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从理论表达——也可以说从话语——来看,中国近百年以来的法律改革多次反复,很难从其中探究可以称作为现代性特征的内容。首先是清末和民国时期对传统法律的全盘否定,以及国民党政权对西方,尤其是德国的形式主义法律的全面移植。然后是中国共产党既对传统法律也对这种所谓“资产阶级法制”的全盘否定,及其以社会主义的苏联为模范的立法,之后是在中苏分道扬镳之后的主要依赖本土资源,尤其是农村的和革命运动的调解传统,最后是改革时期的再度大量引进西方法律,几乎是全盘西化,因此激发了相应的批评和“本土资源”的呼声。我们若仅从理论和话语的历史来回顾,近百年来中国法律所经历的道路真是万分曲折,多次反复,步步艰难。 引自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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