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 2020-10-10 15:19:06
“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 引自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一、点出新书报检查令法律责任的模糊
1.到底是法律还是公务员体系为此负责?
反对将责任推给公务员
“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观缺点归咎于个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2.1819年法令和和1841年法令的差别
“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现在期望颁布的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
二、针对书报检查规定的“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这两个规定要求探讨主义的不是内容,而毋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只是在将注意力转移到第三者身上,而忽视了真理本身
1.真理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如果謙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风格如其人’……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
“对真理是否于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同真理对立的东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一一严肃和谦逊的伴随下出现。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诚然,在一定的时势下,这种理智也必须向另一种理智及其空谈作某些让步,但是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意识到:别人已向它让了步,而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它应当表现得谦逊而又恭顺,严肃而又乏味。”
2.严肃和谦逊
“谦逊。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儒者吗? 也许,这种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的全体公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査官都变成天オ。……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来说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謙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 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检査官的脾气来决定。给书报检査官指定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是错误的。”
三、新旧检查令之间的矛盾
1.法令有效时间的矛盾
2.对讨论范围规定的矛盾
3.对于宗教态度的矛盾
4.新令的正统精神和旧令的理性主义的矛盾
四、新检查令的“让步”:批评国家管理机关和法律的作品,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可以发表。新令数次强调作者倾向不能是“敌对的和恶意的”,书报检察官要特别注意作品带有“有害的倾向”就不准印行。
“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性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情况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可是,在某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理性和国家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的政府中,当政集团的齷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其实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
五、编辑与书报检察官的任命问题
1.新法令要求对于编辑的选任由国家批准而非作者本人的意愿
“在新的书报检査令中则出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深奥,可以说出现了一种精神的浪漫主义。旧的书报检査法令要求外在的、实际的、因而也是由法律规定的保证金,只要有了这种保证金做保,就是不受欢迎的编辑也能得到任用;检查令则剥夺了报刊出版者本人的全部意志。根据检查令的规定,政府的先见之明、当局的异常谨慎和洞察能力,都应当同内在的、主观的、不由外界决定的品质有关。可是,如果浪漫主义的不确定性、敏感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的激昂情绪都变成了下面这种纯外在的现象,即外在的偶然性已不再表现为它那种实际的确定性和局限性,而表现为某种奇妙的灵光、表现为某种虚构的深奥和壮观,那么,检查令也未必
能逃脱这种浪漫主义的命运。
报刊(整个新闻业都属于这一范围)的编辑应当由完全正派可靠的人担任。检查令首先指出“学术才能”是这种完全正派可靠的品格的保证。至于书报检查官究竟能不能具有对各种各样学术才能作出判断的学术才能,检查令对这一点没有提出丝毫怀疑。既然在普鲁士有这么一批政府所熟悉的万能天オ(每个城市里至少有一个书报检査官),那么,这批博学多オ的人物为什么不以作者的身分出现呢?要是这些因人数众多、更因博学多才而显得声势浩大的官员们一旦崛起,用自己的声势去压倒那些仅仅用某一种体裁写作、而且连用这种体裁写作的才能也未经官方验证的可怜作者们,那么,这就会比用书报检査更快地消灭报刊中的一切混乱现象。这些老谋深算的、像罗马的鹅一样只要嘎嘎叫几声就可以挽救卡皮托利诺山的人们,为什么一声也不响呢?这些人实在太克制了。他们在学术界无声无臭,但是政府了解他们。”
2.新法令要求书报检察官要由“思想可靠和能力合格的人”以及能够区分内容与倾向是否值得怀疑的人担任
“我再说一遍: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从作者方面来说,倾向是向他们要求的和给他们规定的最后内容。倾向作为一种无定形的意见,在这里表现为客体;倾向作为一种主体,作为关于意见的意见,则被归结为
书报检査官的得体的处事方式,而且是他们的唯一的规定。
可是,如果书报检查官的专横(承认独断意见的权利就是承认专横的权利)是被巧妙地伪装成客观规定的逻辑结论,那么检査令则完全有意识地表现了无条件享有信任的总督府的专横,而这种对总督的信任就是报刊的最后保证。由此可见,书报检查的一般本质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抱有的那种虚幻而高做的观念之上的。公众的智慧和良好愿望被认为甚至连最简单的事情也办不成,而官员们则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
假如书报检査受普通法庭的支配(诚然,这在还没有客观的书报检査法以前是不可能的),那么它就只可能有暂时忠诚的性质。可是, 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査又交给书报检査机关去评判,例如,把它又交给某
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査委员会去评判。”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不过无论如何,新的检查令终究会使普鲁士的作者要么获得更多的现实的自由,要么获得更多的观念的自由,也就是获得更多的意识。
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一、对普鲁士《国家报》的不满
1.以统计粉饰太平
2.《国家报》认为普鲁士国家管理机构不具有政治精神;认为只要报刊有能力就有权对等级会议的辩论情况进行讨论
二、议会上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讨论
反对新闻自由的人稍占优势
1.诸侯等级的辩论人:德国精神高尚而真实恶发展是由于新闻出版限制造成的
2.骑士等级的辩论人:
(1)把个人特权、与人民和政府对立的个人自由妄称为普遍权利,自由仅仅是某些等级和人物的个人特性,普遍理性和普遍自由是有害的思想
“难道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就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吗?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哪里有新闻出版,哪里也就有新闻出版自由。
的确,在实行书报检査制度的国度里,国家没有新闻出版自由, 但是,有一个国家机关却享有新闻出版自由,那就是政府。且不说政府的公文享有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难道书报检査官不是每天都在实践(即使不是直接
地,也是间接地)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吗?
……
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
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这个问题仅仅在现在才获得了首尾一贯的含义。问题不在于新闻出版自由是否应当存在,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向来是存在的。问题在于新闻出版自由是个别人物的特权呢,还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问题在于一方面的
有权是否应当成为另一方面的无权。问题在于“精神的自由”是否比“反对精神的自由”享有更多的权利。
如果作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的“自由的新闻出版”和“新闻出版自由”应当被屏弃的话,那么,作为特殊自由的实现的书报检查制度和受检查的书报就更应当被屏弃了;因为如果类是坏的,种还能是好吗?”
“书报检查制度没有消灭斗争,它使斗争片面化,把公开的斗争变为秘密的斗争,把原则的斗争变为无力量的原则与无原则的力量之间的斗争,以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本身为基础的真正的书报检查是批评。它是新闻出版自由本身所产生的一种审判。书报检査制度是为政府所垄断的批评。但是,当批评不是公开的而是秘密的,不是理论上的而是实践上的时候,当它不是超越党派而是本身变成一个党派的时候,当它不是带着理智的利刃而是带着任性的钝剪出现的时候,当它只想进行批评而不想受到批评的时候,当它由于自己的实现而否定了自己的时候,最后,当它如此缺乏批判能力,以致错误地把个人当作普遍智慧的化身,把权力的要求当作理性的要求,把墨渍当作太阳上的黑子,把书报检查官涂改时画的叉叉杠杠当作数学作图, 而把耍弄拳脚当作强有力的论据的时候,一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批评不是已失掉它的合乎理性的性质了吗?”
(2)认为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都是不完善的,实行书报检查是两权相害取其轻
“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这种例外情况违反它本身的常规,因而也就取消了自己。……现实的预防性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作为命令才起预防作用”
“因此,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因为它所希望的它达不到,而它达到的又不是它所希望的。
书报检查法想预防自由这种不合心意的东西,结果适得其反。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里,任何一篇被禁止的,即未经检查而刊印的著作都是一个事件。它被看作殉道者,而殉道者不可能没有灵光和信徒。它被看作一种例外。自由永远不会不被人所珍视,而普遍的不自由的例外就更加可贵了。一切秘密都具有诱惑力。在社会舆论对自身来说是一种秘密的地方,形式上冲破秘密境界的每一篇作品对于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诱惑力。书报检査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
如果书报检查制度是政治的,它就要预防任性;可它却把任性提升为法律。它不可能预防任何一种比自身还严重的危险”
“书报检查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要惩罚的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意见;因为它无非是一个以条文形式出现的书报检查官而已;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敢把它利用书报检查官这一工具实际上所能干出的事情在一般的法律
规定中表述出来。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执行不是交给法庭,而是交给警察机关。”
“由于人民不得不把具有自由思想的作品看作违法的,因而他们就习惯于把违法的东西当作自由的东西,把自由当作非法,而把合法的东西当作不自由的东西。书报检査制度就这样扼杀着国家精神。”
“这些人怀疑整个人类,却把个别人物尊为圣者。他们描绘出人类本性的可怕形象,同时却要求我们拜倒在个别特权人物的神圣形象面前。我们知道个人是弱小的,但是同时我们也知道整体是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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