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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行为:道德品质和道德原则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前面史蒂芬提出的问题上来了,尽管我们不能对此展开充分的讨论。存在或行为,这就是问题之所在。我们应该把道德主要解释为对某种原则的服从,还是理解为对某种品格或品质的培养?我们是否必须作出选?如果品质没有发展为与其原则相应的行为,就很难理解道德原则如何能够实施,也很难理解为什么根据这些原则而产生的所有行为动机都必然属于一定的种类,或者是审慎的,或者是利他的冲动。而且,无论愿望和自我意识是怎样的,道德都不能满足于仅仅遵从准则,除非它对准则的精神毫无兴趣,而只是注意它的字面意义。另一方面,如果不是作为在某种情况下以某种方式去行动的习惯和趋向,那么一个人就不可能其有某种品质。在某种特定的情祝下,仇恨导致杀人或伤人,正义的愿望产生正义的行为(按照正义原则采取的行动)。另外,如果我们不赞同某些原则,如功利原则、或仁爱和正义原则,那么就很难明白,何以得知该鼓励和培养什么品质了。 因此,我认为不能把责任和原则的道德与德性和品格的道德(即做和是),作为我们只能选择其一的对立物,而应该把它们作为同一道德的两个互补方面。因此,对每一条原则来说,都有一种道德的善品质,它通常与原则同名,它是由根据原则而行动的习惯或趋向所組成;而对于每种道德意义上的善品质来说,都有一条限定该品质体现于其中的行为的原则。借用康德的一句名言,即没有品质的原则是软弱的,没有原则的品质盲目的。 引自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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