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义和法学研究………………………………………………………………………
这成了促使让・博丹撰写《国家六论》的主要动力之ー,而如我们在下文所见,此书无可驳地成了16世纪写出的最有创见和最有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推翻罗马法的直接权威的另一个甚至更为根本的结果是它暗示,为了指导法学和政治学的瓣论必须建立一套新的理论基础。在此之前,关于《查士丁尼法典》是“成文的理性”的思想,加之经院哲学所具有的崇高威望,曾经意味着公正的理性概念和自然法几乎普追地被用来作为对法律、义务和公道进行分析的检验标准。然而,由于对作为“成文的理性”的罗马法的攻击,关于政治论据的基础的这种一致意见便开始解体。此后尤其在法学家中间出现的一种主张是:由于欧洲北部所知道的本土的法律形式仅仅是各该国家的习横法,因而可以得出结论:这些习惯法应该作为评价法律义务和权利的正确分配的唯一可供选择的基础来加以系统化和应用。假定具有这种信念,下一步显然就是对这些习惯法的具体性质进行一系列详尽的历史调查,以便确保这些法律的起源和条文得到充分的理解。这就必须意味着,关于法律和改治原则的讨论往往愈来愈多地转化成为关于历史先例的讨论。于是在相应的程度上历史就成了意识形态:对政治论瓣的引导开始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以此为基础,陈述形形色色“古代体制”"対立主题的指示作用。如我们在下文所见,政攻治论瓣的基础的这种改变一求助于自然法的做法得到求助于历史的做法的补充,甚至为后者所取代一在16世纪后期的革命意识形态的形成中发挥了至关紧要的作用。正如博丹对政治学的概念那样,倘若我们希望理解现代早期政治思想的这一最有影响的组成部分,我们就需要从法学人文主义者所起的作用着手。 引自 人文主义和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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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具有美德的人的力量…………………………………………………………………
真正具有美德的人的力量 断言人能够达到崇高伟大的境地,言外之意是说,他们一定能够克服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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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宪主义的背景……………………………………………………………………………
“倘若当初没有路德,就永远不可能有路易十四”"(菲吉斯著作1960年版第81页)。菲吉斯的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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