容易得到理解。 引自 利维坦的面孔 / 274 美国国会是立法分支,在多数方面以英国议会为其模板。与英国议会一样,它也有两院;其中众议院与公众舆论有更直接的联系,被赋予直接控制税收和拨款的权力,而参议院在外交事务以及确认总统重大人事任命方面有优先权。 ……参议员的六年任期(与之对应地,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让参议院的议员们有了更多的连续性和独立性……不管各州的人口和面积如何,每州都分配有两个参议员席位,这满足了较小州希望被平等对待的要求。 引自 法律精神的实体化:美国宪法 / 418 罗兰德@波特霍夫在其最近的对美国社会史上的秩序与失序问题的具有突破性的研究论著中这样写道:”美国社会史有力地说明,如果人们颠覆或抛弃内含于设计得很好的制度结构中的价值观,并因此拆毁文化成就与精神平和的社会根基,他们就将自己置于极大的危险之中。“ Rowland Berthoff, An Unsettled People: Social Order and Disorder in 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71), p.xiii. 引自 法律和习俗的力量 / 444 托克维尔发现现代民主体制(甚至是美国的民主体制)有屈服于新的奴役的危险:他们的物质主义以及对平等的向往可能会将他们引入"民主独裁”的歧途——那将是一个全能国家下的枯燥无聊的社会…… ……它不会打垮人的意志,而是加以软化、扭曲和引导;它很少禁止人干什么事,却常常阻抑人的行动;它不会摧毁任何东西,却会阻止很多东西的发育;它绝非独裁体制,却极力阻遏、约束、削弱、压制和愚弄,最终每个国家变成不过是一群懦弱勤劳的牲畜,政府则是其牧羊人。 引自 法律和习俗的力量 /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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