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笔记
1.流氓罪的废除客观上使原本模糊入律的鸡奸行为在罪刑法定下失去了处罚的依据。但所谓“同性性行为的非罪化”只是平权者试图将同性恋议题带入法律视野的论证策略,立法者根本忽略了同性恋的存在。
2.无论有意无意,立法者拒绝承认同性之间“性行为”和“恋”的法律意义,以此来阻断对话的可能性,继而不承认他们的权利诉求并避免其成为法律的主体。
3.中国传统并没有同性恋的概念,对性的判断关键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性的社会效果。(古代成年人结婚后又对同性有爱欲类似今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又天天逃学,只是品行的问题,没有人会把孩子分成“应该学习”和“应该玩”两类,古人也不会有“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区分。)
4.建构主义和本质主义是同性恋争取平权的两种不同方式。建构主义认为同性恋这个概念是作为一种治理技术被建构出来的。传统对同性性行为的谴责并不意味着现在对同性恋这一身份的谴责就是正当的。本质主义则认为同性恋是永久性的固定少数群体。这虽然制造了区隔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压迫性话语,但它能使整个群体团结起来争取权利,当然这种做法也势必会排斥其他群体。
5.同性恋是否有权利和异性恋结婚?(如果同性恋只是和同性出轨而没有同居,能否被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方?)
6.美国反同力量强大但不影响同性恋在媒体的表达,中国则相反,说明这不是由中美文化决定的,而是由制度决定的(制度是否是文化的一部分?)言论表达的自由不能以正确与否为前提。禁止的后果就是恶性循环,因为禁止而不了解因为不了解而歧视,因为歧视而禁止。
7.同性婚姻被认为保守的选择,因为它主动要求回归主流,承担主流赋予的责任,接受国家对该群体更多的控制。它支持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但实际上异性恋群体已经开始了对这种婚姻的反思和逃离。而激进派则认为同性恋不应该主动局限自己,而应该主动颠覆传统性秩序,争取更多的选择。“正常化”会通过限制人们对另外生活方式的想象来限制人们的选择。(不过我个人认为,争取权利和颠覆秩序并不矛盾,无权结婚和有权结婚但不想结婚虽然结果相同,但不能划等号。)
9.法律只是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宗教道德政治的因素都远远大于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传统的非理性直感并非不值得尊重,经济文化制约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同性婚姻无法实现不由法律本身负责,但是法律应该主动对其研究。
10.两个有趣的点:同性恋曾被认为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作风,但当年传教士来中国却批判中国人居然不以男风为耻;高尔基认为苏联惩罚同性恋是无产阶级人道主义的胜利,同性恋合法化是法西斯主义的主要原因,但同时纳粹在德国也开始了对同性恋的迫害,理由是同性恋和共产主义有特殊亲和力,美国麦卡锡时代也把同性恋视为叛国者和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