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第14页
主体得以消费,从而达成交易,实现各方的共赢。以我国国有企业在香港上市为例,我们描述了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分析了其可能比法律移植模式更为高效的原因:知识和信息传授的主体是掌握了大量操作性细节的市场主体,双方传授和学习的动力是成功后的高额收入、传授失败可能招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苛的法律责任。而且,这种学习和传授不是一次性的,始终要持续接受市场和监管者的检验。描述和分析这一新的知识更新模式将有助于在未来需要实现其他领域法律变革时寻找到实现途径和有效行动方案。 最后,第九章中从信息机制的角度反思了法学研究方法,重申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能揭示诠释研究和价值分析无法提供的独特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真实世界中实际运行的法律制度和其中活生生的人,有助于我们评判法律制度运行的效果与设立目的之间的差距,可帮助我们探寻造成差距的原因,为最终找到弥合差距的途径提供指引。实证研究也可以补充和推进诠释研究和价值分析:实证研究的成果能在相当程度上印证或是挑战理论主张和理论假设,并为法律变革的方向、方式和道路选择提供依据或是提出质疑。在第九章中,笔者还指出了在中国开展实证研究面临的“瓶颈”和困难。有的困难是实证研究方法所固有的,例如,解释力和预测力的局限性、昂贵的成本等。还有的挑战来源于一些外生性因素,例如,统计数据在中国普遍缺乏且质量不高等情况。但这些“瓶颈”和挑战不应当成为我们放弃实证研究的理由。 引自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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