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联邦所颁布的法律或实定法,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是欧洲和美国的古典作家所说的“自然法”。 这一结论依据的主张是,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在本案中应该是适用的。 不管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意义和作用。 当威特英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被告所作所为依据的是由威特莫尔本人首先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既然非同寻常的困境使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惯用原则没法适用,那他们有必要起草新的“政府宪章”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处境。 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契约或协议观念之上。古典思想家习惯于把政府本身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原始社会契约上。批评者指出这与史实相矛盾,主张政府是以理论假定的方式建立起来,并没有科学证据。伦理学者回应道,即使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契约是虚构的,契约或协定的观念为政府权力包括剥夺人生命的权力提供了唯一的伦理证明。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只能从道德上论证,即:这种权力是理性的人为了要建设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接受的一种权力。 值得庆幸的是,联邦没有被困扰祖先的问题所纠缠。我们把“政府建立在人们的契约或自由约定之上”当作历史事实。考古学证据所证实的是,在大螺旋之后的第一时期,大毁灭的幸存者自愿集合起来起草一份政府宪章。诡辩的作家提出远古的定约人事都有权利约束未来的后代,但事实仍然是:我们的政府可以沿着毫不间断的轨迹追溯到那份原始宪章。 因此,如果行刑的人有权结束人的性命,如果郡治安官有把拖欠债务的承租人赶到大街上,如果警察有权把纵酒狂欢者投入监狱,那么这些权力在我们祖先的原始契约里可以找到道德正当性。如果我们无法找到法律秩序的更高本源,又怎能期待这些行将饿死的人找到更高的本源来支援他们为自己而选择的秩序? 刚刚阐述的论点不可能有任何理性的回答。很多人接受起来可能会感到一些不舒服,他们将怀疑导出这么多陌生结论的论证,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诡辩。然而这些不舒服的根源很容易辨认。 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这一观点有许多虚伪的成分,即便是适用到日常的社会关系中。我们面前的这个案子就能证明这个道理。在移开洞口岩石的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牺牲了。指挥救援工作的工程师和政府官员难道不知道工作人员的作业有危险,会严重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吗?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这十个人的性命是合适的,为什么要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牲个人以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 规划的每一条高速公路、每一个隧道、一座建筑,在建造过程中都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把这些工程汇总起来,可以大致计算出建设这些工程项目将会牺牲多少人的性命。统计学家可以告诉你建造千英里的四车道的混凝土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然而,我们故意或心照不宣地承受和付出这些代价,因为假设生者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这些损失。如果可以用此来评价在地面上正常运转的社会,如何评价被告和他们的伙伴威特莫尔在绝境之中假定的人类生命的绝价值? 引自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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