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郁生对《社会契约论》的笔记(1)

社会契约论
  • 书名: 社会契约论
  • 作者: [法] 卢梭
  • 页数: 197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 2003-2-1
  • 《社会契约论》随笔

    读罢第一章,我便已经察觉,这本书读一遍是很亏的。所以这第一遍的随笔我主要把零散的,精辟的地方摘录下来做一些讨论。

    强力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

    强力的效力是短暂的,其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的权威是强迫性的而非自发性的。好比抢劫是通过强力完成的,劫匪要求钱财不是权力,而受害者给出钱财也不是义务,那只是在强力下的不得已。随着强力停止,这一切行为便会消失。

    如果国家的法律也像自然规律那样不稍变易,不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则人的隶属可以变成物的隶属。

    这句话并不代表法律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是社会契约的具体形式,其代表的是社会中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当共同利益改变时,法律自然要随之改变,但每一时刻集体的共同利益是客观的,不受操纵的。其所谓不变是指不受到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集团)利益的操纵。

    所有一切国家的法律的普遍精神,都是袒护强者,欺凌弱者;袒护富人,欺凌穷人。这个缺点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没有例外的。

    这句话听起来是那样的有道理,弱肉强食,尽管在社会中这似乎是一个消极的状态,但它难道是错误的么?难道不是自然而然如此的么?或者说,对于集体的利益最大平衡点是否本身就要落到这种状态上?

    人生而平等,只是一种思想,并不是真理。保护弱者是有必要的,但这个必要有多大,一定要把强者和弱者生硬的拉到同一平面上吗?哪样或许矫枉过正了。请注意,这不是一个感性问题,而是极其理性的。

    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不在于他所得的票数,而在于其间使人们结合起来的共同的利益。

    更多的票数不可等价于公意,投票只是在某些情况下对公意的探测手段。因为投票者可以是被蒙蔽的,也可以是被局限的,甚至是狭隘的。例如被煽动的投票,对少数人从事的尖端领域发展方向的投票,对罪恶者处罚的投票。这些情形下,投票都无法显示出公意。永远可以代表公意的出发点,是共同的利益。

    2017.2.19

    2020-02-18 16:29:46 9人喜欢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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