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书摘1
Victor Lv (个人微信公众号:维特小站)
摘抄自《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第二章 村庄的土地制度:
家庭成分是根据户主(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承担者)的职业和获得生活资料的方式来确定的,依户主划分家庭成分是假定家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独立实体,家庭内的其他成员是不独立的。这一假定,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核心。 如前所说,浙北乡村最基本、最尖锐的问题时不断增长的人口对有限土地资源的压力。解决这一矛盾无非有五种方式。一是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二是增加资本、技术和劳动投入,增加单位产量;三是计划生育,降低人口数量;四是把过剩的农业劳力引向非农的新兴产业;五是均分土地。清代乾嘉以来,主要使用第一种方式,其结果是耕地扩大的同时,破坏了生态,更增加了人口。第二种方法是中国农民的传统方法,肥料的投入,耕种技术和劳动的投入,使同一块土地几千年保持肥力不变。均分土地虽是中国儒家的最高理想,但仅能缓解矛盾而不能解决矛盾。直至近代工商城市的兴起,才为农业多余劳力提供了新的出路。这一方法不是纠缠于同一蛋糕的分配问题,而是通过新的产业部门扩大蛋糕,从而有希望使人口——土地问题得到解决。 土地改革,从经济上说是“损有余而补不足”;从政治上说是摧毁寄生的封建地主阶级;从社会上说,是造成一个普遍均匀的小农社会。中国数百万个村落,从此便纳入一种全新的意识形态及其统一政策的强烈导引之下。于是传统村落内部,有些文化特质弱化乃至消失了,有些文化特质则借用新的形式顽强地保存了下来,并对政策本身发生了或强或弱的影响。 土地改革是y一场自上而下的运动,它因符合下层阶级的利益而受到他们的支持和用户。共产党在军事、政治上的胜利使激烈的土改政策得以有效地贯彻。土地改革的总政策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消灭地主阶级。”保证这条总政策得以落实的关键是把传统村落内部基于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分层从宗族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中分离出来,这就是说,首先要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并用阶级组织取代原先的宗族组织。划定阶级成分是实行土地改革法的前提条件之一。 浙北地区于1949年5月先后宣告解放。解放后,即由随军南下的干部(浙北地区的干部大多来源于山东老解放区)组织县、区两级地方政权。随后开展肃反运动,肃清县境内的残留的小股武装反抗力量,这些力量概称为土匪。H县共歼灭土匪229人。与此同时,建立乡村农民协会,组织起县、区下的乡、村两级基层政权,并依靠农民协会组织开展反霸和减租减息运动。全县斗争恶霸地主及反革命分子共808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而就地枪决者355人,判处死缓者21人,无期徒刑者52人,有期徒刑者180人,另有200人交当地群众管制劳改。地租从原征收量的50%减到20%。反霸和减租巩固了新政权,为推行土改创造了条件。 H县从1950年10月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到次年3月结束,前后共5个月。整个土改运动一般经过四个阶段。一是宣传教育群众。二是开展阶级斗争,摧毁封建势力。三是划分阶级成分。四是没收和征收地、富土地,重新按人口均分,实行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因此首先得确定“损补”的范围和制定”损补“的标准。在以自耕农(中农)为主体,且地权分散的村,以此为“损补”势必“损”到中农的头上去,而中农是土改中团结的对象,故“损有余而补不足”实际上是“损”地、富之“余”而“补”贫农、雇农之“不足”。 平等的小农社会,曾经是儒家的美好理想,也曾经是中古以后农民起义争取的崇高目标。每当人口的增长与土地兼并同时进行的时候,具有儒家理想的上层政治改革家以及准备发动农民起义的领袖们的头脑中便唤起追求这一理想状态的热情,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不免流于空想。直到二十世纪的五十年代初(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十年代的苏区),中国共产党所发动的土地改革运动竟神奇地把这一理想转变为现实。土地改革完成之后,中国的农村第一次出现了在土地占有上,因而也在经济上基本上平等的小农社会。 村落内部存在着两大原则,一是血缘原则,一是财产原则。一般而言,基于财产原则的阶层划分不仅与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等级纠缠在一起,且被后者所掩盖起来。这不仅使村内阶级的分化十分模糊,且也不易形成阶级观念。在这种情况下,要属于晚辈的贫雇农去反对属于最长辈的地主,并均分他的财产,实际上是极其困难的。 土改过程,在经济上虽然是财产的再分配过程,但在社会政治方面,是用阶级划分取代血缘辈分等级划分,用阶级组织取代宗族组织,用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取代传统的村落宗族观念。一句话,是用新的文化因素取代传统的旧文化。在宗族组织健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这新旧两种文化的冲突表现得十分激烈。 有形的宗族组织瓦解了。宗族组织原有的举办公共事业、调解纠纷、救贫济弱等社会职能移入到乡村正式组织。一句话,宗族制度通过土改而解体,但村庄作为一个同族共居的单位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基于血缘的关系,因而宗族观念不可能随着宗族制度的摧毁而消失。相反,它在村内或强或弱、或明或暗地发挥作用,一旦气候适宜,这些宗族观念便会朝着制度化方向再度“复旧”,如我们在八十年代的南方乡村所看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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