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对《维稳的政治逻辑》的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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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摘录
过去的经验已经清楚地表明,改革优先 选择在经济和社会领域进行,政治改革则被延迟考虑。优先选择经济与社会改 革并非仅仅出于政治谨慎的考虑,事实上,中国的发展主义路线不得不依靠两 个基本的系统来支持,一个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另一个则是独立的司法体 制。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政治改革 的方案主要包括党政分开、村委会选举、党内民主和人大制度改革。
尽管政治改革的局部性 努力从短期来看并没有妨碍经济增长,然而,从长期来看,政治责任的缺乏为 国家有效地控制秩序却制造了更大的麻烦,使得国家很难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 从根本上化解纠纷。
事实上,在中国,政治学家、政治家与公众在有关政治改革问题上 并不缺少共识,有关政治改革的话题经常出现在大众传媒上以及政治家的讲话 之中,分歧之处在于,改革缺少初始动力和主导力量,因此在改革方案上也难 以达成共识。
一个国家稳定的政治秩序需要依靠司 法制度、民主制度和公民社会三大系统共同维持。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在国家决定转变工作重心的时候,由于放松社会控 制而引起的失序问题,使国家领导人着手考虑如何应对的问题。“
国家认识到,挑战政治秩序的危险主要来自 于社会的最基层,挑战者主要由社会的流动人口和边缘人群构成,社会冲突的 焦点主要是那些面广量大的人民内部矛盾。
国家认识到,挑战政治秩序的危险主要来自 于社会的最基层,挑战者主要由社会的流动人口和边缘人群构成,社会冲突的 焦点主要是那些面广量大的人民内部矛盾。基于这样的判断,国家认为,如果 综合治理能够实现如下四个目标,长治久安则指日可待:首先,保持对那些不 稳定人群的政治威慑力;其次,在基层社会编制一个庞大的监控网络,让矛盾 与冲突无处藏身;再次,将整个政府(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动员起来,让它们 主动地提前介入矛盾,采用综合的办法化解矛盾;最后,打击与防范的工作重 点集中在社会治安的重点区域和人群那里,以预防与教育为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顾名思义,就是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 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 保障社会稳定”[1]。
领导机构与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和 空间,因为它受到另一个问题的直接影响,那就是,执政党如何权衡政治秩序 与公民权利。
如 果情况反过来,国家更加强调公民权,公民就会得到更多的自我结社的机会, 自我救助、相互宽容、相互协作等公民社会的美德就会逐渐地被培养起来,大 量的可能演变成对秩序构成致命威胁的矛盾,就会在社会共同体中被消化掉,
这个事实表明,在公共秩序建 设方面,国家更加追求效率而不是公平,而“严打”恰恰能够做到这一点。
由于综合 治理涉及面特别广泛,几乎涵盖了政府的所有职能部门,因此,它不得不需要 一个能够在纵向与横向上扮演领导与协调的组织。在中国现有的政治框架中, 除了执政党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机构能够担当。党领导综合治理的方式 包括:通过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党委组织架构,并设计了复杂的制度安排,党以 创制、动员与监督的方式,将各项综合治理的政策在国家所有相关机构中进行 分工,鼓励彼此之间的合作
对综合治理实行党的全面领导,从短期来看,有 利于执政党对治安局势的控制与主导,从而保证维稳的效率,但是,从长期来看, 可能会降低国家对复杂的社会矛盾的处理能力。
总体来看,即使责任考核允许公 众零星地参与其中,但是它仍然是一种封闭式的内部评价行为。
由政权自我修正而导致的对社会控制的松动,为种种犯罪行为和大量的抗 议行动创造了条件。
在国家的眼里,不受控制的组织总是可疑的,即 使获准成立一个组织,它也必须接受领导与控制;任何组织不得形成独立的政 治倾向,效忠并竭力支持国家意识形态是至关重要的。
单位控制人主要 依靠两套系统,一种是福利制度,另一种是档案制度。
政策的松动,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和社会向着多元化和自由化方向的发展。然而, 传统政策的变化却给国家在控制社会、维持秩序方面带来了挑战:由于人们大 范围的自由流动,使得社区基础上(community-based)的治安模式失去了有效性;
对犯罪活动启用专政模式,最重要的原因来自于国家政权的性质——人民 民主专政。用毛泽东的话说,这种政权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 行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