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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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挑刺
这本书的内容我是比较喜欢的,从叙述方式上来看通俗易懂,从故事性上来看可读性也很强,从内容上来看可以达到以警察故事警醒世人的目的,个人也很喜欢“深蓝”这个名字的意味。但是作为一个较真的读者,习惯性来挑挑刺。这个小册子收录了19个故事,其中7个也就是超过三分之一个故事的主角死亡,还有3个故事的主角精神病收场,根据我虽然不多的对基层民警的了解,大部分民警可能几年也碰不到一个死人的案件,这个时间跨度不长的故事集就有7个,稍稍感觉有点不可思议。我并不是在质疑故事的真实性,但是与其把这个集子看作一个民警的亲身体验,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直接经历加上间接经历(自己的案子加上同事的或者接触过但并非自己承办的别的案子)的合集。
另外,在一些故事中,我觉得警方并不是只能一味无奈的,如果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也许可以引导事情走向另外的方向。当然,作为实务经验十分有限的读者,在这里所做的也更多的是探讨法律上(理论上)不成问题的做法,给现实提供稍微多一些的操作可能性。
比如在第二个案子《任性的母爱》中,故事里的女儿第一次由于母亲的干预自杀未遂时,作者写道,作为警察这已经超出了我的执法范围,但作为普通人我还是希望能为她做点什么。此时相比于教育母亲劝慰女儿,是否也可以将虐待罪作为一种法律建议提供给这位希望脱离母亲甚至有意与母亲决裂的女儿呢?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精神虐待也属于虐待,本罪虽然需要情节恶劣才能构罪,但是本案已经造成了女儿自杀未遂的后果,认定情节恶劣并非不可能。虽然本罪属于自诉罪,公安机关无权移送公诉机关起诉,但是作为法律建议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为被害人多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再比如第十个故事《凭什么要我管我妈》,属于典型的遗弃罪情形,警察并非无法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同样需要情节恶劣才能构罪,但是情节恶劣除了造成死伤危难等后果之外,屡教不改,性质恶劣也属于本文所说的情节恶劣,综合作者在文中描述的情形,认定情节恶劣并不是很困难。与虐待罪不同,遗弃罪并不是单纯的自诉罪,公诉机关可以提起公诉,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也可以提起自诉。因此警察完全可以管这种家事,可以让故事中的不肖儿女付出法律代价(或者至少以此为威慑)。
此外在第十一个故事《儿子要杀我,这不怪他》中,警察放任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精神病人由家属管理或者由家属从精神病院接回家,似乎处理适当。刑诉法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并不是家属想接回家就接回家的,也就不会酿成病人伤害家属的惨剧。
当然,我觉得有执法者愿意写这样的故事,已经很难得,很可贵,也希望更多人可以读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