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试读:分家书中所描述的女性形象

四分家书中所描述的女性形象 南宋时代袁采的《袁氏世范》也有“妇女之言寡恩义”条: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袁氏世范》将家庭不睦、兄弟失和归咎于“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但对此,袁采也是无可奈何。在他看来,“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不平”,而且妇女“不可谏诲”,故而“见识高远之人”只能私求兄弟之心。明代的徽州族谱中也提到长辈告诫后辈要“毋惑妇言”(明)程时化纂修《(休宁)率东程氏重修家谱》(嘉靖四十二年刊本)卷之三,十三世,珹一公。在这篇由当时的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程富所撰写的传记中写道:“珹一公……兄弟七人……正统丙寅十二月二十一日申時,忽呼二子嘱之曰:‘怡怡和氣,毋惑妇言,各以挣挫,毋玷於前。’言讫而卒。”的话。 分家书作为家产分析的合同文书,其“自序”之中常常述及分家缘由,不外乎“窃惟同爨齐家,固昔人笃义之高风,分析遗安,亦历来作父之恒情。虽曰兄弟同胞,难冀人心合一”《乾隆六年徽州许姓阄书》(《农业史论集》,第320页)自序。,“家务纷纭,难效田氏紫荆之义,虽欲勉强同居,尤恐反生嫌隙”《康熙四年休宁胡姓阄书》(《农业史论集》,第306页)余弘均序。。但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分家书中归因于“常常是内亲不合”《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农业史论集》,第310页)自序。、“妇女不合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乾隆四十年祁门康之瑍等分关文约》,原件藏历史所,藏契号:116044001001。。《正德十年九月王隆等为分田地所立阄书》就对此有具体的说明。 ……母命云:凡见人家兄弟亦无不义者,尽因娶妇入门,异姓相居,争长竞短渐渍。日闻偏爱私藏以致背戾,分门割产患若仇雠。男子刚肠者几人能不【为】妇人言所惑。尔等子妇辈且机房后有一梗化者出于其间,如凡人妇分柝不均,非我所欲也。莫若就我在时,自故父存日与四男周广分柝阄受父业外,悉将尔兄弟三人奁仪获利续置新产分柝公平,我心足矣。《中国明朝档案总汇》(一),第69~71页。 母亲最担心的就是儿男娶妇入门之后,信听妇人之言,致使兄弟不合。所以很多分家书中常常告诫子孙,自立分关之后,“毋听妇言”《乾隆四十年祁门康之瑍等分关文约》,原件藏历史所,藏契号:116044001001。,“男妇无许争端异言”《乾隆二十五年祁门谢阿汪二子均分产业阄书》,原件藏历史所,藏契号:116042507001。。分家书的这种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例如,《乾隆二十九年□文标等立合同文约》《清民国编》卷一,第349页。就是妇女由于分家而不合,不得不立合同文约进行约束。 立议合同文约人叔文标,侄浩秋、春等,因妇女不合,将以前继文壹纸自愿托邻劝谕,将继文缴付与叔,所有山场、田地、屋宇照老阄书各管各业。所有山契、地契尽付侄浩秋兄弟收去,日后要用,一同照证。夫妇生养死葬,不得累及浩秋兄弟。住屋基地,二家子孙毋得变卖他人,自立合同之后,两无争竞,听自执文鸣官理论。今恐无凭,立此合同贰纸,各收壹纸永远存照。 再批山契贰纸,内祖坟契壹纸,付与叔父收去,同照。 所有以前帐目、工食银两,叔侄两无异说。照。 合同贰纸各收一纸照(半字) 乾隆廿九年十二月廿二日立合同人叔文标(押) 同侄浩秋、春(押) 中见邻潘圣瑞(押) 凌惟南(押) 依口代笔吴修如(押) “妇女不合”,叔侄、兄弟之间不得不托凭邻佑劝谕,立约重新明确各人的利益关系。 分家书中对于女性也有赞美之词,但多是对母亲、妻子等勤俭治家、贤淑孝顺的褒扬之词,例如《道光十五年黟县(或休宁)潘姓阄书》《农业史论集》,第339页。自序中写道: 伏念吾母于归,职居冢妇。其时曾祖母、祖母、父在堂,一以勤俭为主,吾母之所以奉侍重帏者,井臼之操,园蔬之治,四时粮食之出入收晒,罔不身任之,盖早岁实备劳心力焉。迨得不孝兄弟四人,女弟三人。不幸嘉庆二十三年春惨遭父亲大故。时樽与律,虽均受室,已得长孙,而杰仅十一岁,尧仅四岁,三女弟亦皆年幼,十余年来,男婚女嫁,吾母之愿稍完,而心力实叠劳矣。 还有的分家书对于女性的经济活动进行称赞,例如,《嘉庆五年徽州谢姓阄书》《农业史论集》,第331页。自序写道:“嫡母汪氏纺绩内助,因而稍积微资,续置产业,建立屋宇。”而商人家庭分家书常常将商人妇主持家政,使商人无内顾之忧甚为称许。《乾隆六年徽州许姓阄书》《农业史论集》,第319~320页。写道:“予幼失恃,未冠即糊口楚之潜江,历三十余年艰苦勤俭,其无内忧者,赖室人持家辛勤相助也。”又如,《乾隆五十二年休宁(?)叶姓阄书》《农业史论集》,第326~327页。自序中写道:“先妣吴孺人,生母闻孺人,淑慎阃德,温恭和恪。先君久客江右,家政母等是掌,备极妇职,式礼莫愆,是助吾父备福于子孙也。” 也有的分家书中对于颇有识见的寡媳表示赞赏的。《同治五年十二月李天江立分家书》《清民国编》卷三,第35页。中写道: 立分关父李天江,配刘氏,生二子。长佑国,次佑乾。均教读婚娶。去秋国故,国妻曹,二子虽幼,曹颇有知识,我老难以撑持,意欲令其分晰,另以一媳一子,皆以晰〔析〕箸禀商,是以请凭房族,将关分古塘湾田、山、屋宇等项概作二股均分。除食谷照人品分外,猪、羊、农器什【物】并品立作二股,编立兴、隆二字号,凭众告祖,拈阄为定。其佃罗二姓之田,亦作二股拈阄分种,日后不种,规银公领公分。……… 恒丰履泰(半字) 云楼(押)载生(押) 凭房族正杰(押)秉彝(押) 元上(押)克昌(押) 永清(押)佑纪(押) 同治五年十二月廿二日父天江给媳曹氏押子佑乾押立 曹氏为长媳,年轻守寡,二子俱幼,而曹氏既能守志在家,颇有教养,可以自己持家。而李天江年老,难以撑持家事,所以分家另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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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
作者: 阿风
副标题: 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
isbn: 7509706173
书名: 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
页数: 311
定价: 49.00元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 2009-4-1
装帧: 平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