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癫对《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的笔记(3)

癫癫
癫癫 (命运不能被解释)

读过 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

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
  • 书名: 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
  • 作者: 崔瑞德(编)/牟复礼(编)
  • 副标题: 剑桥中国史 社科修订版 全十一卷
  • 页数: 1134
  •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年: 2006-12
  • 政府结构

    在中书省的执行官员的监督下,后来在内阁的较松散的协调下,1380年明政府的非军事的例行公务在中央政府一级主要由六部管理,在省一级由承宣布政使管理,在地方一级由知府、知州和知县管理。

    六部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由一名尚书(1380年前为正三品,以后为正二品)主管和一名侍郎(正三品)协管。具体工作由4个或13个清吏司执行,每个清吏司配备一个以上的郎中(正五品)以及若干名员外郎(从五品)和主事(正六品)。关于部内的事务,各部都有司务厅,由两名司务(从九品)主管。此外,户部和刑部各设照磨所,配备照磨(正八品)和检校(正九品)。各部各有一批从事文案工作的胥吏,人数从43名(吏部)至187名(刑部)不等。有的部直接节制单独的、但附属于它们的机构;有的部还监督有关的、但不直接附属于它们的机构。

    吏部全部负责文官和胥吏的任命、考察、提职、降级、请假、退休和授勋等事务。这些工作由文选清吏司、验封清吏司、稽勋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分别负责。人事安排的程序是如此重要,以致吏部尚书被公认为是各部的老大。

    户部负责人口和耕地的统计、税赋的估计和征收以及政府收入的处理。在部内,责任的分配不是以专业的职能为基础(如吏部),而是根据其管辖的地域范围。该部有13司,每省冠以省名(如四川清吏司),每司各管有关省的部办事务。除了各司有其正规的省管辖范围外,北京和南京周围两个京师区规定的部分事务则无定见地交由不同的司处理。但在每个司内,则设四科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它们是民科(管统计)、度支科(管一般账目)、金科(管专项账目)和仓科(管仓)。由户部主管的国家财政管理将在本卷其他章节详细论述。

    直属户部的机构有宝钞提举司、钞币局、印钞局和许多仓场与银库。此外,还有12个钞关,它们向航行于大运河的私人船主征收过境费。过境费为中央政府的一种收入,不经省当局之手。

    礼部负责国家的礼仪和祭祀、文官科举考试的管理以及朝贡国使节的接待。如同吏部,它也有四个职能不同的司:仪制清吏司、祀祭清吏司、主客清吏司和精膳清理司。直属于礼部的有一个行人司、一个铸印局和一个教坊司,与礼部关系密切和间接隶属于它的是几个服务和礼仪的机构。其中最重要之一是太常寺,它在正三品的卿的主管下全面负责祭祀礼仪和音乐。直属于太常寺的机构是四夷馆(负责与朝贡国的来往交通通信)和神乐馆。

    还有其他两大专门机构也归礼部监管,其一为光禄寺,它为祭祀和庆宴等类似事件提供精美的饮食和服务;另一个为鸿胪寺,它负责所有国家职能的礼仪事项。它们分别由从三品和正四品的卿主管。

    礼部还通过京城的僧录司和道录司管理僧、道的神职人员。国家批准并任命这两个机构两名佛教长老(善世)和两名道教长老(正一),他们各有挂名的正六品品级,但无官俸。它们应该监管全国佛道神职人员正规的考察和度牒事项。

    兵部负责全部军事方面的行政事务——武官的任命和升降,军事设施、装备和兵器的维护,帝国驻防制度的运转,战略计划的制定,以及其他不属于实战和战地指挥性质的军务。它有四个职能各异的司:武选清吏司、职方清吏司、车驾清吏司和武库清吏司。直接隶属于兵部的机构是会同馆,它实际上是国家接待朝贡国使节的宾馆。太仆寺由兵部间接监管,它指导全帝国的一批牧马场的工作,并在山西和陕西,以及在甘肃和辽东设分牧马场(行太仆寺)。兵部还监管四个苑马司——一个设在北京师区,一个设在辽东,两个设在甘肃,其职能与行太仆寺相似,可能还重叠。

    刑部监管审判和惩处的程序。在1390年之前,它分成四个不同职能的司,后来则按户部的模式组建,共设13个司,每省一个。它与都察院和大理寺紧密配合工作,但对它们没有管辖权。

    工部主管政府的建设工程,负责定期服劳役的工匠和劳动者的征用、政府设备的制造、水道陆路的维修、度量衡的标准化,以及对山、川、湖、沼泽地及其他被认为是公有地和国家资源的利用。它设四个司:营膳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另外它还设大批辅助性仓库、供应机构、工场(制造纺织品、金属制品、皮革制品、马具和颜料等)、一个宝源局和分布于全帝国的许多抽分局。抽分局原属于户部,但在1471年转归工部,它通常征收实物的林业产品,以便供应工部造船的需要。

    中央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又得到了几个独立的服务机构的协助。其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翰林院,它由正五品的学士主管,为皇帝及朝廷提供文学、编修和学术上的帮助。它的人员起草和润色更具庆典性的公告和其他国家文献,编修皇帝主持的历史和其他著作,向皇帝读解典籍和历史,参加庆典,在一定程度上参加议政。翰林院成员包括侍读学士、五经博士和一批专业的史官。前面已经谈到,文官考试前三名进士一般被任命为翰林院的史官,他们在那里开始盘算在将来被推荐进内阁任职,而其他新科进士常常被任命为观政,领庶吉士之衔。

    服务性机构还包括:钦天监,它从事天象观察,发布天气预报,解释反常的自然现象和制定年历;上林苑监管京城的苑园和皇帝观赏的百兽馆,以及一个太医院。

    前面与科举联系起来反复提到的国子监为国家支持的学堂制定教育政策,另外它也是一个为监生参加正规考试提供教、学日程的职能中心。其主管为从四品的祭酒。正六品的司业协助他工作。它设一个绳愆厅,一个博士厅和六个堂,共有32名从八品助教、正九品学正和从九品学录。国子监通常称太学。

    1420年后除了内阁和与其有联系的中书科,所有的中央政府机构在京师(1421年后改南京为京师。——译者注)都有其对应的骨架组织,它们都行使与京师地区有关的行政职能。

    在省一级的全面行政管理原来由每个省的行中书省负责。它们是按照京师的中书省模式组建,不过不设丞相之职。相反,每个行中书省由平章政事主管。1376年,行中书省被承宣布政司(一般简称为布政司)代替,每个布政司由两名从二品布政使主管。命名的意图甚至比行中书省更为明确,即这些机构是在特任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设立的。但事实上,这些布政司相当长期地存在下来。布政司配备人数不定的从三品参政和从三品参议;设一个有一名从六品经历和一名从七品都事的经历司;设一个有从八品照磨和一名正九品检校的照磨所;设一个有从六品例问主管的例问所和一个有从九品司狱主管的司狱司;另设一个库,一个仓和一个维修建筑物的局,它们分别由一名从九品大使主管;以及人员不等的胥吏。

    最后,在巡抚、都督以及从京师都察院派来的时刻注视着它的巡按的监督下,布政司负责全省的民政。它负责人口和土地统计、税赋的评估和征收、开支、人员的考评、礼仪的奉行、建筑、治水、中央政府和地方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等事务。为了便于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其人员分成六个曹,其名称仿照六部,各曹处理与部相关的事务(下至县一级的属员也按此方式组织)。为了周密地监督下级行政单位的活动,布政司将其部分权力下放给分司,各分司各有相应的官员负责。各分司的辖区称道,主管称道台。道有多种,因省而异。有的按区域管辖,即在一定范围的地区内行使布政司的一切权力。其他的道按职能管辖,即其职权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甚至紧接省的范围,但其权力只限于特定的职能。由于北京和南京周围的京师区没有布政司,其邻省的布政司通过分司在它们之中分别对京师区进行省一级的监督。

    2019-10-16 16:16:34 回应
  • 政府结构-省以下

    在省一级以下,其行政等级往下排列依次是府、州和县。百姓直接与县级政府接触。州直接控制它所在的县,协调控制其他几个县;府辖几个府,一般还辖几个独立县(原文如此,应为州。——译者注);州和府主要行使监督职能。这些地方机构的官员,特别是县级官员,总称“有司”。

    府由正四品的知府主管,下面有人数不等的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和推官(正七品)协助工作。知府全面负责他辖区的一切行政事务,但只在得到省当局的同意才能采取行动。

    设在北京和南京的府分别是顺天府和应天府,因其特有的名称而与众不同。它们各设一名正三品府尹、一名正四品府承、一名正五品治中、三至六名正六品通判和一名从六品推官。每座京城出于警卫目的,被分成五城,每城设兵马指挥司,负责巡逻和防火。

    州一般是府和县之间的中介监督机构。每州设一名从五品知州和人数不等的从六品同知和从七品判官。

    县是政府的基层单位,配备一名正七品知县、一名正八品县承和一名正九品主簿。知县及其属员估征地方税收,为国家征用的劳役提供住所,监督照顾老人和穷人,举行国家规定的祭祀和其他典礼,维持治安和司法断案。民间称知县为“父母官”,这个名词反映出它的职责范围是没有限定的,还指望他们与百姓的接触要以仁爱为主。

    与这些所谓“线性”等级机构并存的,还有其他许多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职能机构和服务机构。它们包括由兵部领导的行太仆寺,由户部领导的国内的钞关和由工部领导的抽分局。另外还有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及总共14个分司,七个盐课提举司,四个位于远西与境外部落进行以茶易马交易的茶马司和13个铁冶所。三个位于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宁波)和广东广州的市舶提举司控制着与海外国家的朝贡贸易,它们在明代初期起逐渐被皇宫委派的宦官所控制。

    在地方一级有一大批专业小机构,知县对它们有一定的监督权。它们包括巡检司、驿、递运所、宣课司(还有其他名称,常有分支机构)、河舶司、批验所、仓、库和造局。

    一切地方单位还有一些机构须向中央的一些司署进行登记,这些司署监管着地方的佛道神职人员。它们是僧纲司、僧正司和僧会司以及道纪司、道正司和道会司。

    所有地方单位有三种学堂:医学、阴阳学(训练看风水)和儒学。只有儒学在政府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单独受到国家的资助。每个府、州、县驻地设一儒学。每所儒学设一教员(府为教授,州为学正,县为教谕)和二至四名训导。

    在县以下的一级,帝国政府通过称之为里的组织与大部分城乡居民接触,里负责维持地方治安,裁决地方争端,培养道德和组织宗教,兴办和维持诸如灌溉和初级学堂等主要村社服务,一般地执行法律。理论上的理想形式是110个相邻的户应组成一个里,其中最殷实的10户每十年轮流提供一名里长。其他100户分成10个甲,每甲中的一户被指定提供一名甲首,他对里长代表他的10户。在明代中期有些里被重新命名为保,但地方组织的所谓的里甲制和保甲制主要以同样的方式办事。

    里长承担的一个责任是征收地方的田赋。进入16世纪之际,田赋不是交给县的官员,而是交给特别指定的粮长。粮长从殷实户中选出。他代表一个区的几个里,从中他每年可征收应缴粮近一万石。粮长负责每年将一万石粮食交给知县,或者直接送京,或者缴给遍布全帝国的指定的粮仓。随着人口增长,社会变得更加多样化,国家的财政制度变得更加货币化等情况,粮长的负担也变得非常复杂和沉重。在16世纪,他们逐渐在地方上消失,知县依靠雇用的代理人向里长或直接向各户征收税赋。这有悖于开国皇帝的初衷,他要地方尽可能地自治,有时甚至禁止知县去巡视他的辖区。

    2019-10-16 16:20:22 回应
  • 资料

    ◆ 行政地理

    >> 只有北京和南京,才提供了更为特殊的城市管理模式,二者都不再细分成县,而是分成5个城,每城设兵马指挥司,以监管治安巡逻和防火。

    ◆ 财政组织和总的实践原则

    >> 户部管辖的太仓库不是中央的银库。它只是北京几个银库之一。直至16世纪之末,它岁入约400万两白银。它不能控制工部管辖的承银库。此外,自1421年实行两京制以后,南京的户部相当自主地运营,它绝对不是北京户部的分署。南京的户部尚书的品级与北京的相同。他保持着自己的粮仓、仓库和银库,并且直接向皇帝报告。如无皇帝明确的命令,任何库的剩余资金不能从一个部转到另一个部。

    ◆ 明代的惩处制度

    >> 1390年改组以后,刑部中按省分的司下面有四个科,每科名义上负责明律中的不同部分。这四部分称宪(法)、比(审定)、司门和都官(京官)。

    >>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其属有十二道监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问发落。其有差委监察御史出巡追问审理刷卷等事。

    >> 最低一级是县,由一名知县主管。这名官员广泛的义务可以用民间所称的“父母官”一词来概括。他负有多种义务,从征税到调解争端和主持审判。作为一名审判官,他的工作往往包括调查和裁决,研究司法案例,甚至还要验尸。在明代,有县将近1200个。知县既不能在其出生地任职,也不能置产业。对知县的这些限制旨在使他在调解争端和征税时保持客观。一名知县被分配6名以下也来自外地的文职助手;他们则依靠近11名至12名从本地吸收的胥吏。

    >> 明代省一级组织相当复杂,由三个平等的机构组成:

    1.都指挥司,它对京城的五军都督府负责;

    2.提刑按察司,它向都察院报告工作;

    3.承宣布政司,它为省一级主要的文官行政机关。

    到1430年,各省受巡抚的监督,巡抚实际上是皇帝的特命代理人,被派遣去视察和直接控制省的行政工作。这种做法始于永乐帝,皇帝把它当作一种对其领土进行个人控制的手段。

    按正规的形式,承宣布政司由两名布政使主管,在布政司正式组织内部处理司法事务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按职能分工。布政司既有理问所,又有司狱司。

    提刑按察司也发挥高度明确而又相对专业的作用。因此,它们监督知县对诉讼的处理,并且充当申诉的法庭。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责,审理六品或以下的官员;经过皇帝批准后,也可审理品级更高的官员。如果发生家务、婚姻、地产和斗讼等案件,按察使也可充当申诉和复议的审判官。

    条例规定,这些诉讼事件必须通过正常渠道从最下级的法庭处理,再向上提交。根据明律在诉讼过程中越级上诉要受惩罚。此外,提刑按察司还有一项附带的职能:它必须考核省和地方官员关于法典的知识。

    ◆ 明代的法律程序

    >> 经过招供,真相得以证实,案情被全部详细记录存档。当局就起草拟定的判决,大致叙述诉讼的事实。如果是死刑、监禁劳役或放逐,必须向皇帝呈上拟刑的奏议。如果拟定的判决要以轻杖或重杖责打,只要起草下令执行判决的官方知照就可执行。建议判为监禁劳役、放逐或处死的奏议与囚犯一起被送到大理寺进行复审。如果大理寺对判决无异议,拟刑就被顺利地呈交给皇帝,而犯人则被押入大牢。皇帝一旦批准,判决就由规定的有关机构执行。

    >> 一条重要的条款限定了官员执行判决的一系列行动,并要求上级对严重案件必须进行复审。一旦审讯完成而事实已被完全弄清,一旦有关的调查以及对贿赂和非法财物的没收工作已经完成,那么有关监禁劳役、放逐或判决较不严重的案件可由府、州和县的官员执行。但对死刑的案件,监察御史(在北京)和提刑按察司(在京外)就要自动地复审案件。这种复审或上诉应该决定是否出现误判。根据明律,复审官员必须对草拟的判决作出评估。他们的复审结果然后被转到刑部作最后的研究。刑部的这次研究结果相当于又一次上诉的听审,它然后以奏折形式上呈皇帝。如果得到皇帝批准,判决就被执行。在两京京师区,刑部要指定一名官员,会同提刑按察司一起监督执行(审决)。

    >> 这些条款是明代的革新。明代还超越了以前的王朝,把必须由皇帝审查死刑的举措制度化:这个程序称为朝审。朝审在1459年设置,这是前一年秋季颁发的谕旨的结果。朝审的内容是复审一批审判官判决的死刑案件,这些审判官则通过三法司向皇帝上呈的奏议而被任命;朝审在每年霜降时期进行。清代通常称这种做法为秋审。

    ◆ 中亚:与中国削弱的关系

    >> 马文升在他被任为兵部右侍郎得以决策前,也在陕西任职八年。他的简历及题为《兴复哈密记》的文章表明了他对于西北形势的知识。

    ◆ 从女真到满族

    >> 在整个15世纪70年代,辽东巡抚陈钺在朝廷中权势显赫的太监汪直的支持下,时时无缘无故地攻击原先友好的女真诸部,向合法前往朝廷的女真使者以收取礼物为名勒索贿赂。兵部右侍郎马文升巡察辽东,反对陈钺的所作所为,汪直、陈钺反诬马文升煽动女真,最后朝廷将他调到其他边境地区。

    ◆ 朝贡使团

    >> 每年派遣使者的次数反映了明朝与朝鲜关系的状况:冲突摩擦较少的年份使者数目就减少。使者的数目从1400年前后每年平均8次减至朝鲜成宗国王(1457—1494年;1469—1494年在位)时的3.7次;1506年前后因废除国王燕山君(1476—1506年;1494—1506年在位)而引起朝鲜政治危机之时,数目又上升了,当时中宗国王(1488—1544年;1506—1544年在位)谋求册封。正常情况下,维持友好关系所需的使团每年不超过3—4次。

    典型的朝鲜贡使团由40人组成。使团成员包括一个大臣级别的正使及副使、秘书、翻译、医生、书记、执拂拭者、马夫、仆从、脚夫、奴仆。随员的规模反映使团首领的级别:到北京去的王公的扈从当然多于押送贡马到辽阳去的首领的随从。

    《大明会典》公布了标准的朝鲜贡品的清单。向明朝上的贡品有:金、银、各种蒲席、豹皮、海獭皮、素丝、各式染色亚麻布、大麻布、镶真珠母的梳妆盒、白绵纸、拂尘、人参。还规定每三年呈送50匹种马。这里没有提到的还有那些定期要求的特别贡物,如牛、超过定额的马、棉布、制作武器的原材料、茶、胡椒、谷物,以及最令人厌恶的索求,即人——奴隶、年轻女郎及太监。官方清单上主要列举的是朝鲜货物,其质量优于中国的同样货物,这突出地表明了朝贡关系中的商业成分。在北京的市场上,朝鲜的人参及纸价格尤为昂贵。

    >> 私人贸易令人蹙眉,但却是重要的,不过朝鲜人对于朝贡交易最为重视的还是中国皇帝赠送给朝鲜国王的礼物。实际上,这一交易渠道也是中国对朝鲜文化发生影响的主要传导管。回赠的礼物包括那些宫廷礼仪中使用的物品,如龙袍、玉带等,乐器也经常在礼品清单上出现,给王室成员的服饰、丝绸、绿玉、药物等也是经常赐给的物品。

    中国书籍也许是对朝鲜产生了最广泛的影响的物品。朝鲜使者总是带回有评注的中国经典、论文集、史著,以及所有类型的文学作品。这些都可以在朝鲜重印,并传播到朝鲜各地。明代早期,书籍还是将中国新的典章制度传送到朝鲜的工具。例如,早期明朝的法典就被用作1394年公布的第一部朝鲜法典及刑法的范本。尽管朝鲜人总是对中国的思想和制度加以修改使之适合他们自己的国情,然而,朝贡贸易作为文化影响的渠道与其作为商业交流的通道一样,其重要性都是不可比拟的。

    ◆ 乡村的商业化

    >> 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盐的分配制度提供的动力。为了确保主要驻在北方边境以及四川的军队能取得充分的粮食供应,政府于1389年开始在云南、1419年开始在贵州实行所谓的开中法(盐的实物交换制度)。这个制度规定,在交换运往这些边境区的粮食和牲口饲料时,政府颁发可以在产地换盐的盐引,商人然后可以在专卖条件下在指定的分销地售盐。这个办法可保证商人比在自由市场分配制度下取得更多的利润。理论上,政府压缩所有的官办盐场生产,以致盐的需求总是大于供应。

    江苏北部沿海的两淮盐场所产之盐质量最佳,产量最多。每年只准从盐场到交盐地点往返一次。这个限制将除了资本雄厚的大商人以外的其他商人挤出这个行业,但对驻于北方边境区附近的商人有利,因为他们需要的运粮费用较少。因此,山西和陕西的商人占有很大优势并充分加以利用。驻于诸如陕西的三原、泾阳和绥德,以及山西的平阳(其治地在临汾)、泽州和潞安诸府的商人熟悉本地的环境条件,把粮食隐藏在地下的黄土洞穴,以防止蒙古人的侵袭。他们还通过建立所谓的商屯——商人控制的农业庄园——以鼓励本地生产粮食。他们还合法地或非法地从事马茶贸易,并在其北方基地和江南地区之间运输丝和棉花。

    政府定期提高粮食换盐引的价格,对粮食愈来愈大的需求使发出的盐引数量过多,这就减少了商人对盐引的追求,因为这种交换的利润减少了。商人面临的其他问题是,运输过程中浪费粮食太多,与丝棉市场竞争性的机遇相比,周转缓慢。为了诱使更多的商人参与盐的贸易,1492年政府在1491年至1496年任户部尚书的叶淇的敦促下,决定把以银换盐引代替以粮换盐引的做法合法化,尽管换盐的比价要高于以往。虽然这一措施在财政上对政府更有利,因为它增加了收入,但它一定使北方戍军的粮食供应更不稳定。如果不是这样,对这些戍军的粮食供应问题不会如此糟糕,因为军垦自15世纪中叶以来每况愈下。但是新制度对商人更加方便,它解除了他们向遥遥的戍军供应粮食和饲料的义务。

    以银换盐合法化的另一个结果是更靠近两淮盐场的商人此时能从事盐的贸易。结果新安(安徽南部徽州府的别名)的商人逐渐与北方山西和陕西的商人相匹敌。他们常常搬进产盐区附近的城市,特别是靠近两淮区而又不远离两浙盐场的扬州。山西商人也开始住进这些城市。这些商人以分销盐为基业,在全国建立了巨大的网络,还经营其他的产品:茶(也部分地是专卖品)、棉布、木材和丝。大米和其他谷物每磅又恢复到较低的利润,常常只与其他产品一起经营。愈来愈多的盐商参与放债,由于普遍缺乏资本,放债一定有利可图。

    ◆ 运输

    >> 首先,他根据打算穿越水面的船体的大小来分辨船的类型,因为船体大小决定了它们打算利用或抗顶的风的级别。他确定四种主要类型:在长江行驶的船、内河航行的船、湖船和海船。在长江航行的船分大小两种,大船用于沿江上行至湖广和四川,小船用于横穿山峡和摆渡。内河船也分官船和私船两种。

    太湖的船只种类最多,也似乎最引起了郑若曾的兴趣。他首先专门列出了湖船:运石料的称山船,运商品的称驳船,用于私人来往的称塘船,用于守卫和治安的称巡船,民团和水哨驾驶的称哨船,摆渡的称渡船。按照郑若曾的说法,这六种湖船都不能像一年四季昼夜挥桨于江南湖泊的渔船那样适合于对付风暴。他根据船桅的多少从两桅(装载量不足100担)到六桅(能装运2000担),对渔船分等。四桅船种类最多,大的足以运载1000担,小的完全可以进入大部分港口,并且在夜间很容易把两船固定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海盗不敢攻击的小型浮动堡垒。但是三桅船和两桅船更为常见。除了这些标准的渔船外,郑若曾还指出其他几种船:江边船,从两个桅到五个桅,与其他正规渔船一样,装载量多达2000担;厂梢船,能运700担;小鲜船,装载量不足100担;剪网船,船体狭窄,但速度较快;丝网船,只能乘三人,顺风时速度很快;划船,三四人划桨时比丝网船快,能划到其他船只不能行驶的地方。郑若曾又补充了苏州的吴江和常州两县的其他几种特有的船。仅仅船的种类就证实了明代对船的设计的高超水平。

    ◆ 知识的传布

    >> 申明亭又是解决争端——特别是门户之间婚姻方面的争吵——的场所。这个宣扬正确价值观念的场所可以由知县主持,也可以由地方的长者负责。

    ◆ 商业

    >> 自明中叶以来,为进入士的圈子准备最为充分的商人是住在扬州从事盐业的富裕的徽商。这些商人必须非常努力地建立与官员的良好关系,这不但能减少被官僚掠夺的危险,而且在与其他商人冲突中能得到支持。当徽州盐商范延富(1448—1517年)决定在15世纪90年代从扬州退隐时,包括有权势的御史大夫刘大夏和御史戴珊(1437—1506年)在内的几名官员送给他一批著作。这些礼物表示,为了能够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像范那样的人必须与地区的官场头面人物建立密切的关系。

    >> 在成化在位期间(1465—1487年),出售度牒规模扩大,且售价更高。1484年,1万张空名度牒以每份10石米的价格标价出售,以便缓解陕西和山西的饥馑。两个月后,通过13个省的行政管理机构,6万张度牒以每份12两银子的价格出售。

    ◆ 明代中期的佛教

    >> 1482年,一个官衔的价格是120两白银和100担谷子。僧官的数量剧增,大大超出了原定名额的八名。在成化年间(1465—1487年),僧官数目在短时间内,增加到1120名。直到万历年间,僧官数量才最终被削减为四名。

    >> 在成化年间(1465—1487年),有437名西藏僧人持有从法王到禅师不等的称号,有789人则持有喇嘛的称号。他们皆都自由自在地出入于宫廷之中。

    >> 佛教的可悲情形,由僧人继晓(死于1488年)的著名经历而得以戏剧性地标明。他于成化年间(1465—1487年)在佛教机构中掌握着最高权力,并作为其传记在明代的官修史书中被收于《佞悻列传》的惟一一位僧人而臭名昭著。

    ◆ 第十五章 明代文化中的道教

    >> 天师道(天师为这一宗派的领袖)是专精于道教的仪式与修道的最为古老的道教宗派,它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汉代。尽管曾遭到一些挫折,但这个道派仍一直延续到明代。在元代期间,吴全节(卒于1346年)曾致力于把正一道(天师道)传统与活动于中国北部的全真道结合起来。在此期间,天师道传统还吸收了其他几个南方的宗派,最著名的是茅山道派及其上清经典。尽管茅山道在元代作为天师道的一个支派而生存下来,但其命运却在明初衰落了。

    >> 全真道在明代继续保持影响。《性命双修圭旨》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全真道的南北二宗正走向和解。全真道北宗,由宋代的王哲(1112—1170年)、马丹阳(1123—1183年)和丘处机(1148—1227年)所创建,强调命的修炼,目的是为了增强精力与延年益寿。全真道南宗,则在宋代由许道光(生卒时间不详)和白玉蟾(1194—1229年)所创立,强调修性与修神的首要性,目的是为了开发智慧与悟道。

    >> 净明道在元末时期的动力,一直持续到了明代。实际上,“净明道”一词并不用于诸如《明史》之类的官方材料中,但张宇初在其道教宗派史中却提到了它,而且它还出现于许多明代文人的著述中。净明道一词在明代官方资料中的缺省,可能说明了净明道被政府官员们认为是从属于正一道或全真道的道派。许多更早一些的道派在明代都被认为是这两大道派之一的支派。

    2019-12-10 16:19:13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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