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期权
(一)期货业务
继过去财富与过去财富的交换、过去财富与未来财富的交换后,人们就想也可以双方都用未来的财富去交换。这样的交换开始可能是为了规避风险,比如在春天的时候,一个农民(卖方)担心秋天的玉米价格会下跌,影响当年收益,而面包厂(买方)担心玉米价格上涨,成本增加,于是双方就约定秋后按2元/千克的价格交易1万千克,进行期货交易。达成期货交易的时候,双方通常不需要交付资金,或者仅支付少量的保证金,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这份期货合同就会产生价值。
如果今年气候不好,自然灾害频发,期货市场上秋季玉米价格涨到每千克3元,对于面包厂(买方)来说,这份合同就会给它带来1[=1×(3-2)]万元的收益,合同价值就是1万元,对于农民卖方来说,这份合同就会给他带来1万元的隐形损失。同理,如果今年气候好,玉米大丰收,价格下跌,农民将获得收益,面包厂将受到损失。由此可见,期货交易实际上是一种零和游戏,一方收益则另一方必然会有损失,而且收益和损失在金额上是相等的。
这种零和游戏可以帮助双方规避部分风险,比如上例无论到期后价格上涨还是下跌,农民和面包厂都会按照2元的价格进行交割。因此,在会计上,无论农民还是面包厂都将这份期货合同确认为套期工具,套期工具可以抵消被套项目(标的,这里指玉米)价格涨跌带来的风险。对于农民来说,被套项目就是预计出售的库存商品(玉米),对于面包厂来说,被套项目就是预计购买的原材料(玉米)。这样交易久了,人们发现可以通过期货价差获取暴利,于是很多期货交易的目的不再是规避风险,而是获取利润。这样,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不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以短期获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应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期权业务
由于期货的价差很难预计,风险很大,为了锁定风险,人们发明了期权。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也叫买方期权,通常是买方预计标的(合同的对象)价格未来会上涨,但也不十分确定,担心如果估计错误,价格下跌得厉害,自己损失太大,就先支付给期货卖方一定的看涨期权费用。如果未来交割时标的的市场价格高于期货合同约定的价格,就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如果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就不买(实际上按当时的市场价格买)。
假设上例中的面包厂与农民约定,如果秋天的玉米价格高于2元/千克,面包厂就按2元收购,如果低于2元,面包厂就不收购了,为此,面包厂给农民支付1000元的看涨期权费用。这样,如果玉米价格上涨,面包厂的每千克玉米还是按2元收购,规避了成本上涨风险,如果玉米价格下跌,面包厂最多损失1000元的期权费用,锁定损失风险。而农民呢,虽然损失了未来玉米价格上涨带来的机会收益,但现在也得到了1000元的现实收益。
看跌期权也叫卖方期权,通常是卖方预计未来标的价格会下跌,但并不十分确定,也担心价格上涨,导致自己卖亏了,损失太大,为了锁定风险就先支付给买方一定的费用(看跌期权费用),如果未来交割时标的市场价格低于合同约定价格,就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卖,如果未来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就不卖了(实际上会按市场价格卖)。
假设上例中的农民与面包厂约定,如果秋天的玉米价格低于2元/千克,就按2元/千克卖给面包厂,如果市场价格高于2元/千克,就不卖了,为此,农民给面包厂支付1000元看跌期权费用。如果玉米价格上涨,农民可以获得价格上涨的收益,如果玉米价格下跌,农民最多损失1000元的看跌期权费用,锁定了价格下跌风险。
由此可见,期权购买者虽然支付期权购买费用,但锁定价格涨跌风险,期权的出售者虽然获得期权费的收益,但要承担价格涨跌的风险,期权的价格就成了双方博弈的焦点。而期权的价格又取决于双方对标的未来价格的预测,预测准确的一方将从中获得较大的收益,预测不准确的一方将遭受一定的损失。由于期权出售方的损失理论上可以是巨大的(标的的未来价格涨跌空间很大),因此,受益一方所获得的收益在金额上并不一定等于损失方所遭受的损失。所以,期权出售方通常无法抵消由此所带来的价格涨跌风险,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套期工具(会计准则要求只有能有效抵消被套项目风险的才能确认为套期工具),可以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期权的购买方,获得利得可能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项目的潜在损失,能够有效抵消被套项目的风险,可以确认为套期工具。金融市场逐利者自然会看上这样好赚钱的方法,当企业以期权作为短期获利的金融工具时,会计上也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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