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法论》分析《自杀论》前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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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于最为普遍对于自杀特点的认识(受害人积极的行为),再通过归纳“自杀”这一社会事实在各个自杀案例中所表现出来的最表面的外在特征(消极行为),得出自杀最初步的定义:自杀是任何受害人自身执行的积极或消极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死亡。为了进一步对定义进行完善,涂尔干对区别于普通自杀的其它动机驱动的自杀类型(如,母亲为了孩子而选择牺牲自己)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共同之处在于:不论动机如何,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时,都清楚知道自身行为的结果。
综合这几点,他得出了“自杀”的最终定义:自杀可以用来描述所有由积极或消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例,受害者知道此行为会产生的结果。为了进一步保证这一定义的相对完整性,涂尔干排除了动物自杀(因本文还是聚焦探讨人类自杀这一社会事实),并且简单区分出了自杀未遂这一行为。
PPT2 如果对这一定义进行最表面的观察和思考,会轻易得出这一社会事实是取决于个体因素的结论,而也就会认为自杀仅仅从属于心理学范畴。为了将个体的心理学研究和整体的社会学研究在自杀这一题目上区分开来,涂尔干指出在研究这一的社会事实时,应当选择从特定社会环境作为影响因素出发,通过观察一系列自杀事件的集合(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统一性、特性和独特本质,从而确定了自杀这一社会事实所具有的整体性和社会性。换句话说,就是确定了自杀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特点。
但如果要将这一点落实到具体的实验研究中,就必然要将自杀与自杀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形式进行剥离(也就是个人因素),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涂尔干运用了统计学,通过计算出“自杀率”来不加区别地概括个人的情况,来将个人因素在数字的运算中相互抵消(这一点是通过比较不同时间段的自杀率水平来得出的 将年限拉长范围,,而能够合理地表现出对于的“自杀倾向”。)使得自杀这一社会事实能够以“自杀率”的纯粹社会事实的形式来展现社会中所存在的“自发死亡倾向”。
在确定了研究的目标后,涂尔干下一步试图来解释“自杀率”这一社会事实,第一步便是来研究产生该事实的原因为何(根据涂尔干的方法准则,也就是先研究原因,其次再研究它所具有的功能)。考虑到自杀这一社会事实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会因素与社会性因素,涂尔干为了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研究了在非社会因素这一门类下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几个因素:心理变态,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和遗传,自然因素,仿效。其中比较容易引起困惑的往往是最后两个非社会因素,而通过考察法国过往的思想家以及涂尔干所受到的误解,其实是可以一定程度上理解这两个选择。
涂尔干认为,自杀率在以时间与族群为横纵轴的统计中所阐明的是,自杀率的变化恒定性实际上是受到族群独特的性格气质所影响,这一点也是法国社会学家的社会学研究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一个特征。如果略读法国于18世纪的著名社会学家(或先驱)孟德斯鸠在其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对于族群的性格气质的论述,则可见一二。在该著作中,孟德斯鸠直接指出人的气质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后更是直接指出自然因素对于社会事实“实在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具体操作中,涂尔干根据月份、季节作为纵轴,来考察了横轴上国家与城市在这些因素下自杀率的变化情况,而并无法得出热量阻碍机体正常运转而影响了自杀率,相反,涂尔干发现了社会生活的活跃程度与自杀率成正相关。
而对于仿效,或者说“模仿”这一因素的选择,其实也可以看做是为了通过自己的著作,正式回击当时他于1895年出版《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准则》一书后(自杀论出版于1897年),人们批评他是对塔尔德的“模仿对于集体事实的产生起到绝对作用”的模仿。早在《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涂尔干已在开篇的脚注中更是提出了对于“模仿”一词的质疑,认为这一名词显然会其它事实发生混淆。而在《自杀论》一书中,涂尔干也正式地通过对“模仿”进行定义来区分出了“渗透的事实,一些状态和另一些状态融为一体(例如,在革命中,个人有失去自身意识的趋势)”、“陈述和执行的运转机制(社会指令形式的,如,如果穿着不符合社会的规范,当事人就会感到羞愧等,而选择与他人类似的穿着)”、传染(军队中,十几名军人在极短时间内相继自杀,这也是属于个人现象)和道德上的流行(人们受社会的大环境影响,形成集体心理,造成多种自杀行为)。在定义界定清晰后,涂尔干通过结合统计数据,考察了自杀率最高地区,并观察其周边地区的自杀率,发现并无法支持“模仿”会对自杀率造成影响的这一假设,也进一步地排除了模仿这一个人因素。
接下来就进入了该项研究主体的部分,也就是社会因素作为影响原因的部分。在这一环节,涂尔干的主要的举措是,将自杀分为不同类型再分别进行考察,而这也就涉及到了如何分类。根据涂尔干比较方法的基础,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同样的原因,这就决定了因为自杀的原因是多样的,所以自杀的类型也同样是多样的。而由于在自杀的过程中,各个要素的平均与性质上无显著差异,主要因素差异体现在原因上,涂尔干选择了根据自杀不同的产生原因作为出发点来进行分析。而这一点也是遵循了他的一条方法准则,在解释社会事实时,首先应当做的也是研究产生该事实的原因。 为了更正当地运用“用一个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这一原则,他首先排除了个体的动机和思想的因素,尔后则选择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事实中自杀的情况展开了研究。
在通过对自杀原因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区分出了四种不同的自杀类型,分别是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反常型自杀和混合类型自杀。至于如何从自杀原因的研究抵达分出四个自杀类型的过程,中间的环节的重点在于解释和选择重要的标志来进行分类。而这两者展开的基础,都是基于对统计数据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通过运用统计数据来进行比较,发现了特定的社会事实与自杀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从而以因果律为原则,对特定的社会事实进行充分的解释,来揭示这些社会事实下所存在的特别重要的标志。通过对构成这些社会事实(原因)的性质、数量和组合形式的特性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找出原因与原因之间的共同点,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分类。
在利己型自杀这一类型下,涂尔干主要归入了两大社会事实(原因):宗教和家庭。(对于宗教这一因素的选择,大家其实可以联想到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其中也是反映了宗教集体生活对于信徒的社会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所以这里将宗教纳入考虑的社会因素其实也是十分合理的。)首先,涂尔干比较了欧洲各个宗教国家(主要为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中自杀率,发现了在纯粹的天主教国家中表现出较低的自杀率(大约58人/百万人),然而在清教国家中的自杀率表现为天主教国家的近四倍(190人/百万人)。考虑到社会的不同,对于居民的影响也会存在不同的差异,所以只有排除妨碍比较的社会差异因素,比较才能够具有证明的价值。而为了达到这一点,涂尔干则考察了在同一个社会中研究这两种宗教的自杀率情况,在此基础上再比较不同社会中两个宗教的自杀率水平,最终得出结果仍然证实了最初的比较结果。
而为了进一步解释这种结果背后可能存在的原因,在从社会环境角度(例如,某个宗教处于少数地位,为了保全自己就会更加紧密团结在一起,从而导致了较低的自杀率,被否决)寻找解释的尝试失败后,涂尔干选择分析两个宗教本身的性质差别,排除两者所存在的共同特点,发现了新教相较于天主教允许在更深层次发出质问,换句话说,也就是新教从结构上强调了宗教个人主义,相较于神父在天主教中权威的形象,在新教中其功能更多是更具有启发性的引导者(这一点也是源于宗教改革所造成的结果),这也导致了新教内部的团结或整合程度是无法与天主教比拟。在此基础上,涂尔干加入了犹太教这一比较因素,因犹太教中的自杀率也保持在相对很低的状态,而犹太教比较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一个紧密团结的群体,进一步地佐证了涂尔干所提出来的解释。
为了证明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涂尔干找到了众多事实来支撑这一解释。其中最有力的事实论据就是英国新教自杀率的情况。英国是所有新教国家中自杀率最低的,也是在前面初步的比较中不符合“新教国家自杀率比天主教国家自杀率高”这一结果的例外。当涂尔干深入地分析了英国新教中的特点,发现英国国教的整合力度比任何清教教会都要大,例如禁止部分解释《圣经》任何章节等。通过以平均的牧师数量作为量化的指标来与其它新教国家进行比较,从而揭示这一指标与宗教生活的集中程度之间的关系,也凸显了英国清教具有极高的集中的宗教生活。
因为这一解释仍是需要更多证明,或者说在因果关系上更直接的证明,所以涂尔干遵循了因果律的实验方法,继续演绎出与“自由询问之精神”相关联的第三事实——求知欲望,并进一步阐述了求知欲望是如何导致这一精神的,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教育水平”作为量化的指标来进行比较。通过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内部的统计数据比较后,可以直接证明自杀倾向的变化与教育倾向之间存在一致的变化,也就是证明存在共变的关系,最大的问题就停留在于如何直接说明这样的一致性背后的原因。
这里涂尔干所运用的一种方法则是“共变法”来解释这一的一致性,在确认了自杀倾向与教育倾向之间存在着共变关系后,所需要确定的就是唯一的先行的原因能够导致这一个共变的结果。这一原因也必然是存在于宗教这一社会事实的内部的,在证明共变关系的过程中,涂尔干发现了犹太教作为一个例外凸显出来,其虽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但却没有表现出较高的自杀水平。涂尔干进一步的分析后,发现犹太教内部存在较高的教育水平与其内部小而古老团队纪律严格的特点存在着联系。这也为找寻先行原因提供了灵感,进一步地确定宗教传统主义与自杀倾向和教育倾向(视作一个整体)之间的因果关系后,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因果,而是宗教传统主义的减弱或增强会引起自杀倾向和教育倾向的共变。所以可以说明,这个先行原因就是宗教方面的传统主义的削弱既增强了人们对知识的需求,又增强了人们的自杀倾向。这样的因果关系后,就涂尔干认为会对社会事实有影响的两种属性就是社会容量与动力密度(集合体的纯精神的凝结力)的观点来看,他从而得出了“集体心智状态数目越多越强大,宗教集体的凝聚力就越强大,对自杀的防御观念也就越强大”的结论。