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论法
凯尔森的代表作之一。凯尔森写作此书的目的,是想剔除法律中自然科学的或者意识形态的因素,而单单“就法论法”(所以叫“纯粹法理论”)。在此目的指导下,凯尔森反对自然法学者认为在现存的实证法之外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的观点(例如主张“主观法”和“客观法”的二元论,并主张主观法高于客观法),也反对对法律作因果性的理解。凯尔森将法律理解为应然规范,但此处的应然规范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描述,即某种行为必然会导致某个效果的产生。凯尔森所谓的“应然规范”,是指法律是一种假言命题,亦即法律规范只是将法律效果归属到实施了法律要件规定的行为的人身上。在这里,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与相应的法律效果之间只有规范关系而无因果关系,易言之,他们之间是通过规范的规定而不是自然的因果规律来联结的。而规范的效力根据,则来自于更高层级的规范,例如法律的效力根据来自于宪法,至于居于一国法律体系内最高地位之宪法的效力根据,则来自于一个假设的“基础规范”,而基础规范之内容,则取决于构成特定秩序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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