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无声处
佛经中强调戒、定、慧三学,由戒而定,因定而慧。佛教中还主张修炼从凡身修息、修气、修脉、修心到修最细微心。常言俗语亦谓:闲慢处要都周匝,细微处方见功力。学问的增益是一项聚沙成塔的事业,不过规模宏远的同时必须法相庄严,必须修最细微心。我们学法律的人更应该在做学问时具有森严的法度,不可拆污烂,当立准绳而硁硁自为守之。朱熹在《大学章句序》中所说的“外有以极其规模之大”、“内有以尽其节目之详”[1]的境界,可以说是做学问的一种极致状态。纵观历史,古之成大事者,须是有大规模又有细工夫。规模远大与综理密微二者阙一不可。朱子论为学曰:“愈细密愈广大,愈谨确愈高明。”[2]大本不立,小规不正;小规不正,大事不立。这是一种相反相成、相异相维的辩证关系。众所周知,旁观责人则易,亲身任事则难。现在提刀带枪、蹈瑕而攻者如是之多,动辄以疵掩瑜,逞臆为谈,毁人不倦,每每年数小差,掇为巨谬,遗脱纤微,指为大尤。这种学术江湖上的风波使我不得不加意慎重,匆遽迁就。事实上,遇人轻己必是自身无可重处;致令他人有懈可击,往往就是由于自己的怠懈所致。我尽管不同意某些敌意昭昭的指责,不过,反观自己难全是,细论人家未尽非,我对此非常感谢,使我有机会将书稿打磨得更加完善一些。在技术层面,殊应申明的有如下问题:
第一,考虑到中国人名均有便利条件查阅,大凡外国人名第一次出现(不包括引文涉及的外国人名[3])时,除非确是文献无征,一般均标注全名、生年和卒年。在世的学者不标注生年。这是从我作为中国人的一种趋避心理而加以如此处理的。这种标注需要极为细心的工作,否则特别容易出现讹误,转贻议者以口实,但为了方便读者,为了确保史料的准确,我仍然选择了这种有可能出力不讨好的笨办法。例如,许多著作在论及上海会审公廨设立问题都会提及当时的驻沪英领温斯达(Charles Alexander Winchester,1820-1883年),但此人的英文姓名和生卒年均难以查找。宋慈《洗冤集录》英译本的翻译者哈兰医生(William Aurelius Harland,1822-1858年)在许多著述中都被提及,但其英文全名、生卒年俱无,笔者为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标注可以说也是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为梅森的《中国的刑罚》一书铜版画雕版的英国画家和雕版家戴德利在国外文献几乎都写作J. Dadley,但其中J究竟何指不得而知,笔者是通过查阅大量资料才获悉其全名应为James Dadley。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正如崔述在《考信录》中说,“凡无从考证者,辄以不知置之,宁缺所疑,不敢妄言以惑世也。”[4]全书约十余处无法确定外国人外文原名、生卒年月或外文原著书名的地方,按照司马光编纂《资治通鉴》时采取的考异方法,直接在注文标明阙疑待考。[5]第二,诸如马克思、莎士比亚等国人非常熟悉的人物不予以标注,以避免繁复。第三,由于篇幅过长,例如第二卷中出现的外国人物虽然已经予以标注,但在第四卷再次出现且容易引起误解时,酌情予以简略标注,但不出现生年和卒年。第四,外文书名均在第一次出现时予以标注,旨在方便查核原文。第五,外文书籍均标注出版地和出版社,中文书籍不标注出版地,仅标注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第六,本书1911年以前的期刊卷、期序号均采用汉语数字,民国以后的期刊卷、期序号均采用阿拉伯数字。这是按照中国人使用阿拉伯数字始于清末民初的历史时间确定的。第七,藏文采用的是威利转写系统(the Wylie System)[6]。对于满文、蒙文等,我由于一窍不通,所以基本上对于这方面的材料加以回避。对于论述不得不牵涉的个别四五处地方,我尽量按照原文转抄,并使用字典加以核对。第八,我自己也曾翻译过一些外文著作,深知其中的艰辛,对于一些著作使用中译本却在注释中对于翻译者略而不提感到惋惜。在本书中,外文中译本和古籍校注本均标注翻译者或者校注者,以彰显翻译者和校注者的劳动。第八,本书史料涉及方志、小说、明信片、照片、绘画等。在可以使用的文字资料中,所谓“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又异辞”者,不可胜数也,很容易造成“一指蔽前,则泰山不见;十步易辙,则日景不分”[7]的结局。例如,段光清的字在一些著作中作“俊明”,在另一些文献中又作“明俊”。这两者在不同著作中所占比例几乎旗鼓相当,令人无所适从,属于考异的范畴。最后笔者采纳的是中华书局1997年版《镜湖自撰年谱》的记载,认为应为“俊明”。我尽量都在使用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等出版的一些可靠本子,苟遇一些有文字出入处,在注释中则标注了可以参见的若干本子,希望不要引起误解,以之为繁琐。如果有简体校点本且我认为与该线装书文字没有出入、与我的断句等基本一致,我尽量使用那些容易查找得到的版本。第九,对于书中所涉及的年代,我在最后统稿、校对时主要依据的是沈起炜编著《中国历史大事年表》(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年版)、冯君实主编《中国历史大事年表》(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遇到此前标注年代有疑问时再核对相关档案、年谱、实录以及碑刻资料。第十,本书数字用法遵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但鉴于该规定第十一条对于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的示范过于简单,无法应对研究中各种问题,且过于偏重理工科的模式,所以本书加以适当调整,从俗从宜,采取目前一般出版物的通行惯例,唯求全书体例统一为旨归。第十一,导论卷中的“主要参考书目”秉承挈名索实的原则,以书中本身已经征引过的文献为主,并且除潘世宪教授一部油印本(因为此书稿是该领域开山之作,成就昭著)之外,其余均为正式公开发表的著作,书中所征引的其他未公开发行的资料、学位论文、中外期刊论文、全国各地文史资料、家谱以及许多比较偏僻的资料尽管对于本书极为重要,但限于篇幅,未能一一胪列。第十二,除后记之外,书中对人物均直书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礼貌词,以免厚此薄彼,引起误解。但是,本书没有避讳“教授”和“博士”、“博士生”之类客观表示身份的学衔。其理由在于,此种学衔乃其所有者依得法取的身份,笔者实事求是,并无特别恭敬之意,仅仅视为如同行文为了明确标示人物身份的职衔一样的限定词而已。第十三,本书涉及中、英、德、法、日诸语种征引文献,分别按照其本国学者习惯的注释方式。笔者对于目前中文学术论著一切按照英文科技文献注释的规范削足适履的处理方式,中国人应该有中国人自己的风格,尤其人文社会学科,更应该如此。而且,将所有语种的注释方式一统为英文注释方式,也不是一种文化平等的态度。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既然各种语言的大小写方式、标点都有自身的规则,使用一种语言就必须按照其本身的规则,否则就为错误,那么引用别人的文献而更改其语言习惯,实际上是一种不尊重被征引者的傲慢表现。
柏峰研讨会发言(http://subblogzshimingrucm81.lofter.com/)
非常感谢大家。其实大家今天讲到的都是书出来之后宏观呈现在大家面前的一些问题。我的团队有四个人,来做这样一件事情,最初我们看第一稿的时候就从2009年开始看,进入编辑是从2011年开始的。我想分享我们这个团体在编书过程中和张老师的一个互动。某些方面进行过很多讨论,尤其是书名,书名是讨论最多的,我们专门设了一个网站,把书名都打上去。张老师也把我们最终定的两个书名在他的学生中征求了意见,最后我们就定了这书名《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4年的中国》,副标题是我加的,我们社的发行人员建议把副标题改成主标题,把主标题改成副标题,最后我们在跟张老师谈论之后认为主标题应该虚一些,而副标题应该实一些。我们就定了这样一个书名。当我们在我们出版社内部网上发起讨论的时候,很多发行人员就问我:“《法律、资源与时空构建》到底是个什么,我们好像看不懂。”我就很老实地说,我们编辑在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看不懂。我第一次看完之后,就讨论说:张老师写的这个东西我们能不能理解,然后又给我们卢总汇报了一下我们的心得,然后说要不我们再看第二遍。看完第二遍之后,就有了自己的心得,然后就是佩服、佩服。这个是看书的一个过程。
刚才董老师也说了这个书的规范。张老师对于书的规范非常地坚持,也很配合。讲到这个规范,最重要的是参考文献,讲到参考文献,大家都看到了,其实是我们总论部分的参考文献和后面的文章注释文献是不一样的。这本书写作时间长达10多年,当时张老师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引用的参考文献的版本后来有所变化。张老师在成文的时候引用的是当时的版本,那么在参考文献中张老师很多保留了原先的版本。我们在审的过程中,参考文献和注释的一一对应。我自己一个人就对了两个星期,对了两个星期才对完,从中想发现一些矛盾,最后我发现我的担心有些多余,张老师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漏补缺。我下了很多书目,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编二编的目录、边疆史的目录等等,可以看到张老师这个规范做得是非常得好,这也对我们编辑提了很高的要求。当然,我们四个人在和张老师不断的互动之下,在参考文献方面做了很好的工作。再一个是后记部分,大家多看到的后记部分远远少于张老师交给我们的后记部分,张老师在后记部分强调学术的严谨和学术的规范。在书出了蓝样之后,张老师还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并进行了一些修改,所以这部书连蓝样都一共出了两遍。可以说,在这个编书过程中我们编辑是处在一个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学习书的观点、学习书的规范、学习书的参考资料。但是张老师说参考文献是不齐全的,是主要的参考文献书目,还有大量的书中引用较少的参考文献没有被收入。
[1]引自《戎政刍言序》,见于国家图书馆分馆编:《清代军政资料选粹》(三),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2年影印版,第110页。亦可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页。
[2]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第八,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4页。
[3]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尽量在页下注中予以标示。
[4]崔述:《考信录提要》卷上,《崔东壁遗书》,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1975年版,第23页。亦见于张舜徽选编:《文献学论著辑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6页。
[5]笔者在多年来研究考据学方法过程中曾经专门关注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的方法,因此在本书中借鉴了其方法。可以参见张世明:《历史事实与法律事实: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的方法、地位及其镜鉴》,载于《史学月刊》2010年第2期。
[6]Turrell V. Wylie,“A Standard System of Tibetan Transcription,”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22: 261-67, 1959.
[7]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总叙》,张世明译注,见于张晓虎、丁放主编:《名将韬略》,华夏出版社1992年版,第4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